女职工三期及婚病假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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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孕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5-120-01)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单位: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8-09-01)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二部分产期1、国务院1988年第九号令 劳险字19882号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实行晚育(指

2、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照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可享受6个月产假。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够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休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

3、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同时,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超过部分,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

4、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承担。第三部分 哺乳期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单位: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8-09-0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时间:2001-04-16)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

5、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四部分 婚假国家规定法定婚假期限为天。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初婚的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即女方年满周岁,男方年满周岁),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天,累计为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再婚同样可以休婚假,即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天。但是,如果男方是再婚,女方是初婚又达到晚婚年龄,则女方可以休天,而男方只能休天。反之亦然。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6、,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奖金可由用人单位视情况而定。第五部分 病假职工因病请假或非因公治疗期间,工资支付标准随时间长短不同而有区别。具体规定为: 病假或治疗在6个月以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应按工龄长短和本人的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具体规定见下表: 工 龄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不满年60%满年不满年70%满年不满年80%满年不满年90%满年及年以上100% 注:具体支付标准依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病假或非因公治疗在个月以上(长休病假),按工龄长短和其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见下表:工 龄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不满年40%满年不满年50%满年及年以上60%注:具体支付标准依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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