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20120322正式稿下发基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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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2012年3月22日正式下发)企业所得税部分一、收入类1、关于股票股利,如何确定免税收入额?实际转让过程中,此部分免税收入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股票股利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免税收入额。该部分股票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减去股票票面价值后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券商发行权证取得的款项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实现时间?权证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发行权证取得的款项按照会计准则作为企业的金融负债,是发行人与权证持有人之间达成交易合约的一个约定金,发行人为履行合约所应支付的成本、费用和将产生的损益,受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左右,在发行权证时无法确认,因此当权证持有人行权以及权证到期注销时

2、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抵减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如何处理?首先,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价税合计金额)应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次,财税【2012】第15号文件未明确其专项用途,因此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第三,对应购买的设备及支付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

3、前摊销或扣除。4、企业按规定支付土地价款后,政府再以财政补贴的形式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价款补贴,企业取得该项补贴后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应以支付的土地价款金额作为该土地的计税基础,在取得合法凭证后,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对取得的政府部门补贴,按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文件关于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税前扣除类1、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企业员工应如何认定?如临时工工资,在工作时间上有无具体要求,必须按劳务报酬要开票,还是直接可作工资? 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属于工资性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

4、薪金总额,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仍按原规定执行。2、关于承兑汇票的贴现,企业将未到期的汇票向个人贴现,汇票票面金额(或汇票的到期金额)与贴现金额之差作为财务费用核算,对于这部份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是否要符合相关利率的规定?票据贴现,从业务实质上仍属于企业融资业务。企业将汇票贴现所取得的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支付的合理的贴现费用属于财务费用范畴。凡是支付的贴现费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3、企业在各种演唱会上取得冠名权所支付的费用,取得广告发票是否可以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在税前扣除。4、房产公司由于受信贷政策限制难以贷

5、款,如果房产公司以内部员工名义向金融企业借款,以房产公司作为担保方,所借资金由企业使用,利息由公司承担。此种情形,房产公司承担的利息支出应如何列支(是金融企业开给个人的利息票据直接列支还是需个人开具的利息发票)? 凭开发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以及个人开具的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的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其他类似情形按此规定执行。5、本地企业向外省市公布确认的公益性机构的捐赠,是否可确认为捐赠?只要符合公益性捐赠规定的,无论是省内、省外的,均可确认为公益性捐赠。6、对于企业支付的的员工辞退补偿金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

6、的税前列支计算基数?企业支付的员工辞退补偿金以及同业不竞争款项,单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不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基数。7、企业已经将学校移交至地方政府,资产已经划拨给政府,但每年还需交给政府一定的补贴,此部分补贴可否算捐赠?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符合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捐赠支出,同时取得符合税收规定的捐赠票据的,可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捐赠限额。如果企业的捐赠支出不符合上述规定,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8、企业缴纳的电力增容费、水增容费、入网费、初装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企业缴纳的增容费、入网费、初装费等费用,如果是一次性缴纳、不随水、电、气等消费

7、量作价的,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9、企业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确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捐益和利息等支出。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规定扣除。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的规定,对以前取得逾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金现可重新申请进行抵扣。企业在当

8、时进行财务处理时,已将进项税金计入存货或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计入产品成本或计提折旧的,重新抵扣时所得税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经税务机关比对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如已计入存货或相关资产的成本并税前扣除的,若相关年度税负一致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若相关年度存在税负差的,应追溯调整已税前扣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后直接在当年度补缴。 11、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进行抽奖活动,凡购房者均可参加抽奖,奖品为汽车、电瓶车等。此费用所得税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对购房者进行的抽奖活动,属于一种促销手段,应计入销售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如果是对购房者以外

9、的对象,为宣传本企业而发生的费用,按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12、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参加社会统筹后实际未报销的部分,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参加社会统筹后实际未报销的部分可以在福利费中按规定税前扣除。13、借款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将所借款项还给他人,账务处理将此款项长期挂在“其它应收款”。长期挂帐的其它应收款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借款注册的公司成立后,将所借款项还给他人,资金挂“其它应收款”的,公司有贷款等利息支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第312号)的规定处理。14、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超过债

10、资比例发生的利息支出存在重复算账问题,所得税如何处理? 如A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向其关联方借款3000万元,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资本额500万元。某期间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额300万元,其中由于该期间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额为50万元(300*500/3000);超债资比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额为200万元300*(1-2/3000:500)。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额为250万元。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超过债资比例发生的利息支出存在重复不得扣除的问题,应如何处理?按上例,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万元,则可以税前扣除的为

11、250万元;250万中,超债资比例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50万元250*(1-2/2500:500)。综合以上因素,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万元。15、以往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重新提出申报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对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不符合损失认定条件,且经税务机关审批不予批准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生效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纳税人按照25号公告重新申报的,除有新的证据证明现已符合损失认定条件的以外,税务机关一般不予受理。16、我市一企业通过经纪公司与职业高尔夫球员签订业

12、务宣传合同,约定:企业赞助球员球杆等比赛用品;若球员取得一定比赛名次,则给予相应档次奖金。问:发放的奖金如何定性,是作为广告宣传费还是赞助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宣传费,具体细节如何掌握? 视合同内容,赞助的用品应作视同销售,奖金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17、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如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如节日慰问、生活补助、丧葬补助费等应并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但不得包括已纳入社会统筹的费用。18、企业为发行债券支付给证券公司财务顾问费和承销佣金,证券公司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在债券发行完

13、成后,在向发行人划付的募集款中自动扣除。该两笔费用应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还是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实际收到金额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金额中属于佣金性质的,应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处理,即超过5%的部分在支付当年作纳税调增,不超过5%的部分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企业应按照提供服务的性质准确划分佣金与其他费用,对实质上属于佣金范畴却以其他名义支付的费用,一律按佣金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19、企业在节日发放的节日费以及聚餐、抽奖、答谢酒会,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给本企业员工的节日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面

14、向客户召开的答谢酒会、抽奖发生的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组织员工年终聚餐等节日联欢发生的支出,按规定应由工会经费开支,作为工会经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具体详见中华总工会印发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三、资产的税务处理1、企业购入一车库,仅有40年使用权,是否可按长期待摊费用政策进行扣除?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计算折扣在税前扣除。2、某企业购进土地,按照10年的时间进行摊销,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于

15、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年限高于10年的,企业可以选择吗?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第17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故购入土地使用权法律或合同年限高于10年而会计核算却按10摊销的,应当认为存在会计差错或会计估计不正确。所得税处理时应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高于10年的时间分期摊销。3、安装在房屋等建筑物上的监控设备按几年计提折旧?是否随同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监控设备在建房时就一并安装,并入房屋价值的,应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计提;在房屋建成后安装的,作为固定资产单独管理的,按电子设备3年计提折旧。四、房地产企业政策1、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

16、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如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的,可确认为销售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开发公司的某个开发项目为联合开发项目,该项目有利润,但该公司亏损,企业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后,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回的收益是否符合所得税法的免税收入?投资方的财务处理一般是作往来款处理的,是否一定要作投资处理?被投资方分配项目利润时,分配的利润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回的收益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税务处理,可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投资方财务处理按照相应的财务、会计规定处理。3、目前房地产企业支付给营销、代理等销售机构的费用名目繁多,如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策划费、广告费等,其税前扣除如何把握? 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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