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手续费及佣金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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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01】保险代理手续费及佣金如何税前扣除 发表日期:2010-03-22 问: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及佣金应当如何税前扣除?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王羽 答:根据保险法及有关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保险专业代理人即保险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代理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常见的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三种;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对保险人支付给个人的代理手续费一般称作“佣金”

2、),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保险代理手续费及佣金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营销费用支出之一,对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 一、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

3、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该文与国税发1999169号文比较,区别有两点:一是标准提高:由5%提高到8%;二是扣除基数的变化:由保险代理人实际收到的保费作为扣除的基数改为按保险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作为扣除的基数,也就是说,将保险企业直销业务列入了扣除代理手续费限额的基数。 二、佣金的税前扣除 对保险人支付给个人的代理手续费一般称作“佣金”。国税发1999169号文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

4、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 现行政策是:保险代理手续费及佣金合并计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财税200929号文同时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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