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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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纳税人版)第一部分 查账征收纳税人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指南尊敬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查账征收纳税人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指南。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一、实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

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期限(一)纳税人于2014年1月16日之前进行2013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申报。(二)纳税人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6月3日。税法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因此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要完成五次纳税申报,四季度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3、,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报送资料的主要内容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财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

4、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8、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公告20122号)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四、进行专项申报应报送的资料以下资料在汇算清缴时向管理所报送纸质资料1份:(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3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

5、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追补扣除应报送的资料:1、情况说明企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应报送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涉税项目扣除年度、扣除的金额、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原因、影响以前年度纳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情况,应退税(亏损)情况。2、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情况申报表企业应报送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情况申报表一式两份

6、,一份税务机关受理后留存备查,一份接收人签字后返还企业。3、应扣未扣所属年度已申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4、应扣未扣所属年度补正申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 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规定,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见附件2)、(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

7、告。(四)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应报送的资料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

8、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4)采用简

9、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分国别(地区)

10、建立台账管理(见附件3),准确填写逐年抵免情况。(五)企业政策性搬迁应报送的资料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见附件4)2、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

11、其他有关资料。五、关于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相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纳税人在2014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办理完毕审批、审核、备案手续的,均应按照不予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情况进行申报纳税。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对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纳税人可在重新进行年度申报后办理退税。六、资产损失纳税人须知:(一)资产损失政策依据: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

12、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二)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总机构

13、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汇算清缴须知(一)2012年财预4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汇总纳税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以上文件执行。(二)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14、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

15、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八、退税工作须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到办税服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建议纳税人汇算退税于5月31日之前完成。九、税收优惠工作须知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到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取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后,方能于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相应行次,享受税收优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网上备案管理系统上线前,采取手工备案方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网上备案管理系统上线后,2013年度税收优惠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十、特殊重组工作须知(一)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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