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案例第二章公安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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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法案例第二章公安行政行为概述第二章 公安行政行为概述 公安行政行为是公安机关为实现公安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公安行政权力,依法对相对人作出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公安行政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广泛的治安行政管理职权和部分刑事司法职权,内容庞杂,种类繁多。公安行政执法只研究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作出的具有公安行政执法意义的行为,即公安行政行为。那么,如何理解公安行政行为?它的特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种类?本章案例将予以全面揭示。 案例一 公安行政行为 案情摘要: 某县公安局决定对原有的办公楼进行修缮,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于2002年5月与该县光华家

2、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光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县公安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光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约定标准,县公安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002年7月,县公安局即以光华家具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法的规定,存在火灾隐患为由,对光华家具公司罚款一万元。光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县公安局履行购买办公家具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公安局购买办公家具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吗? 光华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评析: 本案中,根

3、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的规定,县公安局签订购买办公家具合同不属公安行政行为,而是民事合同法律行为。公安局与光华家具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因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对公安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光华家具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公安局即以光华家具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法的规定,存在火灾隐患为由,对光华家具公司罚款一万元则属于公安行政行为,光华家具公司若认为公安局存在假公济私、打击报复及利用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光华家具公司的两项诉讼请求中,第一项因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被法院驳回,

4、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取决于法院对该项处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结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 案例二 民警在非工作时间内能实施公安行政行为吗? 案情摘要: 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张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李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什么事,张某说:“这是禁行路,前面有车辆禁行标志,没看见吗?”李某说:“对不起,真没看见。”在对话中,张某闻到对方有酒味,便问司机李某:“你喝酒了吗?”李某回答说:“喝了点啤酒,没事。再说你现在下班了,还管违章,这不是多管闲事吗?”说完,就要开车走。张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罚

5、款50元。”随后拿出罚款单。李某想争辩,见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只好交了50元罚款。第二天,李某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罚款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县公安局仍维持原决定。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款决定。 问题: 在本案中,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张某在非工作时间内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在本案中,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张某在非工作时间内的行为是属于公务性质的行为,应视为公安行政行为。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李某驾车驶入禁行道,并且有酒后开车的行为,显然是违章行为;张某是交通警察,其职责

6、就是制止违章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损害,而且当李某看见张某拦车即停车,说明张某有较明显的公务标志,即通过着装表明了其身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对李某进行处罚。 人民警察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判断某人的行为是否公安行政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警察人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在执行公务时必须表明其警察人员的身份,说明代表公安机关实施行为。表明身份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着装、出示证件或者配带有关执勤标志等;(3)该行为必须在其公安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4)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上述四点是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标准,单纯以是否在工作岗位上或在工作时间内来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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