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知识及案例分析专题培训(高新区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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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律知识及案例分析专题培训 (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孟超 律师,八、劳动人事合同的种类,1、实习合同 2、劳务合同 3、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一)基础性规定 1、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

2、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局制定的格式劳动合同; 2)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岗位起草个性化劳动合同。,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的“行政审查” 1)用工计划,及录用手续办理; 2)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1992年lO月22日 劳力字199254号)第二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3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尤其在劳动合

3、同制度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合同,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2007327号关于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 :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部令第 29号)和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41号)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办字 199254号)已被废止。为此,各地应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业务。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取消后,各地应继续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

4、院确认。,劳动合同,5)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

5、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1、违反合同期限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法律对合同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

6、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一)强迫劳动者辞职后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内

7、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四)违法进行劳务派遣的; (五)违法进行业务外包的; (六)违法进行非全日制用工的; (七)其它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劳动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第五条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

8、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劳动合同,(三)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 举例:合肥市的一家保洁公司,每日安排员工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月向员工支付工资900元(注:合肥市目前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这种安排是否合法?,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合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发文字号】1995国务院令第174号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9、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劳动合同,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 (有效) 安徽省劳动厅 劳护字1995第225号 第三条 企业应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两个班日间至少休息12小时,每周休息两日。 第四条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连续休息两日或间隔休息两日。,劳动合同,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岗位,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

10、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

11、工作时间。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3、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

12、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劳动合同,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

13、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4、非标准工时的程序性规定 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对于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将其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每年由批准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加班加点,并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企业不得以不加班加点为由扣减劳动者工资或辞退劳动者

14、。,劳动合同,4、非全日制用工 举例:合肥某单位招用的10名保洁工,约定:每星期一上午工作6小时,星期二至星期六每天工作3.5小时,试用期为1个月,每15天支付工资一次。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

15、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劳动合同,(四)工作岗位 案例:某公司聘用了甲为法务专员,首次合同期限为5年,第三年,法务部长认为甲不适合在公司做法务工作,遂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商量调整甲的工作岗位,但甲不同意。 表达:重要工作岗位职工的劳动合同与岗位聘用合同可以分离。,劳动合同,(五)工作地点 举例:A公司将驻四川省资阳市销售经理与内江市销售经理互调,资阳市销售

16、经理坚决不服从,A公司以旷工为由将资阳市销售经理的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六)劳动报酬 1、发薪日 2、计薪方式:计时、计件 3、数额:如合肥市人社局制作的格式合同中约定“乙方工资标准为_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劳动合同,(七)其他条款 1、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2、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 3、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的条款,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解除条款 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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