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进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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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职业大学经济管理系 报 关 实 务 教 学 课 件,进出口税费,第一节:关税概述,一、定义 关税是指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税。具体地说,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国家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一节:海关税收,二、关税的分类 1、按征收对象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1)进口关税即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进口税有正税与附加税之分,正税即按税则法定税率征收的关税;此外征收的即为附加税。 (2)出口关税即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主要目的是限制、调控某些商品的出口,特别是防止本国重

2、要的自然资源外流。 (3)过境关税是历史上对没有进入本国市场的外国过境货物征收的关税。 2、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3、根据按货物国别来源而区别的原则可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特别关税。,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一节:海关税收,三、我国的关税政策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精密仪器、关键机械设备和粮食等,予以免税或低税; 2、对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成品要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其税率应更低; 3、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其

3、税率应比整机低; 4、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非国计民生所必需的物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5、对国内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价差大的产品,应制定更高的税率;,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二节: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一、确定原产地的标准: (1) 进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A:完全获得标准(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或生产制造) B:实质性加工标准(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达到30%及其以上.),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二节: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2) 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曼谷协定税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原则

4、A:对于完全在某一受惠国或者或生产的货物,获得或成产该货物的受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B:对于非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如果对货物进行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且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分的价值占进口货物FOB价的比例不超过50%,则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即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 曼谷协定原产地认定的直接运输规则: A:货物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 B:货物虽经一个或多个非受惠国关境,但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过境运输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并能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在非受惠国关境内使用,交易或消费,及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而接

5、受的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二节: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3) CEPA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完全获得”的产品是指完全在香港或澳门产生并经过生产加工获得的香港或者澳门产品 经”实质性加工”的产品是指含有非香港或澳门成分但在香港或澳门经过规定的实质性的加工后获得的香港或者澳门的产品.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根据CEPA实行零关税的香港原产货物,应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中途不得经过第三方关境,而澳门原产货物则可通过香港转运.,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二节: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 从东盟国家直

6、接运输进口的完全在一个东盟国家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视为东盟原产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视为东盟原产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 A:原产于任一东盟国家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不少于40%的; B:原产于非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者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FOB的60%,并且作后生产工序在东盟国家境内完成. 直接运输是指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某一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或者从某一东盟国家经过其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地区)境内运输至我国,但途中没有经过任何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二节:进口货物原产地

7、的确定,(5) 原产地预确定:进口货物收货人若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海关要求的文件,直属海关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三节:完税价格的确定,估价中的重要概念: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完税价格”,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 “买方”,指通过履行付款义务,购入货物,并为此承担风险,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买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入进口货物的买方。 “卖方”,指销售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8、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卖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的卖方。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指将进口货物实际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三节:完税价格的确定,估价中的重要概念: “实付、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间接支付”,指买方根据卖方的要求,将货款全部或者部分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冲抵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付款方式。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

9、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三节:完税价格的确定,估价中的重要概念: “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大约同时”,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 按照倒扣价格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

10、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三节:完税价格的确定,估价中的重要概念 “公认的会计原则”,指在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会计核算工作中普遍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方法。包括对货物价值认定有关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 “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培训费用”,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

11、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三节:完税价格的确定,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估价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

12、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三节:完税价格的确定,二、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13、;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估价办法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估价办法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三节:完税价格的确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 (一)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二)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三)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四)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

14、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一)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二)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三)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三节:完税价格的确定,五、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A、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

15、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三节:完税价格的确定,(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

16、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估价办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贸教研室,第三节:完税价格的确定,B、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四)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五)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一)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二)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三)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四)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南通职业大学经管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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