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1Using the work of other CPAs (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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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 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006年2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联合审计; (二)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不重要; (三)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 当多个本身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累计起来变得重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本准则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当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含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时,负责对该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

2、则所称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除主审注册会计师以外的,负责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具审计报告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其财务信息包含在由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中。 第四条 当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将如何影响审计。 第二章 接受委托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工作的参与程度是否足以担当主审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部分的重要性; (二)主审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业务的了解

3、程度; (三)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对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实施本准则规定的追加程序,使得主审注册会计师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对组成部分的审计。 第三章 主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 第六条 当计划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他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体业务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否满足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要。 第八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其他注册会计师获取书面声明: (一)其他注册会计师遵守与被审计单位和组成部分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二)其

4、他注册会计师遵守会计、审计等有关规定和编制报告的要求。 第九条 如果拟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报告,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的初始计划阶段对双方的配合作出充分安排,并将有关重要事项告知其他注册会计师,包括需要特别考虑的审计领域、识别被审计单位与组成部分之间交易的审计程序以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等。 第十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讨论其运用的审计程序,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书面摘要,或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遵守了适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不实施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5、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得出的重大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和组成部分管理层讨论影响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审计结论或其他事项,并考虑是否对组成部分的会计记录或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程序。此类程序可视具体情况由主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 第十四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组成部分对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程度、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名称,以及所得出的组成部分不重要的结论。 主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时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结论。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之间的配合 第十五条 在知悉主审注册会

6、计师拟利用其工作后,其他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主审注册会计师配合。 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应当告知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主审注册会计师注意到可能影响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事项,应当告知其他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 出具审计报告的考虑 第十六条 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十七条 如果主审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且无法对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充分的追加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或拟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对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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