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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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节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主义“营业地主义”是指公约通常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而不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同一国籍。1)交易的买卖双方为同一国家的公司企业2)买卖双方不在同一国家,但交易双方营业地在同一国家,货物不做跨越国界的运输。,2、公约的扩大适用,根据公约规定,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尽管当事人双方所在国有一个不是或两个都不是公约缔约国,公约照样适用于该合同,这就是所谓扩大适用。我国政府对此做出了保留。,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

2、地位于乙国的B公司在丙国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适用丙国法解决。后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而诉至乙国法院。甲乙两国均不是公约缔约国,丙国是缔约国且对公约未提出任何保留。对于A、B公司的合同纠纷,法院能否适用公约来解决?,3、货物,(1)公约适用的货物不包括如下6项: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船舶、气垫或飞机电力,(2)以下两种合同不适用公约: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载于提供劳务或其它服务的合同,(2)公约不适用于服务贸易、技术贸易,(

3、3)如果一个合同中,既有货物买卖又有提供服务,并且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是提供服务,则公约对这样的合同也不适用。但有如下两个例外:如果货物提供与服务提供是可分离的,则公约仅适用于其货物买卖部分。如果提供服务未占到大部分,则公约可以适用。,(4)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所有权转移问题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5)公约的适用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或者部分适用公约。甲乙两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甲国法解决。后双方因合同纠纷诉至家国法院。(1)本案公约能否适

4、用?(2)如果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采用CIF价格术语,是否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第二节 要约承诺规则 -合同的成立规则,一、要约1.构成要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内容十分确定。(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失效的行为即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规则有:,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撤回的法律效果是要约对要约人丧失法律约束力(要约未生效),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和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3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使之失效的行为是撤销。撤销要遵循如下规则:撤销通知必须在受

5、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如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要约不能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对该项要约做了准备,要约不能撤销。,2008年6月16日,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如下:L3型彩色电视机1800台,每台350美元FOB大阪,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至2008年7月25日。A公司在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新加坡C公司购买该种型号电视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中国B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中国B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于是A公司在7月15日向中国B公司发出撤销6月16日要约的通知,并与新加坡C公司签约。,但

6、7月19日,A公司收到了中国B公司的承诺,接受日本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中国B公司诉诸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该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发出的要约已于7月15日被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7月19日的承诺无效,合同没有成立。根据公约,A公司撤销要约的行为是否有效?,二、承诺,1.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如下条件: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即承诺对要约内容未做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实质性变更-新的要约“有关货物价

7、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方式等内容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是在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条件。”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无法接受,并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视为合同成立。,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 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该合同是否成立?,(3)承诺的生效与撤回,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8、时生效承诺只有撤回,没有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只有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承诺不产生效力,合同不成立。,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10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根据公约,乙公司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一、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的义务。 1.交货方式 (1)实际交货:卖方自愿地移转货物的支配和占有,即由卖方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占有和支配之下。

9、工厂交货(EXW) 目的港船口交货(DES) 完税后交货(DDP) (2)象征性交货:卖方讲代表货物的单据或凭以提取货物的单据甚至存放货物的钥匙交给买方。 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2.交货的地点 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应当是合同规定的地点。 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交货地点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

10、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中国江西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纯铜的合同,合同约定卖方负责运输,9月20日前交货。8月6日,卖方中国江西公司将货物在南昌火车站装车,货物于8月8日抵达上海港,并于当日装船前往日本某港口。中国江西公司在哪里完成交货义务?,3.交货的时间,()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二)卖方提交单据、安排运输和通知、 转移所有权的义

11、务。1.卖方提交单据的义务:移交所有货物的单据,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1)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2)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3)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4)但是,买方保留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2.卖方安排运输和通知的义务(1)如果按照合同或公约的规定,卖方要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便运交买方,但是货物并未打上标志,也未以填写装运单据的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将货物确定在该项合同项下,则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

12、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负责订立必要的运输合同,用适当的运输工具,按照通常的运输条件,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FOB、CRF),它必须在买方提出请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可供买方投保这种保险之用的必要资源,使买方能够投保这种保险。,3.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明示品质担保:是指卖方明确地、直接地保证自己的货物达到的品质。 默示品质担保:指当事人没

13、有在合同中规定,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交易的习惯、惯例产生的有关货物品质的担保。,Art.35()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

14、装。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项至()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一农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三级红枣,由于三级红枣缺货,B公司以一级红枣代替三级红枣交货。B公司是否履行了交货的相关义务?,(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的义务 权利担保是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整的合法的权利,任何第三者不得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1)买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 (2)买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或其他负担

15、 (3)卖方应保证他所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担保的限制:第一,地域限制: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需向买方负责: ()依据货物的预期转售地法律: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应对卖方承担责任; ()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在任何其它情况下,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买方营业地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应对卖方承担责任。,第二,主观限制。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一种默示担保,即不需要在合同中订明的担保,因此此种担保具有法定的意义,并且这种担保义务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和义务。,2006年3月,甲国A公司出口一批机床给乙国B公司,合同注明B公司进口该批机床拟转售给丙国。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发现,如该批机床在丙国市场销售将侵犯丙国M公司的专利权,但B公司仍然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并最终将该批机床销往丙国市场,后遭到丙国M公司的起诉。该情形下,A公司是否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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