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迁徙自由-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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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迁徙自由【摘要】迁徙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世界各国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建国前,“迁徙”作为一种刑罚而存在,国民没有真正的“迁徙自由”。新中国建立后,尽管对“迁徙自由”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对其作出了种种限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迁徙自由权”亟待实现。【关键词】迁徙;迁徙自由;自由迁徙权利。一、迁徙和迁徙自由 自然界中,存在着一种十分有趣的现象北雁南飞、鱼儿洄游,家燕、杜鹃等鸟类都会在繁殖区和越冬区之间周期性的往返,而大马哈鱼、鳙鱼等鱼类则会发生生殖洄游,这种现象是动物的“迁徙”行为。对于人类来说,所谓迁徙,就是移居或改变住所。故“迁徙自由”即是选择住所的自由。迁徙自由

2、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迁徙自由主要指居住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的权利。狭义上的迁徙自由仅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概括说来,迁徙自由共包括三重含义:居住自由、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和出入本国的自由。二、自由迁徙权从宪法学的角度讲,自由迁徙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世界各文明国家往往由其本国的宪法加以确认和保障。宪法中,自由迁徙权是指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土地之上,有选择居住地和工作地的自由,而不受任何形式侵犯的权利。自由迁徙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作为一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自由选择居住、工作和生活地方的一种身份上的象征;同

3、时,自由迁徙权为宪法所确认和保障,国家应该尽力保障自由迁徙权的实现。三、国外的自由迁徙权发展史世界各国对自由迁徙权的保障通常由本国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加以规定。以最早的成文法渊源来看,对自由迁徙权的保障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第42条的规定“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时加以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天赋的不可转让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规定首先对迁徙自由作了概括式规定。1791年的法国宪法第1篇第2款规定:“各人都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最早以成文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

4、1868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其派生的权利之一就是迁徙自由权,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该修正案和1969年的“夏皮罗诉汤普森案”最终确立对迁徙自由权的保障。二战以来,世界各国宪法普遍对居住和迁徙自由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例如:欧共体条约第18条赋予每位欧盟公民在成员国领土内自由迁移和居住的权利及欧盟宪法条约第39条第1款“工人的迁徙自由在共同体内应当受到保护”明确地规定了保护、鼓励和促进个人在欧盟的迁徙自由。四、我国的自由迁徙权发展史在1949年以前,中国基本上是一个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国家,农业占据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农业人口占全部国民的绝对数量,商品市场经济不发达。传

5、统的乡土观念极为浓厚,在自己固定的土地上劳作生息,人们安土重迁,不愿四处迁徙,自由迁徙权观念薄弱。封建专制统治的时期,缺乏民主、自由和人权传统,法律上不但没有迁徙自由的规定,相反把“迁徙”作为一种刑罚来理解和对待。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取得胜利,推翻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中华民国,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才开始逐渐多了一些。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中规定了“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此后,袁世凯时代、北洋时代和国民政府时代制定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都明确承认公民有“迁徙之自由”。中共治下的革命根据地也曾制定过多个宪法性文件,对公民“迁徙之自由”的权利做了肯定,例如19

6、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三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迁徙之自由权”。1949年9月29日通过颁布的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把自由迁徙作为人民的11项自由权利之一。19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整个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国家加强了对社会在各个方面的控制和管理。为了有效地管理人口流动以适应计划经济的体制,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户口管理登记条例,确立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基本原则,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村户口”与“非农业户口”

7、两种不同的户籍,并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用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延续至今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确立,标志着自由迁徙权在中国的消失。五、自由迁徙权的实现1.自由迁徙权实现的必要性。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改革开放,探索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要求人们有独立的人格,只有在人口自由迁徙的条件下,所有劳动力才可以参与所有地区性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市场经济中生产力要素中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近几年,随着沿海发达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 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流动或常住

8、于城市的农民常年在8000万人左右,高峰时达1亿多人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常年的外来人口都在300万人左右,这就是所谓的民工潮。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新生代农民工的问题,这批人大部分都有初中乃至高中文化,在电视机、手机的伴随下成长,了解外部的世界,知道城乡之间的差别,没有父辈那种对土地和农村的依恋,渴望城市生活。然而,他们在城市中的地位等问题堪忧,他们不能像城里人一样工作、上学,缺少城里的朋友,不被城里人尊重,权利被侵害也得不到维护。他们求学、就业、维权的艰难背后就是横亘在城乡之间的户籍障碍。由于城市政策、自身文化素质及择业不稳定所造成的生活窘迫,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挫败感和失落感,而他们阅历

9、浅、不愿吃苦,在诱惑面前,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关调查报告显示,今年来,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均呈大幅上升趋势。自由迁徙权是国际人权宪章和人权公约所确认的国际人权之一,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公约把公民的自由迁徙和居住作为基本人权予以确认和保障。在现代社会中,仍有一些流浪人员,我国对这些人员曾采取过的“遣返”政策,违犯了国际条约,是对公民的自由迁徙权的侵犯,不利于现代法治社会转型,违逆了世界文明的进步。为了改变不公正的城乡二级社会结构及由此产生的城乡差别和歧视,促进农民工的求学、就业、维权,减少城市外来人员的犯罪率,同时为保障我国人民的自由迁徙权,促进我国法制建设

10、的进步,必须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权。2.自由迁徙权实现的障碍。没有法律(特别是宪法)的保障的公民的自由权是无法被有效实现的。影响我国公民迁徙自由实现的一重要因素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宪法)中缺乏迁徙自由的保障性规定。1958年通过了户口管理登记条例,“迁徙自由”便不复存在了。直到1972年,迁徙和居住自由则在宪法中彻底消失了。此后,宪法几经修改,但“迁徙自由权”一直未恢复。户籍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建立了严格的界限,不同户口之间享有公民权利存在巨大差异,表现为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种权利的巨大不平等。过去的年月中,中国百分之八十的农民在养活着中国百分之二十的城市人口,

11、但在社会保险、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政治选举和财政税负等方面享有权利和优惠微乎其微,所得甚少。户籍制度的存在使我国的自由迁徙权消失了,使中国最广大的农民失去了改变自身命运的一条道路,同时也是今天城乡巨大发展差距和不平等的重要制度性原因。同时,户籍制度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决定了户籍制度是我国公民迁徙自由实现得最大障碍。妨碍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实现的障碍,还有我国人民传统的“安土重迁”观念等。3.自由迁徙权实现的方法。“自由迁徙权”的实现,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采取相应的举措。首先,要建立保障迁徙自由的法律体系。没有宪法确认和保障的自由权,根本无法真正的实现,故要把“迁徙自由”载入宪

12、法。宪法在确认“迁徙自由”的同时,也会规定相应的“限制性条款”以防止任何人以“合理性限制”为由滥用权利损害公民的合法迁徙自由权。同时,制定新的户籍管理法和迁徙自由法,以确定公正合理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原则,将迁徙自由权加以系统化、具体化。其次,要调整现行户口登记制度。要取消现行的户口登记标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以消除我国城乡两级差别及公民间的不平等待遇和歧视。还要采取事后登记的运作方式,以保障迁往城市的农村户口的公民在劳动就业医保住房分配义务教育人口控制社保等具体制度方面的权利。最后,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变革,还应作出相应的政策改变。开展针对城市流动人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文艺演出等活动,满足他们

13、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求。加强教思想政治教育,改变公民“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和关注度,加大基础建设、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调整力度,改变农村环境,吸引新生代民工和农村大学生回乡创业,以缓解城市的压力。六、迁徙自由的评价迁徙自由是宪法及国际条约所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实现了宪法规定的自由权,解放了人性,是对人的独立人格的承认,是对人格的尊重,给个人的自由发展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天地,能激发每个人最大限度地发展和发挥自己的水平,肯定了个人追求幸福的自由,有利于建设人人幸福快乐、朝气蓬勃的社会。迁徙自由的实现,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可以把公民从束缚人发挥才干的环境中

14、解放出来,寻求新的机会,谋求最适合自己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条件。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现代文明社会中,迁徙自由是一项基于完全自愿和理性选择的行为,往往可以发展成为民意表达的有效方式,间接地对政府当局施加无形的压力,有助于形成尊重人权,尊重民意,尊重人才的良性局面。对政府而言,迁徙自由是抵制强权和专横,腐败与无能的别具一格的民意表达方式,有助于改善政府管理,促进政治民主化,决策科学化,促进我国民主化的进程。七、总结我国应尽快将“迁徙自由”入宪,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及相关制度,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和政治民主化进程。参考资料【1】杨黎源

15、:试论公民自由迁徙权,爱思想网,2006-05-30;【2】杨志望:中国呼吁世界各国就国际迁徙问题加强合作,新华网,2006年4月5日;【3】尚高升:论宪法学视野中的自由迁徙权,110法律咨询网,2010-06-01; 【4】许斌海:浅析迁徙自由,法律教育网,2006-3-30;【5】苗连营 杨会永:权利空间的拓展农民迁徙自由的宪法学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01期第17页;【6】杨小敏: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的共生关系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共识网,2011-10-10;【7】程默:我们怎样失去迁徙自由的-20世纪50年代中国户籍制度的形成与演变,中国宪政网,2008-3-29;【8

16、】罗秋林:迁徙自由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罗秋林律师的空间,2009-11-05;【9】张晓青:国际人口迁移发展理论 国际人口迁移理论述评,人口学刊2001年第3期第127页;【10】张千帆:流浪乞讨人员的迁徙自由及其宪法学意义,百度文库,2006-1-26 ; 【11】佚名:对迁徙自由权的再思考,学生作文网,2009-7-20;【12】邓聿文:论我国公民迁徙自由的实现,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009-07-09;【13】邓聿文:恢复宪法的迁徙自由非常必要,草根网,2008-03-13;【14】泫沄:农民工现状调查对山东省莱阳市农民工现状的调研,工学网,2011-4-9;【15】姜丽萍:论新生代农民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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