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协调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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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 协调婚姻家庭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含义;了解婚姻关系成立和解除的条件、程序;掌握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法律知识;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教学重点: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结婚的法定条件 3、继承的基本原则 4、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5、遗嘱继承 教学时数:2学时,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涉外与涉及华侨、港澳台的婚姻 四、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婚姻法及其基本原则 (二)结婚 (三)离婚,(一)

2、婚姻法及其基本原则,1、婚姻法的含义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它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制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7)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1、结婚的法定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5)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

3、婚。 2、结婚的法定程序 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结婚程序。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部分。,(二)、结婚,3、无效婚姻和的撤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三)离婚,1、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双方自愿离婚 (2)一方要求离婚 2、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问题

4、 3、离婚后财产处理 案例,(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一致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其条件是(1)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2)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适当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其婚姻关系解除。,(2)一方要求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5、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为:(1)感情确已破裂。(2)调解无效。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为保护军婚以及妇女、婴儿和胎儿的利益,我国婚姻法作了两项特殊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问题,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缘关系,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我国婚

6、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3、离婚后财产处理,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

7、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

8、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例1,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问:法院应否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夫妻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 (三)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一)夫妻关系,夫妻关

9、系是家庭关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夫妻的人身关系 夫妻的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2、夫妻的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依据的,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内容。,(二)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 4、非婚生子女

10、与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5、收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1)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 抚养指父母对子女从物质上养育和生活上照料。我国婚烟法第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包括文化知识的教育和思想品德的教育。 (3)父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包括物质上的赡养和精神上的赡养。,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1)子女的姓名权。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父母再婚的权利。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11、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3)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双方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父母或子女死亡后,他们都有权相互继承遗产。,4、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或

12、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形成的,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5、收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收养关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而形成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三)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1、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相互抚养、赡养义务。祖父

13、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三、涉外与涉及华侨、港澳台的婚姻,(一)涉外婚姻 涉

14、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为夫妻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二)华侨、港澳同胞与国内公民的婚姻 华侨与国内公民离婚的,在坚持法律原则性的同时,照顾华侨的特殊情况,慎重对待。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的婚姻问题适用我国婚姻法。 (三)涉台婚姻,四、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救助措施 1、调解、劝阻措施。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在受害人因受虐待而向其提出请求时,应当予以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时,则应予以劝阻。 2、制止手段。有关机关发现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主动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制止

15、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履行抚养义务、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如拘留、罚款等。 3、形式责任。当事人违反婚姻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至构成犯罪的,如重婚罪、虐待罪等,当事人应根据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节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调整,一、继承法及其基本原则 二、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三、法定继承 四、遗嘱继承和遗赠 五、遗产的处理,一、继承法及其基本原则,(一)财产继承关系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按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方式。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

16、,称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二)继承的基本原则,1、继承权依法取得 2、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3、男女平等 4、权利义务一致 5、保护遗产的完整性 6、互凉互让,二、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一)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开始。 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二)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三、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下列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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