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省 建筑业 税收信息管理 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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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项目管理 3第一节 外部信息采集 3第二节 项目登记管理 3第三节 项目纳税辅导 6第四节 项目进度管理 6第三章 自开票资格管理 7第一节 自开票资格认定 7第二节 自开票资格取消 8第三节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10第四章 申报征收 11第一节 项目申报 11第二节 应纳税额计算 12第三节 申报地点和纳税期限 12第四节 税款征收 12第五章 发票管理 13第一节 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发票 13第二节 自开票纳税人特殊业务处理 14第三节 代开发票管理 15第四节 代开发票特殊处理 16第五节 企业端自开票管理 16第六章 预警监

2、控 17第七章 附 则 18附表1:建筑工程信息采集表 21附表2: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3附表3: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5附表4: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 27附表5: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 29附表6: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 31附表7: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 33附表8: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 35附表9:项目纳税事项辅导记录 37附表10: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采集表 39附表1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41附表12: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43附表13:取消纳税人自开票资格申请审批表 45附表14:自开票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

3、书 47附表15: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 49附表16: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 51附表17:建设方提供设备明细表 53附表18: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税申报事项报告表 55附表1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 57附表20:建筑业、房地产业分项目收入明细表 59附表2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定率征收) 61附表22: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 6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切实提高建筑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销售

4、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河北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是正确应用河北省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基本准则,是对建筑业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业务操作和监控做出的具体规定,包括总则、项目管理、自开票资格管理、申报征收、发票管理、预警监控和附则等7个部分。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第二章 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建筑行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以一个具体的建筑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对纳税人建筑施工、

5、申报征收和发票开具等信息适时监控的行为。具体包括外部信息采集、项目登记管理、项目纳税辅导和项目进度管理。工程项目是指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接的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立项的一个具体建筑工程项目。凡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以合同规定的项目作为一个项目,无合同的以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一项工程作为一个项目。第一节 外部信息采集第四条 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信息采集人员每月15日前从发改委、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取得建筑工程信息,将建筑业工程信息采集表(附表1)录入或导入“系统”。第五条 县级税务机关信息采集人员应于每月15日内查询应纳入本单位管理的各级税务机关从外部门采集的建筑业工程信息,分配给管理部门负责人

6、;管理人员不定期查询应纳入管理的各级税务机关从外部门采集的建筑业工程信息,并与已办理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第二节 项目登记管理纳税人承包的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为“登记项目”,按要求办理项目登记;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达不到项目登记标准但已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登录的为“零星项目”;未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登录的为“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和“临时项目”不用办理项目登记。第六条 项目开工登记(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1建

7、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2);2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无项目证书的工程,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3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4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若工程存在分包情况,分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协议之日起30日内报送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3)。(二)登记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2)、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3)及有关证件、资料后,经审核正确齐全的,将工程项目情况登记信息录入或导入“系统”;若工程项目存在分包情况,由分包人办理分包项目登记。“系统”自动赋

8、予纳税人“工程项目编号”、“分包工程项目编号”,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等事宜。(三)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有新开工项目的,应到发票发售窗口完成增加税控加密锁项目登记信息工作。第七条 项目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或其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附表4)或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附表5),及有关证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登记时,纳税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通过项目变更登记实现补充登记。(二)登记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业工程项目登

9、记变更表(附表4)、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附表5)及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并将工程项目登记变更信息录入“系统”。(三)管理人员应定期核查项目登记变更情况。第八条 项目停缓建及复工登记(一)项目停缓建登记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发生停缓建时,填报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6),连同有关证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缓建登记。登记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6)及附送资料后,审核并将工程停缓建信息录入“系统”。停缓建的项目,不再按项目进行纳税申报,但已完工部分可以继续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管理人员应对停缓建项目进行实地核查,了解停缓建原因以及项

10、目进度、工程款结算、税款缴纳、发票开具等情况。(二)停缓建项目复工登记纳税人停缓建的工程复工时,填报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6)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工登记。登记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及复工情况登记表(附表6)及附送资料后,审核并将停缓建工程复工信息录入“系统”。纳税人从复工的次月起恢复正常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第九条 项目注销登记(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等资料向其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二)登记人员受理1对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登

11、记人员发放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或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2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及有关证件、资料后,经审核正确齐全的,将工程项目注销登记信息录入“系统”,传递管理人员。 (三)管理部门审核1收到登记人员传递的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及有关证件、资料后,管理人员2日内对工程完工、工程决算及相关收入、开具发票、已缴纳各税等实地审核。2核查结束后,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

12、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中签署意见,并将意见录入“系统”,传递部门负责人。发现疑点的,进行纳税评估;符合稽查立案条件的,填写稽查建议书移交稽查部门查处。3管理部门负责人收到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7)、建筑业分包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附表8)后,审核并签署意见,将意见录入“系统”,审批生效后停止按该项目开具发票。第三节 项目纳税辅导第十条 管理人员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新办企业首次辅导、原有企业“系统”上线后第一次日常辅导)时,告知纳税人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标准。凡达到项目登记标准的,按项目进行登记、纳税辅导、纳税申报;达不到项目登记

13、标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系统”自动赋予其一个“零星项目”编号(纳税人承揽的“零星项目”均使用此编号),据此办理“零星项目”、开具(代开)发票等事宜。第十一条 项目辅导的程序及内容(一)管理人员通过“系统”定期查询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自纳税人办理立项登记之日起5日内下户辅导并完成如下工作:1对项目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定项目登记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对外埠建筑业纳税人核实外管证开出时间、期限、开出证明的单位,并通过“决策支持系统”进行比对。2确定纳税人应按项目申报的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预算款项、预算级次、征收方式、申报方式、缴款方式、需报送的申报表、

14、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附送资料等内容,辅导其正确计算、申报、缴纳各种税(费)款,同时填写项目纳税事项辅导记录(附表9)。3将项目纳税事项辅导记录(附表9)信息录入“系统”,传递部门负责人。(二)管理部门负责人收到项目纳税事项辅导记录(附表9)后,2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将意见录入“系统”。第四节 项目进度管理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工程项目开工登记后次月起,按项目进行纳税申报,由管理人员实地采集工程项目进度信息,将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采集表(附表10)录入或导入“系统”。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按月实地核查该工程项目上一个月的工程形象进度和付款进度。凡书面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将其付款金额折算为工程完工进度;

15、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实际完工进度,确定付款进度。第三章 自开票资格管理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单位。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第一节 自开票资格认定第十四条 咨询服务人员受理(一)从事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持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1)、建筑(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自开票资格。(二)咨询服务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1)及附送资料后,经查验齐全无误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2日内传递管理人员;经查验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审核(一)收到咨询服务人员传递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1)及附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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