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座power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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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什么是合同?合同法都调整哪些合同? 2、你我皆凡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3、“我的事情我做主”,合同法的精髓和灵魂合同自由原则?,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5、“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合同法基本原则之诚实信用原则。 6、合同法基本原则之公序良俗原则。,7、哪些人有资格订立合同? 8、订立合同前的准备事项。 9、“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10、“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当事人应当谨慎、周全地考虑合同的内容。 11、“一方抛绣球,另一方接绣球”,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过程。 12、“请把你的条件告诉我”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13、要约人不能随意出尔反尔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14、广告中的话能相信吗要约邀请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5、“我愿意”订立合同的承诺过程。,16、“我愿意”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反悔的。承诺的撤回 17、“我愿意”是有期限限制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 18、承诺迟到怎么办?,19、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从什么时候起成立? 20、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是否成立? 21、悬赏广告是要约吗?,22、“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收取开瓶费”, 当生活遭遇格式合同消费者心中永远的痛。 23、“买卖不成仁义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

3、失责任。 24、合同从什么时候起生效? 25、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吗?,25、谁可以以法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6、“这是我的介绍信”法人的委托代理人。 27、代理人越权了怎么办?,28、法人职员擅自加盖法人印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 29、企业法定代表人变动与合同的效力 30、“我的财产为什么要不回来”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问题。,31、夏洛克的官司无效合同 32、可撤销合同法律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受损害一方的救济手段。 33、“法律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撤销权的行使,34、合同履行的内容 35、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履行。 36、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34、“你不履行,我也有权不

4、履行”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35、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36、合同履行中的后履行抗辩权 37、合同履行中的情事变更原则,37、如何解决“三角债债权人的代位权 38、“该出手时就出手”债权人的撤销权 39、“有话好商量”合同的变更,40、“我的财产我做主”合同权利的转让 41、合同义务的移转 42、“我退出交易,你同意吗”合同权利义务的概况移转。,43、“我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怎么办”合同的解除 44、“通天河老龟的冤屈”违约责任 45、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46、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 47、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损失 48、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定金 49、“我有理,但我却输了官

5、司诉讼时效的问题,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2002年5月2日凌晨3点多钟,贾全顺开车驶入由呼和浩特至包头的高速公路上。突然,他看现前面250米处有一个障碍物,急忙躲避,但不巧的是,前面又开来一辆大货车,贾先生急忙躲避,但仍然撞在高速公路的护拦上,车遭受严重损害。高速公路管理处的交警赶到现场,认定障碍物是一筐辣椒,判断是从其他过路的货车上掉下。高速公路管理处要求贾某赔偿护拦撞坏的损失。,贾某的车共花去修理费2万余元, 由于贾

6、某还没有为车办理保险,因此,贾某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自己的损失。贾某认为自己已经向高速公路管理处交付了通行费,在自己和高速公路管理处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保障道路的畅通和安全。而高速公路管理处认为自己的收费是行政收费,双方之间是行政关系。,婚姻忠诚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赔偿对方80万元。,原告李某参加了被告某大学组织的艺术特长生考试,取得了被告签发的文艺特长生等级认定证书,被认定为一级。随后双方签订认定书,达成了一份招收艺术特长生的合同,约定只要原告达到当地普通本科分数线,被告应当录取。原告并交纳押金5000元。后原告成绩合格,被告拒绝录取,原告以被告违

7、约为由起诉到法院。,法官案,税务局案,奶牛变肉牛案,买卖河沙案,四川泸州遗赠案,1997年5月,A市商贸公司与B市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门市部250吨进口罗纹刚,总价款为40万元,后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该批钢材,并通知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门市部以种种理由拖延。,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将钢材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 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门市部则称自己是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买卖钢材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

8、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原告:刘某 被告:司达建筑公司 被告:司达公司四公司 四公司为司达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四公司因承建某住宅小区工程,与刘某签订运送石料的合同。刘某履行合同,但四公司尚欠部分运费未付。刘某起诉。司达建筑公司称:四公司不是法人,我公司也未授权四公司与原告订立合同,因此四公司不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该合同应当无效。,珠宝案 1、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资信状况进行了解 2、尽量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 3、谨慎决定,适当让步,甲卖给乙一卡车草绳,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乙

9、方送货,恰好赶上阴雨天。乙方很担忧,对甲方表示阴雨天草绳不好卖。甲方说:如果一个礼拜卖不出去,剩下的全部退给我。乙听了非常高兴。一个礼拜后,乙提出把剩下的草绳退给甲。甲拒绝,并且说:当初签订合同时采用的是书面形式,后来退草绳的表示是口头的,该口头的意思表示并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金宇文苑案,什么是要约,各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的理解并不相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业贸易中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

10、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某设备公司决定将两台发电机出售,在晚报刊登广告:有意购买者请在广告刊登之日起7日内到我公司洽谈购买事宜,价格面议,过期不侯。无人购买。设备公司于是向某乡排灌站去函:称现有两台上海产红灯牌大马发电机,备有全部出厂证明和合格证,现在以11万元价格出售,如贵站有意,请在5日内携款到我公司,运费自理。,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甲公司欲出售一批电视机,我们设想以下两种情况: 甲公司分别给乙公司、丙公司发去

11、一份电报:本公司欲出售电器1000台,每台1000元,贵公司是否有意购买? 甲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一份广告,称:本公司以优惠价出售电视机,每台1000元。有意者请速来购买。,原则上要约应该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特定的含义就是可以确定相对人的范围。 理由如下: (1)要约人选择的结果。 (2)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但例外的情况下,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1)法律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 (2)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并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如商业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如电视购物

12、商城,售完为止。,具体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条款。 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也就无法作出承诺。 甲对乙说:我把自行车卖给你,你买不买? 甲对乙说:我把自行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你,你买不买?,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 甲向乙提出我愿意以10万元的价格卖掉祖传的家具,你是否愿意购买。,思考问题,甲于3月1日给乙打电话,要以单价1000元购买乙的某种商品1000件。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甲于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乙发出

13、一份要约,内容同上,信件于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假设上例中,信件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时,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时才发现该要约的信件。问:该要约何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 1、口头要约:采用了解主义 2、书面形式的要约。我国沿袭大陆法系传统,采用到达主义。 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应注意以下的几个问题: (1)到达并不一定要实际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如受要约人的信箱。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生效以后,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要约人就要受到

14、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甲在3月3日又发出一份函件,表示撤回其要约,并以特快专递寄出,该函件于3月4日到达乙处。3月5日,要约到达乙。问:此时要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设上例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期间,乙在3月5日曾经接到丙发来的内容相同的要约,但乙予以拒绝。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向乙发出通知,表示撤销该要约,以特快专递邮出,于 3月8日一早到达乙出。问:此时,乙如果仍然在3月8日下午发出同意的函件,合同是否成立?,要约的撤

15、回,在要约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宣布将要约取销,从而阻止要约发出法律效力。在要约还没有涉及到其他人利益的时候,应当允许要约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处分。但也应有所限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7条规定。,要约的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生效以后,允许要约人撤消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但如果绝对禁止,对要约人未免苛刻,不符合商品交易活动的实际情况。最好的做法是有限制地允许其撤消要约,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为合同的履行作了准备工作。如何认定:一是从要约本身的内容中判断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二是受要约人已经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准备工作,如果允许要约人撤消要约,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显然要受到损害。,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学理上称为承诺适格。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了承诺的权利,或者说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1、 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 2、 承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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