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医院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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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新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建设单位(甲方):辽河油田总医院施工单位(乙方) :盘锦辽河油田圣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辽宁省盘锦市签订时间: 年 月 日1.总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2.定义与解释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2.1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第 8 条 8.1.3 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2.2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

2、质等级证书的单位。2.3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2.4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在第 8 条8.1.1 款中约定。2.5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2.6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2.7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第 6 条 6.1 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

3、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2.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2.10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甲方工程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2.11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2.1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3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

4、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14 不可抗力: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3.工程概况3.1 工程名称:新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3.2 工程地点:新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3 工程内容:门诊楼及附属用房墙面、地面维修,屋面防水;室内配套水、电、信、网络、消防改造。新建库房、无障碍坡道;食堂改造,室外配套等3.4 批准文号: 油矿计便字201333 号 3.5 资金来源:投资4.承包方式及工程范围4.1 承包方式:包

5、工包料 (甲供料除外)4.2 工程范围:门诊楼及附属用房墙面、地面维修,屋面防水;室内配套水、电、信、网络、消防改造。新建库房、无障碍坡道;食堂改造,室外配套等 5.合同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 5.1 开工及延期开工:5.1.1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 48 小时内未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5.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

6、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5.2 工期延误: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5.2.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48 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5.2.2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2.3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5.2.4 一周内非乙方原

7、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5.2.5 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5.2.6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6.合同价款及结算6.1 本工程价款按 6.1.1 项确定:6.1.1 本工程为招标工程,合同价款暂估 2860000 元,大写:贰佰捌拾陆万元,此价款为含税价,合同结算价款不计取计划利润,最终结算价格按油田公司最终审定价格下浮 0.3%为准。6.1.2 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未审定前,暂定合同价款(暂估价)为/ 元, 此价款为含税价。合同

8、结算价款以甲方终审价下浮/为准。6.2 价格及工期调整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应在 3 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工期后双方另行签订变更协议。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 3 日内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6.2.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6.2.2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6.2.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6.2.4 招标工程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6.3 价格调整的依据:6.3.1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

9、6.3.2 国 务院有关部 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6.3.3 本工程为土建及安装工程,适用下列 6.3.3.2 和 6.3.3.4项定额及取费标准。6.3.3.1 油田地面安装工程适用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辽河油田估价表、 石油建设安装工程其它费用定额; 6.3.3.2 土建工程(包括与安装工程配套的土建工程、与土建配套的安装工程)适用经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转发的辽宁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与费用标准;6.3.3.3 公路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 号)、 1996 调整配套

10、基价表、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6610 号);6.3.3.4上述定额不足部分可参照套用根据中油辽字【2008】89号、中油辽字【2009】286号、油辽概发 201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编制报价。6.3.3.5 工程师工作量签认单。6.4 工程结算6.4.1 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 5 日内,乙方应携带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付款履行审查审批过程中,一个审查审批部门审查完毕后 3 日内,乙方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下一个审查审批部门审查。6.4.2 外部合同、非封闭结算关联交易合同付款履行审查审批程序:6.4.2.1 网下审查程序:甲方所属单位承办部门甲方所属单

11、位价格管理部门甲方所属单位审计部门甲方概预算与定额管理中心甲方审计处(需审计处审查项目)网下审查需乙方提交:合同结算资料网下送审记录表、结算资料。6.4.2.2 网上审查程序:甲方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甲方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甲方所属单位合同主管部门单位领导(机关职能处室、直属部门已经领导审批的不经过此步骤)甲方企管法规处(需企管法规处审查项目)网上审查时,乙方应在甲方所属单位承办部门网上提交结算资料后将相关资料送交至甲方所属单位合同主管部门。6.4.3 乙方逾期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或因乙方原因延误甲方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时,每逾期一日或延误一日应当承担合同价款 0.1%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

12、付由甲方合同主管部门直接扣除。6.4.4 本工程按下列第 6.4.4.2.3 项方式支付6.4.4.1 一次总付: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 / 日内向乙方全额付款。6.4.4.2 分期支付: 6.4.4.2.1 本合同生效后 3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预付款;6.4.4.2.2(按进度支付); 工程将竣工时,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暂估价款的 80%。6.4.4.2.3 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完成360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99%,其余 1%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 30 日内支付。6.4.4.3 本工程属于封闭结算关联

13、交易管理范畴,按辽河油田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付款。6.5 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先将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提交给甲方。6.6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甲方不承担此信息外的任何责任。开户银行: 盘锦市商业银行辽油支行账 号: 08400012004000240 6.7 其它约定:6.7.1 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 “三通一平”工程,在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单独编制费用预算。6.7.2 工程的技措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6.7.3 特殊情况需要外委的砼构件的价格及加工地点事先应取得甲方的同意。6.7.4 甲方有权利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

14、审查,定额包含的不应再编入预算。6.7.5 工程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乙方 3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负责安排解决工作量或补偿待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费按停滞台班费处理;乙方没有及时通知的,甲方不负责。7.材料设备供应7.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7.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7.1.2 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7.1.3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到货后 24 小时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办理移交,交接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毁损、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7.1

15、.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乙方应在办理交接时提出异议,甲方负责解决,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7.1.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在交接或使用前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进行检验或试验,质量存在问题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质量不存在问题的,检验费用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7.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7.2.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要求和满足国家相关质量标准采购,并要求“ 三证齐全” ,对材料 设备质量负责。7.2.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7.2.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7.2.4

16、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2.5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2.6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8.双方权利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8.1 工程师:8.1.1 本工程的工程师按下列 8.1.1.1 项确定。8.1.1.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在开工前 7 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监理方委派的崔磊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工程师,按照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监理工程师行使以下职权需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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