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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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同学们对合同的相关制度有所了解,正确把握及行使合同权利。 主要内容: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担保;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追究;主要种类的合同制度。 学习要求:认真领会要约与承诺的意义;结合实际理解违约及违约责任之承担。,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三节 合同的担保与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第五节 违约责任 第六节 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及其分类 二、合同立法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及其分类 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

2、同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一次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 主合同 、从合同 束己合同、涉他合同 确定合同、射悻合同 预约、本约,二、合同立法 (一)我国的合同立法 过去的合同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 现行的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二)合同公约及国际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3、则 华沙牛津规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作为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适用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基本准则。合同法原则对合同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均有指导意义。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正义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基本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的过程。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采取什么形式订立合同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题及当事人 2、合同主要条款:标的; 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 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法; 一般条款。 3、合同的签署及附件,(三)合同关系确立的不同阶段 1、要约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必须有明确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期限;到达受要约人时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只对要约发出人有约束力,在要约期内要约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必须在要约之有效期内作出;必须以可见的方式来体现 。 承诺可依法撤回。 注意“要约新要约再要约再要约承诺”的反复磋

5、商过程。,要约与承诺过程,A,广告 要约邀请,B,要约,新要约,再要约,再要约,承诺,询价 要约邀请,合同成立,(四)合同订立的程序 选择程序,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的合同订立程序。有异地商谈、当面商谈等。 竞争程序:招标、拍卖。 无论何中程序,其实质上都包括了要约、承诺的过程。,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各方甚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及程序合法 ;合同标的确实可行。,(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虽然经当事人订立,但不能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6、以下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合同有效要件的某个方面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可由当事人申请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之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在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四)效力未定合同 效力未

7、定合同是指合同有效要件的某个方面存在瑕疵,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效力未定之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在法律规定之可追认期间,权利人人未明确表态时,为效力未定状态。,(五)表见代理合同 表见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而相对人(合同签订的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其确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的合同。 表见代理合同为有效合同,被代理人应承担合同责任。,第三节 合同的担保与履行 一、合同担保 二、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履行合同义

8、务而事先提供的保证方式。其作用在于对合同可能出现的违约所造成之损害预先给予防范性保障。 (一)保证(人保)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承诺行为。 保证实质上是保证人以其信用提供之担保,1、连带保证 保证人对债务人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为连带保证。 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方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主张债权120万,不分先后,2、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依法履行偿还责任后,保证人对债务人尚未能够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必须

9、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 。,债权人,债务人,主张债权120万,补充清偿不足部分70万,保证人,仅能偿还债务50万, 对保证人的限制。以下组织或个人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对外保证:党、政、军机关;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政府官员或行政人员以公务员的身份。 保证期限。保证合同或者条款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自主债务应当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保证期限而没有续签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定金(钱保)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之款项。 定金交付:以实际交付为

10、准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之20% 定金与违约金:可同时约定,但追究违约责任时,守约方只能择其一。 关于订金:法律无规定,依照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按“预付款”看待。,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已交付的定金10万元,交付定金的一方,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 不履行合同,违约, 不履行合同,10万,10万,10万,无权取回,双倍返还,(三)抵押(物保) 抵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合同外第三方向合同另一方提供一定的财产,以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 抵押要求:特定财产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不转移占有;抵

11、押不破租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拍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 不得设置抵押的范围: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之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四)质押(权保) 质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合同外第三方向合同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权益或者动产,以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 质押要求:特定财产必须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抵押转移占有;质押权人对质押权益拍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合同也可约定直接抵偿。 设置质押的特殊规定:国家授

12、权的权利证书之质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国有企业的成套、关键设备设置质押的,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严禁将国有企业成套、关键设备直接抵偿债务。,(五)留置(拒绝) 留置,是指债权人在法定之范围内依照合同约定被动地占有债务人之财产,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拒绝交付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实质上是一种拒绝交付权形式之自我保护状态。 留置要求: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被动取得财产;权利行使表现为拒绝交付;有妥善保管义务;对留置物拍卖所得有优先受偿权。 任何经济活动主体不得以债务人有未清偿之债务为由,实施绑架或扣押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绑架或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二

13、、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合同债权得以完全实现之行为。 (一)合同约定不明之履行 质量要求、价款或者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其他不明事项难以履行的,应依法确定之。,(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未约定先后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买方,卖方,你快给我货!,你快给我钱!,应当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依约履行(包括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在先履行一方不履

14、行义务,将构成违约。,卖方,买方,时间到了, 你快给我钱!,你还没有给我货, 凭啥问我要钱?!,合同约定:先货后款,违约,在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履行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之情形,在明确通知合同对方并出示证据之后,在合同对方没有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之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先行履行债务请求的权利。,卖方,买方,本应我先交钱的,但发现你已丧失交货能力。我有证据!暂停!除非你给担保。,合同约定:先款后货,合同已约定履行义务之先后顺序的,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积极履行合同。 限制: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履行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之情形;在合同约定履行

15、期限届满前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对方;合同中已经设置担保措施的不能适用;对方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担保后,应立即恢复履行。 如因在先履行一方之错误而导致合同中止使对方损失的,在先履行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履行中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正当减少而给债权人权利带来危害而设置的一种保全形式。 1、代位权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享有的对第三人到期之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以保全自己的利益实现的权利。,A:你快还我钱! B:我没有钱。 A:C不是欠你的钱吗?你为啥不要来之后还我? B:那是我的债权,我乐意,你管不着! A:别得意。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A,B,C,我要代位,同意代位,2、撤销权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之债权或者无偿(含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不正常的低价)转让财产,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 债权人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五年的撤销权消灭。,A:求求你,还我钱吧! B:我也想还呀,可我已经没有钱啦。 A:你不是有幢楼吗?可卖了钱还我呀。 B:哦,我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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