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贸易合同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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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贸易合同与条款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订立贸易合同是一个必要的程序。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订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的顺利都是一种保障。国际贸易的合同一般包括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关键词:贸易合同、国际贸易、条款、合同的履行正文内容:合同的订立是买卖双方就有关事项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的义务和权利。在出口贸易中涉及到很多问题,所涉及的需要一一通过合同约定好。下面就来分别谈一下合同订立的各种条款。1、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品质条款中的内容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定

2、。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外,还应写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商标或产地名称;在以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质量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说明书、图样的名称、分数等内容。在国际贸易中某些产品由于生产过程、运输过程或其他原因的影响,难以保证交货质量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把一些规定得过死或者把质量指标订的绝对化,就会给卖方得顺利交货带来很多困难。所以订立合同时可以在质量条款中制定一些灵活条款,卖方所交的商品质量只要是在这规定的灵活范围内,即可认为交货质量与合同相符,买房无权拒收。所以

3、规定的方法有两种:1、质量的机动幅度条款。在这个条款中规定了范围、极限和上下差异。2、质量公差。质量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卖方交货质量在质量机动幅度或质量公差允许的范围内,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作调整。但有些商品,也可按交货时的质量状况调整价格,这时就需要在合同中规定质量的增减价条款。规定品质条款中应注意的问题。1、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宜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来表示。2、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要做到简单、具体、明确,既能分清责任,又方便检验检疫。3、对于凭样品买卖尤其要注意。二、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数量条款中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和计

4、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要定明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按毛重、净重等。订立数量条款注意事项。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量时,应当考虑国外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状况、国际市场价格动态以及外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等因素。同样,在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时,应考虑国内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进口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2、数量条款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对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使用何种计算单位和计量方法、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及其选择权由谁掌握以及溢短装部分的具体作价办法,都应该一一写明,而且不宜采用“大约”“近似”等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

5、幅度。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也叫溢短装条款,是指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方可以多装或者少装的百分比,但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在订立溢短装条款中,应注意一下几点:(1)允许溢短装的比例。(2)溢短装的选择权。(3)溢短装数量的计算方法。对溢短装部分的计价,一般规定是按合同价计算,但对于波动较大的商品,为了防止享有溢短装选择权的一方故意多装或少装而从中获利。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价计算。三、合同中包装条款包装条款也称包装条件,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包装条款一般规定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负担。商品的包装条件会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包装方式对进口商在

6、市场销售具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在交易时应该把包装的问题谈好,并在合同中订立明确。在订立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在洽谈时要充分的进行意见交流,合同中有关包装条件要明确具体,不要使用“卖方惯用包装”、“习惯包装”等笼统概念,只有订立明确,事后的分歧也会少。2、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担。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中,不另计价,在条款中无需说明。但是,买方要求特制包装的,给包装费用带来额外成本的,则需要明确超出的费用由谁负担。3、关于运输标志的使用。按国际习惯,运输标志一般由卖方确定,但也有买方要求自己确定的。由买方自己确定的应在合同中具体确定运输标志的的式样和内容,买方提供的时间

7、,同时规定,逾期未收到买方通知由卖方决定。四、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有时还包括作价方法以及佣金和折扣的运用。单价由四部份组成,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通常,计量单位应与数量条款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一致,还要注意使用同一度量衡。单位价格金额应该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正确填写在合同书上,不得有误。计价货币应该明确使用哪国货币,单价和总值使用的货币应该一致。贸易术语在使用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含义加注不同的地点,如果有重名地点问题,应该加注国别和地区名称。总值是单价和数量的乘积,就是一笔交易的贷款总金额。总值所使用的货币必须与单价的货币一

8、致,除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外,还要用文字表示,并防止计算、书写错误。规定价格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根据拟采用的运输方式和销售意图,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一般来说,在出口贸易中,我方应争取选用CIF和CFR术语;在进口贸易中,应争取选用FOB术语。还应该掌握FCA、CPT、CIP等术语,这样有利于节省运费和保险费的外汇支出,还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另外还要注意运费变动的趋势,当运费看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费上涨的风险,出口时应采用FOB术语,进口时应采用CIF或CFR术语。2、争取选用有利的计价货币,必要时要定保值条款。在这项条款中必须对计价货币作出明确的规定,用来计价的货币,可以是出

9、口国家货币,也可以是进口国家货币或者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货币,一般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3、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而且正确的运用,有利于调动中间商和采购商的积极性,扩大销路。4、如对交货品质、交货数量有定机动幅度而又同意机动部分的价格另定的必须明确规定另定价格的具体方法。如对包装材料和包装费另行计价时,对其计价方法也应一并规定。5、单价中所涉及的计量单位、计价货币等必须书写正确清楚,以便于合同的履行。五、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装运合同一般规定了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装运时间装运时间的

10、4种规定方法:1、明确规定的运输时间或运输期限,如20xx年4月装或者20xx年4月底或以前装运。2、规定以某一特定事件作为装运期限,如接到确认样品通知书、收到信用证后。但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在实务中较少应用。3、采用某些术语用为装运时间。4、不规定具体的装运期或者笼统的规定,如“迅速装运”“尽快装运”,但由于各国各行业的解释不一,所以这种方法不宜使用。规定装运时间需注意的事项:1、对装运期的规定要明确,对一些笼统的词语,如“立即装运”“尽快装运”应慎用,为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和便于合同的履行,明确规定时间很重要。2、对定的装运期限应当适度。对装运期限的长短,应该就运输的货物的具体情况来定。3、在

11、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应注意装运期或交货期同开证日期之间的衔接。为了便于卖方在装运或交货之后有时间缮制有关单据何向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装运期或交货期与信用证有效期之间应留有合理的间隔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FOB、FCA合同中必须规定装运港(或装运地),CFR、CIF、CPT、CIP合同中必须规定目的港(或目的地)。规定的方法有:1、分别规定一个装运港与目的港,如“装运港:广州”“目的港:纽约”。2、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或目的港,如“装运港:青岛和上海”“目的港:伦敦和飞利浦”3、采用选择港,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笼统规定某一航区

12、为装运港或目的港。此外,规定这些还应注意一些问题。装运港与目的港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哪个港口应在合同中说明,以便合同的履行。为了防止在交接货物中发生差错,应当注意装运归港和目的港有无重名的问题,因为在世界范围内,海运港口重名的有很多。为了加速货运和节省运输费用,规定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应按就进原则,装运港应尽可能接近货源地,目的港应该尽可能靠近用货部门,以便缩短运输里程,节省运输成本。最后还要注意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具体条件,了解具体问题才能作出正确的抉择和采取相应的对策。分批装运和转运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下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对于这个有两种规定方法。一是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

13、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这个方法就比较灵活。另一个就是要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这种做法往往是根据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出发决定的,对卖方的限制比较严,如“3月至8月份分6批每月平均装运”。在出口业务中,接受这类条款时,应该慎重对待,以免造成被动。如果交易双方都同意分批装运,那么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列明每批货物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对每批装运的时间要有适当的间隔,而一笔交易的货物,不宜规定在短时间内若干批装运,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装运是指一个合同下的货物从装运地运至目的地运输途中,中途需要转换运输工具。它一般是在卖方交货时,如驶往目的地港没有直达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时间太长,为了便于装运

14、,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装船”。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转运条款时应注意一些问题,首先要载明交易双方同意转运,对转运办法和转运费作具体规定。其次,应注意转运条款通常与装运时间结合规定,如:1/2/3月份装运,允许由香港转运。最后,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转运条款,在FOB 进口合同中,则不宜提出不准转船的条款,以免约束自己而导致不利的后果。装运通知装运通知是指在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在事前或者事后承担相互通知的义务,以利于合同的履行。在按FOB条件时,应在装运前30或者45天发备货通知;在FOB、CFR、CIF中,在装船后发通知;在FCA、CPT、CIP中,货交承运人后发交货通知。约定装运通知要明确装运通知的

15、时间,酌情确定装运通知的内容。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装卸时间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一般按连续日计算,此外,还有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和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的规定方法。装卸指的是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支付的罚金,包括增加的“费用”和减少的“收入”。速遣费是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节约了费用开支,船方支付给租船人的奖金,包括减少的“费用”和增加的“收入”。在订立这些条款时,装卸时间约定应合理,实事求是约定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的比例可争取改变。六、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为了明确交易双

16、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约定的条款有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以及确定适用的保险条款。交易的保险投保人主要是看采取的贸易术语是什么。用CIF或CIP术语,是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用FOB或CFR术语,则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如果是DES或DEQ术语,则由卖方自理。交易约定由哪一方办理保险时,一般就在哪一方的保险公司办理,并选择相应的保险条款。在选择险别的时候既要注意所选险别能够提供足够的保险保障,又要顾及保险费的节省,所以为了选择准确的险别,应当考虑货物的特性及其包装、航线和停靠港口、货物的残损规律等因素。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的投保金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保险金额=CIF货价x(1+加成率),如卖方报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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