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实务与操作(第三版)第十二章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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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二章 备用信用证 本章主要介绍备用信用证的基本知识及其应用。重点掌握备用信用证的定义、种类、特点及其应用范围;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以及ISP98的主要内容。,2,第一节 备用信用证概述 一、备用信用证的定义 从目前使用的状况看,备用信用证主要有充当担保工具和充当支付手段两大类型,两种不同性质的备用信用证很难用一个定义来完全清晰地表达其含义。但鉴于备用信用证多数情况下作为担保工具,因此备用信用证应定义为:备用信用证是依照第三方(申请人)的请求,由担保人或开证行向另一方(受益人)开立的,规定在申请人不履行有关合同时,担保人或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一种信用证。,3,二、备用信用证

2、的种类 ISP98在其前言中,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对备用信用证进行了描述性分类,共分为八种类型,它们分别是: (一)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二)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三)招标/投标备用信用证(Bid Bond/Tender Bond Standby),4,(四)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 (五)融资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 (六)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 (七)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 (

3、八)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5,三、备用信用证的特点 备用信用证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一)独立性(Independence of Standbys) (二)不可撤销性(Irrevocability of Standbys) (三)强制性(Enforcement of Standbys) (四)单据性(Documentation of Standbys),6,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的应用范围 一、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尽管备用信用证主要不是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但它在国际贸易中也发挥着一定作用。它与跟单信用证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预

4、付货款可使用备用信用证 (二)短距离货物运输可使用备用信用证 (三)买卖合同订有违约金时可使用备用信用证 (四)商业汇票付款可使用备用信用证,7,二、备用信用证在非贸易中的应用 (一)投标中可使用备用信用证 (二)履约担保可使用备用信用证 (三)资金融通担保可使用备用信用证 (四)押汇担保可使用备用信用证,8,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既然可以适用UCP,则必然与跟单信用证有相似之处,如两者均属银行信用,开证银行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两者都具有独立性原则,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两者都以受益人提交规定的单据为付款条件等。但毕竟它们是两种不同的信用证,因此也存在着不

5、同之处。,9,一、适用范围不同(Different Scopes of Application ) 跟单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它从其产生时起就与国际贸易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备用信用证不仅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还广泛适用于包括国际贸易在内的多领域,特别是已发展成为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等。,10,二、在贸易中的作用不同(Different Functions in Trade) 跟单信用证一般以清偿货款为目的,属于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之一,在此银行在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付款,承担了债务人的义务。因而,跟单信用证首先充当的不是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而是充当合同货款支付的手段。它常常作为货款收付形

6、式出现在基础合同的支付条款之中。,11,备用信用证在贸易中一般作为货款收付的保证手段,并且作为贸易合同所规定的托收、汇款、寄售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的一种信用补充手段和额外担保形式载入基础合同。货物发运后,首先卖方根据基础合同规定,通过汇款、托收等形式来收取货款,只有在这种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未能奏效时才能寻求备用信用证的收款保护。由此可见,备用信用证一般是以融通资金并起到担保作用为目的,它是在买方未能付款时银行负赔偿责任,备用信用证充当的不是支付手段,而是发挥了一种担保的作用。,12,三、付款责任不同(Different Payment Liabilities)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

7、性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提示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而不论开证申请人的状况如何。因此,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首先付款;而备用信用证下尽管开证人在形式上也承担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它是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基础合同义务时由开证人负赔偿责任,具有银行担保的性质。,13,四、信用证的目的不同(Different Objectives of Credits)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以信用证被使用为目的,即进口商希望使用信用证让卖方放心地交运货物,以达到获得所需货物的目的。而出口商接受信用证的目的是希望交货后能及时安全收回货款。因此,进出口双方都希望跟单信用证生效而被

8、使用;但开立备用信用证的目的正相反,以该备用信用证不被使用为目的,所有当事人都希望基础合同能被履行,该信用证则可“备而不用”。,14,五、开立信用证的主体不同(Different Parties Who Issue Credits) 依UCP,开立跟单信用证的主体为银行;而依ISP98,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主体并不限于银行,还可以是自然人、合伙组织、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因此,ISP98以“开证人”(Issuer)替代了“开证银行”(Issuing Bank)。,15,六、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不同(Different Documents Required in Credits) 跟单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

9、人提示包括正本运输单据在内的货运单据。而运输单据,如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它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开证行在支付货款后便控制了该物权凭证,申请人必须付款赎单,才能提货。而在备用信用证下,要求的单据既可以是货运单据,也可以不是货运单据,通常仅仅为受益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加附汇票、发票或简单的收据等。故备用信用证不能较好地保障开证人取得偿付的权益。,16,七、信用证的转让不同(Different Transferability of Credits) 信用证的转让是信用证项下支款权的转让。依UCP600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只要信用证不禁止部分装运或部分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

10、分别转让,但其总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这种部分转让使得第一受益人在作为中间商时可以直接将信用证用作几个供货商(第二受益人)获得付款的保障,而不必向银行另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与此相反,备用信用证的转让通常是多次的全部转让。,17,由于受益人并不需申请人履行义务,因而多次转让对申请人并无不利。而部分转让在备用信用证中是极为罕见的,因为多个第二受益人各自凭其受让的部分支款权向银行支款将产生诸多问题。所以,ISP98第6.02条第2款规定,若备用信用证中只写明其可转让而未有进一步规定,这表明支款权可以整体多次转让,但不能部分转让,并且只有在开证人(包括保兑人)或被指定人同意并实施转让时才能转让。,18,

11、第四节 备用信用证国际惯例(ISP98) ISP98由前言和规则两部分组成,前言主要介绍了制定备用信用证的理由,对备用信用证进行了描述性分类,并从整体上描述了ISP98与UCP及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的关系;规则部分共包含10条89款。 一、总则(General Provisions) ISP98总则包括“范围、适用、定义及规则解释”、“一般原则”和“定义”三个部分。,19,二、开证人等对受益人的责任(Obligations on Issuer, etc. to Beneficiary) 本条共包括开证人和保兑人对受益人的担保,不同分支机构、代理或其他机构的义务,开证条件、指定代理、备

12、用信用证或修改的通知,修改生效并产生约束力的时间以及修改的传递等内容。,20,三、提示(交单)(Presentation) 依ISP98,提示,又称交单,包含“提交单据”和“单据”两层含义,即根据备用信用证条款,向开证人或其指定人提交备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以供审核的行为和其所提交的单据。ISP98第3.01条规定,备用信用证必须表明提示的时间、地点及详细地址、收单人和交单方式,否则应依本惯例的相关规定提示。,21,四、审核单据(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关于备用信用证下的单据审核,开证人必须按照ISP98惯例的解释和信用证的规定,对提示的单据按是否表面相符予以进行。IS

13、P98关于单据的审核问题具体体现在第4条的规定中。,22,五、拒付通知、放弃拒付及单据的处理(Notice, Preclusion and Disposition of Documents) ISP98在第5条中对拒付单据的权利、义务及履行予以了规范。 六、备用信用证的转让、让渡和法定转让(Transfer,Assignment and Transfer by Operation of Law) ISP98在第6条中对备用信用证的支款权转让、款项让渡及法定转让问题作了详细规定。,23,七、备用信用证的撤销(Cancellation) 根据ISP98,备用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备用信用证

14、的撤销或终止必须以不影响各方的权益为前提条件。为此,ISP98第7.01条和第7.02条对备用信用证的撤销问题作出了规定。 八、偿付责任(Reimbursement Obligations) ISP98在第8.01条至第8.04条中对备用信用证下的获得偿付的权利、偿付的范围、退还偿付款及银行间偿付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24,九、备用信用证的有关时间(Timing of Standby) ISP98、UCP600及ISBP关于时间问题的规定基本相同,但ISP98在第9条中对此更加明确和细化。,25,十、共同开证/参与(Syndication and Participation) 共同开证是指,备用信用证由一个以上的开证人联合开立。参与是指,由开证人将其在备用信用证下的权利部分出售给其他人,而使他人参与到备用信用证业务中。UCP对上述两个问题没有规定。但在大宗交易,尤其是大型融资活动中, 银团开立备用信用证的情况越来越多,共同开证和参与开证的现象也逐渐增加。为了适应实践的需要,ISP98在第10条中对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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