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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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纲,第一部分:专利法修改的内容介绍 第二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第三部分:新专利法修改情况 第四部分:典型案例分析,总纲: 专利法修改背景,国际形势 国内形势 修改的目的 总结专利法实施以来的经验, 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 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新动向 通过修改专利法,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以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二 修改的主要内容,严格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扩大抵触专利申请的范围, 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调整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 明确作出保密审查的规定 增加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增加专利侵权例外的情形 加强专利权的保护 推动专利技术实施完

2、善强制许可规定 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 取消涉外专利代理,第二部分 外观设计的保护,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中与保护范围有关的所反映的信息有:产品名称、洛迦诺分类号、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申请的图片和照片。,北京高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6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新专利法第56条第2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审查指南中规定关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中规

3、定: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物品进行确定,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说明的情况加以确定。,1.满足清楚的提交要求 清楚地显示要请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立体产品六面视图提交不足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2.与简要说明的结合 解释产品的外观设计,二、关于产品的种类,审查指南规定:参考产品的名称、洛迦诺分类号以产品的货架分类,应以产品的用途以准。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3条: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北京高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4

4、条: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三、外观设计的判断主体,审查指南规定:一般消费者 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65条规定: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66条规定: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外观设计相近性判断主

5、体是一般消费者,但其与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所熟悉的消费者之间有所差异,设定了一些不考虑的因素 ,如设计的构思方法和设计观念等。 由于不同经历和文化背景,消费者分为不同的消费群体,不同类别的被比设计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 一般消费者:具有一定知识水平(了解)和认知能力(分辨),四、判断原则,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68条规定: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定,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较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的独创部分。,关于惯常设计,惯常

6、设计应该是一般消费者在国内众所周知常见外观设计,并且还包括词典、教科书、国家标准、设计手册等图例中所示的外观设计。 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时,则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更具有显著的影响。,.关于设计要点,对于较新的或市场上新出现的产品的设计应进行整体观察,对于那些较成熟的产品,如电冰箱、电话机、沙发、型材等,因这些产品更新的空间越来越小,在后产品设计一定程度的改进都凝聚了设计者不同寻常的创造力,在相近似性判断中更要关注其设计要点。,第三部分 第三次专利法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一.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平面设计

7、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三.专利法第二十七条和五十九条(简要说明作为必要申请文件) 四.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 五.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六.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许诺销售) 七.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

8、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

9、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0、一.新颖性和权利冲突的审查,1、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特和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不相同或实质不相同; 将专利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同样的外观设计”定义为: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优点:能够将现有设计抗辩限于较窄的范围。 注意:需将“不属于现有设计”与“同样的外观设计”作不同的定义。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的范围的证据限于中国专利公报。,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查,判断主体: 用“所属领域的一般消费者”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判断主体。但鉴于要判断结合是否容易,该主体在依据本款审查判断时具有新的能力,除了解和分辨的能力外,还要知晓常用设计手

11、法 判断原则: 显著性的影响: 常用的设计手法 判断方式: 组合对比,三、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审查,1、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本条款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相冲突”的概念采用对在先权利继发侵权理念 例如: 在外观设计专利中使用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即被认为构成权利冲突; 在外观设计专利中使用了在先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将会误导相关公众,妨害商标所有人行使其商标权,即被认为构成权利冲突。 3、相冲突的在先权利包括: (1)商标权; (2)著作权;(3)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4)企业名称权; (5)肖像权,商标权权利冲突判断原则 注册商标;具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适当扩大

12、类别判定 商标权权利冲突判断标准 容易混淆或误导相关公众,著作权权利冲突判断,判断原则:本专利独立创作则不构成冲突 判断方式:根据业内通行的判断方式:接触+实质相近似,由请求人举证专利权人与作品有过接触 关于在先权利(例如著作权)权属的确定: 同无效程序中遇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处理方式,一旦针对在先权利的归属产生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否则合议组依证据优势原则进行认定。,其他在先权利,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 “知名” “特有”的举证 企业名称权 考虑本专利产品与企业经营的产品是否同类 肖像权 相同或近似(绘画); 肖像;指向肖像权人,三.平面印刷品的审查,“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

13、包装袋、瓶贴、标贴等用于装入被销售的商品或者用于附着于其他产品之上、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 “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二维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要是用于让消费者识别被装入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而不是用于使被装入的商品外观或者被附着的产品外观本身“富有美感”而吸引消费者。,四、简要说明的审查,1.应当写明的内容 名称、用途、设计要点、要点视图 2.可以写明的内容 色彩、省略视图、基本设计、套件产品 3.不能写明的内容 商业宣传、性能,五、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审查,在判断合案申请的同一产品的多个外观设计是否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时,需将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与基本设计单独进行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相同或者相似设计特征。,第四部分 典型案例分析,讨论与交流,办公电话:62087978, 62087098 手机: 13661016333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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