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规范管理201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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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执教治学 规范教学行为,教育法制专题报告 市教育局 石奎永,依法治教办学 强化规范管理,一、当下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的思考背景: 1、市场经济带来的思维方式变革(法制经济意识、主体维权意识、市场准入意识); 2、加入WTO对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教育模式、培养目标、教师素质); 3、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的内在要求(物质文化需求、体制机制法制、社会教师家长),二、抓好依法执教、规范教学行为 两项基础工作,1、夯实依法执教的法律思想基础(法律思维、法律素养、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教育法、教师法、侵权责任法、义务教育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等; 部门规章: 中

2、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方案、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教育法:,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3、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

4、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第五章 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地方性规章:,浙江省教师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中小学校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2、创新制度、创设机制、创优载体 职业

5、思想管理、专业思想管理、教育教学管理、闲时间管理,三、抓实依法执教治学、规范教学行为 的几项重点工作,1、正确处理学生伤害、学校安全事故问题(依法、及时、妥当;事故处理) 2、依法加强学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安全、有偿家教) 3、优化教师职业道德,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教师职业道德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办法简介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事故处理原则、学校日常教育要求、伤害事故责任承担根据及担责与免责条件、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赔偿、事故责任者处理、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等九个方面。 办法共六章四十条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坚持: (1)过错原则 (2)因果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

6、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教育管理机构适用过错推定)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

7、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管理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就本质而言,仍属于过错责任) 上三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赋有教育、管理义务的单位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的不同,对无

8、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机构内受到侵权伤害的归责原则,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应承担责任的种情况,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所提供的学具、药品、食品、饮用水、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

9、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应承担责任的种情况,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

10、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发生伤害的;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种情况,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以及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种情况,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

11、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或者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放学期间、上学、放学途中和擅自离校期间等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承担)。,处理程序,1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2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

12、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处理程序,4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调解,并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调解。 5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调解协议;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损害的赔偿,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

13、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上述学校中所有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以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自月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四、强化“三种意识”与心路规范,强化“三种

14、意识”: 依法规范意识(学法知法、用法守法;规范、示范、防范); 科学发展意识(专业成长、和谐发展,持续发展、协调发展) 与时俱进意识(更新观念,致力创造;扩大内存,及时更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

15、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倡导法律思维与时代给予的心路规范,运用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分析社会、事物,这是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责任有哪些? 认识要有高度 工作要有力度 处事要有风度 待人要有气度 心系教育、心装学生、心存感恩; 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积累; 定见要远、定位要准、定力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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