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达林业:公司章程(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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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章,程,二一一年八月 0,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第三章 股,份 3,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股东 . 6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1 第六章 经

2、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4 第七章 监事会 26 第一节 监事 26 第二节 监事会 2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0 第一节 通知 30 第二节 公告 . 3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2 修改章程 33 附则 34 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3、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5 249 号文批准,以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5100001817876。 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四川升达林业

4、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ICHUAN SHENGDA FORESTRY INDUSTRY CO., LTD 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 42 号,邮政编码:610016。,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3,320,000 元。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5、。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2,。,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本公司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发展以,林板一体化为核心的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 优厚的回报。,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林木种植;木竹材经营加工;生产、加工、,批发、销售胶合板、刨花板、定向刨花

6、板、中密度纤维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 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竹地板、实木地板;进出 口业(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7、集中存管。 公司系 2005 年 12 月 26 日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行,普通股 125,188,599 股,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认购 103,556,008 股,占股份总额的 82.72%;江昌政认购 9,101,211 股,占股份总额的 7.27%; 董静涛认购 4,556,865 股,占股份总额的 3.64%;向中华认购 3,417,649 股,占股份总额的 2.73%;张昌林认购 2,278,433 股,占股份总额的 1.82%;李卫东认购 2,278,433 股,占股份 总额的 1.82%。 公司经 2006 年度第三次临

8、时股东大会批准,非公开定向增发 3481.1401 万股普通股。 此次非公开定向增发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000,000 股,均为普通股。 2008 年 7 月 10 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A 股 55,000,000.00 股增资,均为普通股。 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经 2009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按每 10 股转增 4 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转增股份总数 86,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301,000,000 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经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9、员会证监许可20101869 号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56,40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定向增发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357,400,000 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643,320,000 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

10、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11、列方式之一进行: 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三节

12、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13、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14、承担连带责任。 5,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15、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16、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6,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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