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业务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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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国际航空公约,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民用航空法是用以调整民用航空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航空业历史较短,航空法是一门年轻的法学。 航空业发展迅猛,航空法成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分为国内航空法与国际航空法。,第二节 航空法的特点,一、航空法的独立性 航空法吸收了海商法的精神,并做出了修改。 二、航空法的国际性 航空业的跨国特征是与生俱来的 领空。 国际航空公法1944年芝加哥公约、ICAO。 国际航空私法华沙公约及多个议定书。 国内航空法与国际航空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 三、航空法的技术性 许多航空法律规范是由技术性规范直接转化而来的。 四、航空法的综合性 公法和私法往往交织

2、在一起。 应紧密联系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刑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五、航空法是行为法 对民用航空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作了详尽规定。,第三节 国际航空公约,较有影响力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 华沙公约(1929年); 海牙议定书(1955年); 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 危地马拉议定书(1971年); 蒙特利尔第一号议定书(1975年); 蒙特利尔第二号议定书(1975年); 蒙特利尔第三号议定书(1975年);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1975年)。 这八份文件又被合称为“华沙体系”。 它们彼此内容相关却又各自独立。 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 将取代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华沙公约全称为

3、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29年10月12日签订于波兰华沙,自1933年2月13日生效。 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0月18日对我国生效。 华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目前 共有14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华沙公约规定了以航空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货物托运 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航空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确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基本原则。 华沙公约共分5章41条,有关货物运输的主要规定如下。,一、华沙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不仅适用于商业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还适用于包括 旅客、行李在内的其他取酬的和免费的国际航空运输。 邮件和邮

4、包的运输因为另有国际邮政公约管辖,所以不适用。 公约管辖的国际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 虽然航空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处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 但在另一个国家(无论该国是否华沙公约的缔约国)的 领土内有一个协议规定的经停地。,一、华沙公约, 运输凭证 华沙公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被称为“航空货运单” (Air Consignment Note,ACN)。 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本身就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这是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主要区别之一。 航空运输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也就

5、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 保管的全部期间,包括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 降停的任何地点。 但对于在航空站以外的陆运、海运或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 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或者 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一、华沙公约, 承运人责任规定 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损失 负责赔偿。 华沙公约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即当承运人的过失是发生在驾驶中、飞机操作中或者在 领航时,则承运人虽有过失,也可要求免责。 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以每千克 250金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声明价值并缴费。 如因承运人的故意

6、不良行为所致,则丧失责任限额。,一、华沙公约, 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对货物处理的权利: 有权在货物运输的途中将货物提回; 对已运至目的地的货物要求回运或改运; 对在经停机场的货物要求中止运输; 要求将货物交付给非航空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 收货人行使提货权后,托运人的上述权力丧失。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义务: 支付运费; 填写航空货运单、提交必要的单证; 受领货物。,一、华沙公约, 索赔和诉讼时效 索赔通知期限: 货物损坏收到货物之日起7天内。 货物延迟收货人支配之日起14天内。 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索赔通知,就不能再向承运人起诉。 诉讼时效: 2年,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

7、到达之日起, 或运输停止之日起。,二、海牙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全称为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955年9月28日签订于海牙,自196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于1975年8月20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1月18日对我国生效。 目前共有1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海牙议定书与华沙公约构成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文件, 称之为1955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主要修改部分如下。,二、海牙议定书, 运输凭证方面 海牙议定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被称为航空货运单 (Air Waybill,AWB) 海牙议定书明文规定可以签发可转让的

8、航空货运单。 但在实际业务中航空货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字样, 所以事实上,航空货运单仍不具有可转让性、不是物权凭证。 这是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本质性区别。,二、海牙议定书, 承运人责任方面 海牙议定书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删除驾驶过失免责条款。 又称推定过失责任制“推定过失,举证倒置”。 一旦出现货物损失,首先假定承运人有过失, 承运人只有举证说明自己并无过失,方可免责。 海牙议定书只是提高了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 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不变。 索赔和诉讼时效方面 海牙议定书对索赔时效作了修改: 货物损坏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 货物延迟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 海牙议定书对诉讼时效

9、未加修改。,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全称为修订经1955年9月28日订于海牙的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四号附加议定书。 1975年9月25日签订于蒙特利尔,自1998年6月14日生效。 它不是政府间的协定而只是航空公司间的协议,但是经美国民航委员会(CAB)批准。目前共有51个国家批准。 本协议只适用于航线始发点、目的地点或经停点中有一点是在美国的航空运输。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可被称为1955年在海牙修订的和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 “华沙法律体系”是由华沙公约和一系列修改议定书构成的。,三、

10、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新规定。 1.责任限额每公斤由250金法郎改为17个特别提款权(SDR)。 2.对电子货运资料的存储和传递作了规定。 3.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 承运人只有证明货物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才可以免责: 货物内在的属性或缺陷; 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以外的人包装不良; 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采用无过失责任制, 即不再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判断承运人是否负责, 又称严格责任制。,四、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通过了新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11、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正式生效。我国已于1999年签署了公约,并于2005年批准了该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在四个方面作了新规定。 1.由过错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客观责任制。 2.提高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10万SDR,两级责任制。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引人了电子凭证。 4.增加了旅客诉讼的第五管辖权: 承运人的住所地法院 承运人的主营业地法院 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机构所在地法院 目的地法院 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地法院,承运人的责任制度,1.不完全过失责任制驾驶过失免责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华沙公约 2.完全过失责任制“推定过失,举证倒置”

12、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海牙议定书 3.无过失责任制严格责任制,客观责任制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公约,第四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一、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三要素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承运人、托运人 关系人收货人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 是运输货物的行为(货物的空间位移), 不是被运输的货物本身(标的物)。 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 是当事人(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 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13、。 格式条款的解释: 文义解释 意图解释 不利解释 非格式条款优先 5.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行为合同。 7.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8.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履行期限的是合同。,第五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华沙法律体系”是由华沙公约和一系列修改议定书构成的。 我国已经加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海牙议定书与华沙公约构成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文件。,一、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华沙体制主要应用于缔约国间的国际航空运输。 国内运输 非缔约国间的运输 国际航班的国内段适用华沙体制,不用国内航空法。 如:巴黎北京广州 特快专递、邮政快件同样适用华沙体制

14、。,二、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 承运人填写的航空货运单,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航空货运单不可转让(Not Negotiable),不是物权凭证。,三、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的权利: 提回货物; 中止运输; 回运或改运; 变更收货人。 收货人的权利:提货权。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义务: 提交正确、完备的单证; 支付运费; 受领货物。,四、承运人的责任,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全部期间。 赔偿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损失。 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 250金法郎 17SDR 20美元 如托运人声明价值并缴费,应以声明价

15、值为限。 如因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所致,则丧失责任限额。,五、承运人的免责,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三项免责: 如承运人证明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承运人在驾驶、操作或领航时的过失; 如承运人证明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失。 海牙议定书删除了第二项驾驶过失免责。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规定的免责事项: 货物内在的属性或缺陷; 承运人以外的人包装不良; 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行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1.不完全过失责任制驾驶过失免责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华沙公约 2.完全过失责任制“推定过失,举证倒置”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海牙议定书 3.无过失责任制严格责任制,客观责任制 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公约,六、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索赔期限: 货物损坏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 货物延迟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 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索赔通知,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 诉讼时效: 2年,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 或运输停止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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