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合同法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81901530 上传时间:2019-02-22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2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合同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合同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合同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合同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合同法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合同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合同法(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Company name,,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 广义而言,合同泛指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表现财产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身份关系等法律关系; 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 。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Company name,,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三)合同的种类

2、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6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7预备合同(预约)和本合同(本约)。,Company name,,二、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在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1)缔约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 (3)合同内容自由,即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

3、决定合同的内容; (4)合同方式自由,即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 (5)变更或解约自由,即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或依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2合同正义原则,Company name,,三、合同法的作用,(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市场秩序 (三)促进经济效益,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Company name,,一、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 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阶段的完成,说明的是合同的形成与否;合同有效说明的是合同形成后是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合同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4、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Company name,,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有如下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人须具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主观愿望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3)内容须为具体确定; (4)须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特定相对人发出。 2要约的形式,Company name,,二、合同订立的程序,3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其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所具有的拘束

5、力。 (1)要约的生效。 (2)要约的存续期间。 (3)要约的拘束力的内容。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Company name,,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与构成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向要约人明确表示愿意与要约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当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6、)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Company name,,二、合同订立的程序,2承诺的方式 (1)明示的承诺。 (2)默示的承诺。 (3)沉默。 3承诺的撤回 4承诺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Company name,,三、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1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1)其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2)承诺的附和性。 (3)当事人经济地位的非对等性 (4)缔约的低成本与高效率。 2格式条款的法

7、律规制,Company name,,四、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意义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担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征: (1)此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 (2)此责任是因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所致。 (3)须有行为人的过错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Company name,,四、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1)违反先合同义务 (2)造成损失 (3)有缔约过失存在 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合同未成立型的缔约过失责任

8、(2)合同无效型的缔约过失责任 (3)合同有效性型的缔约过错责任 (二)我国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1恶意磋商而致对方损害。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而致相对人损害。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致相对人损害。 4因无权代理发生的损害。 5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致对方损害。 6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他方损害时发生的损害。,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Company name,,一、合同的效力概述,(一)合同效力的界定 所谓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债的效果,即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的效力

9、是法律对业已成立的合同的评价,换言之,一项合同虽在法律上已经成立但其并非当然有效,基于法律的规定,它可能为有效或无效等确定的状态,亦可能以当事人的意思予以补正或确定,即在法律上呈效力未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等状态。,Company name,,二、合同的有效,合同的有效,是指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其确定的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合同有效应具备的要件有: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Company name,,三、合同有效要件的欠缺,(一)无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是指

10、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但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的合意产生效力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损害赔偿 3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Company name,,三、合同有效要件的欠缺,(二)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指当事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订立合同时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

11、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三)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具备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予以补正后其才能生效。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Company name,,一、合同的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意义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做出作为合同债务的给付,实现合同债权并使合同归于消灭的过程和结果。 (二)合同的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亲自履行原则

12、 3协作履行原则 4同时履行原则,Company name,,二、约定不明的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 ,也对约定不明的合同履行做出了规定。,Company name,,三、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一)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概念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得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

13、双务合同得为同时履行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 依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具有以下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所互负之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其所负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请求履行。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当事人之拒绝履行,但拒绝履行并不导致其为自动债权而主张抵销,也不因同时履行之抗辩而致债务人于迟延。,Company name,,三、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意义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之债务有先后履行之顺序,在先行履

14、行一方未为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并可请求其履行之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 (1)须为双方当事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期限的先后顺序。 (3)须为双方所负之债务已届清偿期。 (4)须为先履行一方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其行使,使后履行一方得中止履行其义务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但其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之履行请求,在其履行合同义务后,后履行一方抗辩权消失,而得为履行。,Company name,,三、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担债务并应先为给付者,发现他方当事人于缔约后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因而有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的情形,在他方未为给付或提供有效担保之前,该先为给付者可以拒绝他方之履行请求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的构成 (1)须为双方当事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不安事由危及后履行债务一方债权的实现。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使先为给付一方有中止或拒绝自己之给付的权利。,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与保全,Company name,,一、合同的担保,(一)保证 1保证的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