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案例分析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81900755 上传时间:2019-02-22 格式:PPT 页数:52 大小:76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案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案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案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案例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案例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案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案例分析(5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土管系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案例分析,一、招投标活动违规行为 (一)、中标无效p148,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1、代理机构泄密,串通损害他方利益; 2、招标人透露信息,泄露标底; 3、投标人串标,行贿; 4、招标人弄虚作假; 5、招标人违规谈判; 6、招标人违规确定中标人。 (二)、串标p148,条例39条、40条、41条 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 (三)、弄虚作假p149,(四)、评标的违法、违规及处理p150 1、违法组建评委会; 2、评委评标违规; 3、评委受贿。 (五)、中标的违法、违规及

2、处理p150 1、中标人违规; 2、招标人违规; 3、中标人违约。,二、投诉主体p151 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之日起10日内。 三、投诉书内容 1、投诉人;2、被投诉人;3、投诉事项; 4、要求、主张;5、证明资料。 四、投诉受理 受理条件;回避。 五、投诉撤回 处理决定做出前可书面说明理由撤回投诉,有明显违法行为的除外。,六、投诉受理 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30各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七、责任追究 p153,招标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 案例5.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分析,背景 某H招标代理机构受某招标人委托,对某城市供热工程施工项目

3、进行公开招标。按照有关程序,在当地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当地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议。评标专家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审。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将各投标人在过去三年内受到的违法违规处罚情况提供给了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材料。投标人1得94.64分,排名第一;投标人2得93.5分,排名第二;投标人3得92.07,排名第三。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了投标人1、2和3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当场由当地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 评标工作结束后,有投标人向招标在人反映投标人1有不良记录,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应

4、扣分。招标人经复核,确认投标人1年初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过,其处罚通报曾提供给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的第五日向当地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递交了投诉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要求按照评标办法中的规定扣减投标人1的得分。,一周后,当地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召开此项目二次定标会,参加会议的有当地建设局、招标办、交易中心、招标人和H招标代理机构,会议由建设局某副局长主持,会议最后决定依据评标办法中“投标人每有一项工程项目因违法违规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自查处之日起,在12个月招投标活动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5分”的规定,对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过的投标人1的得分扣1.5分。这样,

5、投标人1的得分变为93.14分,根据最终各投标人的得分,确定投标人2为中标人。 问题 (1) 当地建设局是否有权利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确定投标人2为中标人? (2) 经过公证的中标结果能否更改?为什么? (3) 招标人投诉是否有效?投诉对象为谁?为什么?,参考答案 (1) 地方建设局仅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其职责是查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无权替代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本案地方建设局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地方行政部门干预、插手中标结果的行为。 (2) 本案中标结果需要发生变更,招标人需向公证部门发出书面申请,撤销原先的公证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其对变更后的中标结果重新公

6、证,但这并不影响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3)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所以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的第五日向当地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递交投诉书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属于依法保护其自身权益,且在投诉有效期内提出,其投诉有效。 招标人的投诉对象应是评标委员会,即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的义务,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七十九条(一)中规定的评标无效情形。,案例5.2 民营项目招标也适用招标投标法,背景 某民营企业为改善职工居住环境,为职工建造宿舍,经董事会决议后于2006年

7、4月份向本地6家建筑施工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6家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认真编制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给该民营企业。该民营企业在开标前成立了评标委员会,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了前三名投标人为依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向该民营企业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但该民营企业未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是向一家评标委员会并未推荐的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施工过程中,适逢钢材大规模涨价,承包人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由于该价款变更占总投资的比重较大,该民营企业拒绝了承包人的要求。在双方协

8、商未果的情况下,承包人书面通知该民营企业解除合同并立即撤出施工现场。该民营企业于是在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重新进场施工。承包人答辩认为合同无法律约束力,要求发包人支付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问题 (1) 该民营企业的招标行为适用招标投标法吗? (2) 该民营企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是否合法?(3) 本案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约束力?为什么?,参考答案 (1) 该民营企业向6家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由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此过程属于典型的招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活动都适

9、用该法,所以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招标投标法。 (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七条又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所以,该民营企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中标无效。 (3) 本案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中标无效的,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始终没有法律约束力。,案例5.3 违规以免于招标作为招商引资条件,背景 某地一个县级市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招商引资,兴建该城市污水处理厂,预计总投资

10、9000万元人民币,给予投资商的回报是允许其按照相关政策收取18年的污水处理费。某合资企业,其股本构成为:某国有企业52%,外方48%,与该地政府签署了该项目的投资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由投资方直接确定材料、设备和施工单位。在确定工程施工项目承包人时,该合资企业邀请了3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A、B、C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过三轮报价,最终确定了A为承包人。参与报价的施工企业B认为确定A为承包人的过程不公正,因为三家企业的资质、人员素质、企业实力和社会信誉相近,但最后一轮报价时,A的报价最高;施工企业C在第一轮报价时价格最低,认为该企业用了三轮报价,导致了其在第三轮报价中没能为签约人。这两家企业向该省财

11、政厅进行投诉,要求依据政府采购原则判定A为签约人的谈判结果无效。 问题 (1) 招商引资过程中,能否将本项目是否需要招标作为引资条件? (2) 该企业组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人是否正确?B、C的投诉理由是否成立?财政部门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参考答案 (1)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的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同时该合资企业性质为中方国有控股,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畴。本案中,招商协议中约定由投资方直接确定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单位的做法,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将依

12、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承诺免于招标并作为招商引资条件写入协议书。 (2) 该项目为招标投标法界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以该企业采用招标以外方式,如案例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违反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本项目为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这样,报价人B、C的投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财政部门也不应该受理该类投诉。,案例5.4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背景 某市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监理招标在国家及地方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在开标前15日,投标人A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认为招标文件关于“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

13、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歧视性条款,严重违背了招标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另外,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认为中标人B报价费率低于国家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20%以上,违背了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的规定。 对于投标人A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做出了这样的答复:外省市投标人进入本省参与投标应该遵守本省的相关规定。至于费率低于国家指导价规定标准问题,因为采用的是投标人报价的方式组织招标,招标人仅需参考国家的指导价进行报价即可。投标人A认为招标人的答复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于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 问题 (1) 招标文件依据该省建设厅的规定,提出“中央、军

14、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条款是否违法违规?投标人不满足这一条规定是否一定判为无效投标? (2) 监理费率低于国家标准是否可以中标,投标人B是否可以中标?为什么?,参考答案 (1) 本案中,该省建设厅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规定。按立法法,上述条款违反了其上位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属于

15、无效条款。投标人单不满足这条规定不能判为无效投标文件。 (2) 价格法规定了三种价格,即政府指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了依法必须实行监理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B的报价超出了许可的范围与幅度,依据价格法规定,其报价无效。所以本案中投标人B不能中标,否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案例5.5 投标人异议内容分析,背景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位于广东省境内,招标人对该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时间为2008年2-3月,采用资格后审,工程面积为10万平方米。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建

16、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有一位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提出了以下异议: (1) 招标文件中要求:“在投标人中标后,应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中标价为基础按工程类计算招标代理费后上浮10%计取)规定计取并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招标代理费,此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投标人认为,招标代理费上浮10%的做法,不符合法规规定。 (2) 投标人认为,施工企业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招标文件中未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出要求,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3) 投标人认为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单位只能承揽8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而本项目规模为10万平方米,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