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管理法规体系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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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概况,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管理法律法规文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609号令)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4号令)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5号令)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饲料管理法律法规文件,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126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

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 饲料标签标准和饲料卫生标准 禁止性文件: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176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农业部1519号公告),商品饲料产品分类,饲料添加剂,营养性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多矿)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多维)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单一饲料(饲料原料目录),管理制度和规定,(一)饲料行业管理体系 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保障监管工作开展 管理部门职能

3、 行政管理机构(组织、许可、指导) 监督执法机构(监管、办案、执法) 监测检验机构(监测、检测、预警) 行业协会(桥梁、组织、协调) 调整范围: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第一责任人) 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管理制度和规定,(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生产管理 三合一的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 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全部实行生产许可 农业部:负责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两级审核)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 料、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一级审核) 工商登记前置条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个

4、月前申请续展 有效期内实行年度备案管理,企业报送备案材料,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 适用企业:预混、浓缩、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除外) 机构要求:技术、 生产、 质量、销售、采购管理机构 人员要求:专业、学历职称、专业知识、饲料法规(现场考核) 厂区要求:独立厂区、布局、生产区面积、厂房条件、仓储条件 工艺设备:产能、成套设备、混合机(不锈钢)、辅助系统;反刍饲料 质量检验:检化验室厂区独立设置(面积要求),专用检测设备(常规、 高效液相色谱、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检化验室分区 管理制度: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管理制度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 适用

5、企业: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特殊要求:产品主成分含量检验方法经省级以上饲料检验机构验证 其他条件陆续制定,委托生产 资质要求:对等原则。 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备案要求:双方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标签要求: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 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其他规定:1.受托方的生产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2.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 担连带责任。,生产许可证的重新办理、变更和补发 重新办理:1.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6、2.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3.生产场所迁址的;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条件变化报告要求 变更办理: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3.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4.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补发办理: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生产许可证注销 1.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3.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4.企业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管理制度和规定,(三)产品批准文号制度和文号管理 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应当办理

7、产品批准文号。 变化:批准文号不再设立有效期 批准文号申报材料简化(如取消饲喂效果报告)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验简化 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 的不同产品,复核检验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 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需提供省级饲 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 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定制产品管理 (1)定制产品范围: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 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 (2)定制产品标识: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 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

8、生产许可证编号。 (3)定制产品使用: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 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企业内部流通产品,批准文号重新办理 1.产品主成分指标改变的; 2.产品名称改变的。 批准文号注销 1.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撤回、 注销的; 2.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被撤销的。,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四)企业生产原料使用制度 原料使用范围(三个目录) 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遵守限制性使用规定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 (时间限制、

9、对象限制、国别限制、用量限制) 兜底条款: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 对人体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条例的制度和规定,(五)生产管理制度 1.原料检验查验制度(条例十七条) 2.原料采购记录制度(条例十七条) 3.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条例十八条) 4.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条例十八条) 5.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条例十九条) 6.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条例十九条),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六)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八章五十条 适用范围: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精料补充料 核心目标:规范生产、保障安全,实现从原料采购

10、到 产品销售的全程控制 核心作用: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守则 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规定了原料采购与管理中遵循的程序和开展的具体工作。 如建立供应商选择评价程序、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制 订采购与验收程序、建立接收标准、建立进货台账、制 定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 理等内容。,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规定了企业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检测报告或原料生产企业 的许可证明文件。 检验:不能提供的,企业应当对所购原料的主成分 指标逐批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并出具报告。 规定了企业对采购的原料安全性进行自查: 企业每3个

11、月应当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主要安全 卫生指标进行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 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规定了生产中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 如制定工艺设计文件、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 记录表单等技术文件;制定配方管理制度;保存配料、 中控等岗位操作记录;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关键 设备档案等;建立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规定了企业产品质量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 如建立生产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履行出厂检验制度和 留样观察制度、建立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出厂检验之外,企业应当每年在其生产的配合

12、饲料、 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 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中,每类至 少选择1个产品进行1次型式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出厂检验之外,企业应当每周至少对其生产的 5个产品进行规定成分的自行检验 规定成分包括: 多维:两种以上维生素; 多矿: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复合: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配合饲料(浓缩、精料):粗蛋白、粗灰分、钙、总磷。,第五章 产品储存与运输 规定了企业在产品贮存及运输方面的具体要求 如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账、实施出 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等。 第六章 产品召回 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产品的具体操作程

13、序、召回产 品的处理方式、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第七章 人员与卫生 规定企业人员和卫生方面的具体要求 如建立培训制度,对员工至少进行2次饲料质量安 全知识培训、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和记录管理制度等。 第八章 文件与记录管理 企业应当制订文件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体系文件。,条例的制度和规定,(七)产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 产品应当有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包装 散装饲料可以罐装车辆运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 产品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识内容) 1.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2. 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 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3. 企业供

14、其分支机构使用的产品应当加贴标签; 4. 委托加工和定制产品的,标签还应当满足委托加工和 定制产品的具体要求。,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八)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制度 经营条件:硬件、人员、制度 经营者查验义务: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 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建立购销台账制度 禁止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条例的制度和规定,(九)养殖环节管理制度 1.养殖者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 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2.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3.不得对外销售自配饲料。 4.其他限制性规定 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 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

15、物 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除乳、乳制品外的动物性成分 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十)饲料、饲料添加剂召回制度 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十一)禁用公布制度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 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十二)监督抽查和信息公开(黑名单制度)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 组织 实施监督抽查,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十三)执法检查手段 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查封场所,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十四)新饲料

16、、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 调整范围: (1)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评审,但不发证书,不设定保护期。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 使用规范要求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获新产品证书 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的、其他情形。 评审程序:二个阶段(材料评审、质量复核) 监测期设定:5年,不受理生产和进口登记申请(3年例外) 监测期企业责任:收集安全信息 监测期管理:进行跟踪监测,存在问题,公告停用。,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十五)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明确进口登记范围:内外一致 需评审产品: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与国内需评审产品相同的其他情形。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 评审程序:二个阶段(材料评审、质量复核) 续展登记:有效期届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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