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教学课件徐孟洲著第一编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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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线教务辅导网:http:/,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http:/,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 经济法主体,引例 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体系结构 第二节 消费者主体 【背景资料】消费者权利的历史渊源 第三节 经营者主体 【案例】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案 第四节 经济管理者主体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一)著作 1.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五、六章 2.李昌麒,刘瑞复主编.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四章 3.徐孟洲.经济法教程.

2、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第一、二章 4.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九章 5.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第八、九、十章 6.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第十四章,(二)论文 1.张士元.论经济法主体.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徐孟洲,谢增毅.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现代法学,2005年(4) 3.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当代法学,20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3、)第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第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2条,引例 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所谓黑车,是指没有营运资格的个体出租车司机从事出租车辆非法运营。从1996年开始,北京市对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总数始终保持在六万多辆,正规运营的出租车数量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不少“黑车”由此上路。据统计,北京的黑车数量目前有七万两千台,已超过有合法营运资格的正规出租车数量。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栏目2006年4月22日播出节目实录。,据调查,北京市黑车营运有很多问题:一是黑车司机欺客宰客,甚至敲诈勒索,引发纠纷和治安案件;二是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甚至报废车

4、上路非法运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三是一些黑车司机划分地盘,争抢客源,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演变;四是个别黑车司机借运送乘客之机实施抢劫、强奸、盗窃犯罪;五是一些黑车司机受利益驱动,不论早晚和路途远近,几乎无处不去,极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六是在交通枢纽、繁华街区、居民小区等周边,大量“趴活等客”的黑车司机将车乱停乱放,影响了正常营运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城市形象和群众安全。,为了整治黑车,2006年4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发布了依法查处取缔客、货运输车辆无照营运的通告,北京16委办局组成“打黑”工作组,掀起了为期一

5、个月的“狂飙行动”,市民举报黑车将受到奖励,对于打击不力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将要追究其责任。凡是在“狂飙行动”期间查获的黑车,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如果第二次被查,除被罚款外,车辆将一并没收。 “黑车”现象以及对黑车的查处、取缔,涉及经济法主体的含义、资格取得以及未取得主体资格非法从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严重后果等经济法问题。,法的一切制度安排都是通过确认法律主体资格,赋予其权利和要求其履行义务,从而规范主体的行为,调整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使一般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364页,北

6、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法律主体问题是任何部门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研究经济法主体问题对于构建完备的经济法体系,深化和完善经济法学理论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体系结构,一、经济法主体的含义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具体而言,所谓经济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成立并能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 2.经济法主体必须是直接从事或管

7、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 4.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法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5.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或合法存在的主体,二、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 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决定着该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经济法的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意义。经济法的主体种类的确定及主体体系结构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而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发生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凡是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有权参加上述经济法律关系,并以自己的法律行为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社会主体,均能成为经济法

8、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概括及类型化必须表明该类主体承载着经济法的权利(权力)义务。笔者认为,将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能够体现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要求,能够表明经济法主体所承载的经济法的权利(权力)义务的特殊性。在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主体体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已经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使用,并且法律对其也有明确定义,是市场规制法规制或保护的对象。,此外,作为经济管理者的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国家机关,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或充当市场监管主体或充当宏观调控的实施机关,从而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

9、参加者,承载着经济法的权利(权力)义务,因此,当国家、各级政府或者国家机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时,它们也是经济法的主体。各级政府是国家的主要经济管理者,但除了政府之外,其他国家机构或者组织也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也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第二节 消费者主体,一、消费者主体的概念 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是与企业相对应的市场主体; 在法学上,消费者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主体,也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众所周知,在国民经济活动的整个领域主要有三大主体之间的活动及所发生的关系,即国家或政府、企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它们之间的运作又集中反映为国家或政府和企业

10、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家或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指导、保护与被指导、被保护的关系,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关系。这三种经济关系均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而后两者均直接关系着消费者这一主体。而法律调整国家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最终目的,也应是满足消费者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因此,消费者应是经济法的核心主体,它在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构成中占有中心地位。,经济法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主要是指生活消费。 法律所规范和保护的消费者行为主要是指消费者生活消费,其范围包括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这三项内容,即法律所调整的生活消费的形式既包括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这两种形式,还包括使用商品

11、这种形式;当商品的使用者与购买者,不是同一个主体时,商品使用者的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经济法的消费者主要是指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但也应该包括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满足生活资料消费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二、消费者主体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地位 在确定经济法的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之后,以何者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 1.“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 2.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的保护 3.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因此,与实力强大的经营者相比,分散、弱小的消费者

12、显然处于弱者地位。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衡量中,消费者应当优于经营者得到法律保护,以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另外,管理者负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利并监督经营者履行相应义务的职责,而且,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政府的服务行政,经济管理者的权力配置均应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保护和规制所需为其界限,政府的权力是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在经济法的视野中,在其主体的体系构造中,消费者应处于核心地位: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与商品,管理者应服务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于所有的经营者与管理者而言,消费者是“上帝”。这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也是经济法必须贯彻的基本理念。,三、消费者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消费者作为

13、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主体类型,必然享有经济法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依据中国经济法理论及经济法法律规范的规定,笔者将消费者的一般权利、义务进行如下归纳: (一)消费者的一般权利 1.自主消费权。 2.保障安全权。 3.知悉真情权。 4.自主选择权。 5.公平交易权。 6.获得赔偿权。,7.依法结社权。 8.知识获取权。 9.维护尊严权。 10.监督批评权。 【背景资料】消费者权利的历史渊源 从历史上看,一般认为,最早提出消费者保护思想的,是1756年英国王室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德。他针对当时法律所奉行的“小心选购,出门不换”主义,提出了“买受人付给完整价金,应获得完美商品”的意见,从

14、而第一个明确阐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但在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他针对美国消费者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命令或称总统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白皮书,指出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利:一是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二是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三是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是有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了第五项权利“消费者的索赔权”,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的权利体系。,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的“四权论”影响深远,因此,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作出决定

15、,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四权论”也逐渐为世界各国所认同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并相继增加了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获得有益于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和享受教育的权利。 目前,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权利并不完全一致。 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种类),其多少都是相对的,不可能固定不变,也不可能是一个模式。归根结底,它是由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水平和法制水平决定的。,(二)消费者的一般义务 1.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消费者在享受产品和接受服务的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这是一项广义的义务,不仅指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支付对价的义务,也包括消费者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

16、产品和公共服务时,必须履行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2.节约资源的义务。 3.理性消费的义务。 4.理性维权的义务。 5.遵守法律的义务。,第三节 经营者主体,一、经营者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经营者(即生产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它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简称“经营者”)。经营者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也可以是合伙、企业法人和公司;经营者可以是财产所有者、使用者、收益者,也可以是投资者、生产制造商、销售商、中介组织,等等。经营者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它们参与最广泛的商品生产经营和营利服务,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权,可以进入市场,开展生产经营与公平竞争活动。,经营者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已为诸多具体经济法法律所确认。 经营者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 2.经营者是一个经济实体。 3.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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