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海商法课件完美版海商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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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 Maritime Law,参考书目:,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郭萍、韩立新等航运业务与海商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张动亮编,海商法新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吴焕宁主编海商法 张湘兰等主编海商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郭瑜著海商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参考书目:,张丽英海商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 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中国海事审判年刊,人民交通出版社 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杨良宜系列航运实务丛书 William Tetley,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nd Admiralty Law,Chapter 1 Introd

2、uction,Section A Definition and Subject Matter of Maritime Law 调整对象,1、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 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rt.1 of CMC “This Code is enacted with a view to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 arising from maritime transport and those pertaining to ships, to securing and protec

3、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aritime transport, economy and trade.”,2、Subject matter of maritime law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狭义海商法: 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1)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1.船舶物权 2.船舶租用 3.船舶的法律地位 4.船舶安全 5.船

4、舶管理,也有学者认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三大方面: 1.海上运输当事人。 (船舶所有人)和(货主)之间的关系: 船舶所有人会涉及船舶所有人和其雇佣人员或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 货主会涉及托运人和收货人。 2.海上运输的船舶和货物。-CMC所调整的客体 3.船舶可航水域。 主要指公海、沿海、港湾、内河和内湖等。,Scope of Application 适用范围,1.适用主体 2.适用客体:船舶、货物 3.适用水域 4.适用内容: (1)海上运输法 (2)海上保险法 (3)海上侵权法 (4)损害赔偿法,关于海商法中的船舶,1.海商法第3条的船舶概念 2.除海商法第3条外的“船舶”概念 如Cha

5、pter 8“船舶碰撞”中的船舶,如一方是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另一方只要不是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任何船艇,包括内河船或20总吨以下的小船,应属其例。 如Chapter 9“海难救助”中作为救助标的的船舶,可以是沉船、漂浮船或失控船。,Art. 3 of CMC “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is Code means sea-going ships and other mobile units, but does not include ships or craft to be used for military or public service purpose

6、, nor small ships of less than 20 tons gross tonnage. The term “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also include ships apparel.,Art. 3 of CMC,“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Ships Apparels,指附属于船舶的各种用具或机械,如锚链、罗经、救生艇、起货机等。船舶属具的范围,以每条船舶属具清单为准。,海商法

7、中的“海上运输”适用情况:,1.Chapter 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不适用于内河货物运输,也不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2. Chapter 5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内河旅客运输,但对沿海旅客运输并没有排除适用,只是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不适用沿海旅客运输,适用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Art.2(1) of CMC,“Maritime transport” as referred to in this Code means the carriage of goods and passengers by sea, in

8、cluding the sea-river and river-sea transport.,Art.2(2) of CMC,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contracts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s contained in Chapter IV of this Code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to the maritime transport of goods between the po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rt.2 of CMC,“本法所称海上运输

9、,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Art.4(1) of CMC 沿海运输权,Maritime transport and towage service between the po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undertaken by ships flying the national 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

10、ided for by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Art.4 of CMC 沿海运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船舶航行权,海洋法公约第92条规定:“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该公约第91条同时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 我国海商法第5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1、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Chapter 1 Introduction,Section B Sources of Maritime Law 表现形式,1、National Legislations 2、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nventions or treaties 国际海运公约、条约 3、International Shipping Customs (International Practice)国际航运惯例 4、Other Resources of Maritime Law (1) c

12、ases (2) doctrines and legal theories,Chapter 1 Introduction,Section C Characters and Developing Tendency of Maritime Law,1、 Status of Maritime Law,(1) 商法的一部分 (2) 民法的特别法 (3) 经济法的一部分 (4) 海法的一部分 (5) 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6) 独立的法律部门,2、Characters of Maritime Law,(一)涉外性强 (二)技术性强 避碰、救助、货运、船舶结构、船员配备 (三)风险大,法律制度特殊。 所

13、以,海商法是一门集航海技术、业务知识与法律理论为一体的、文理交叉的专业课。,3、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概况,(1)历史发展 A.古代海商法萌芽时期 B.中世纪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 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它收集了12世纪法国西海岸奥列隆市国际海事法庭的判决书和所适用的习惯法。这个惯例集在大西洋沿岸一带颇有影响。 海事裁判集,也称康索拉度法典。康索拉度原义为“裁判官”法(Lex Consolato)。它是14世纪在西班牙东北的巴塞罗那编纂的,汇集了当时地中海西岸的海事判例。当时被称为最完备的海商法,对以后的欧洲航运界影响很大。,维斯比法(Laws of Visby)。这是15世纪在瑞典果

14、特兰岛维斯比城编纂的,它继承了奥列隆惯例集的传统,在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广为流行。 此外,英国的海事黑皮书(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汇集了英国法院的判例和所适用的习惯,对欧洲各国都有一定影响。 中世纪的海商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它与当时欧洲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若干城市,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的法律; 当时通行的海事法集,都是私人对航海贸易惯例和海事判例编纂的汇集。,3、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概况,(1)历史发展 C.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 进入近代,欧洲的海商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世界海运发达国家为了适应航海贸易的需要,根据较为通行的习惯法,相继制定了本

15、国的海商法。 随着航海贸易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在19世纪后半叶,由于机动船舶的普遍使用,使得海上运输越来越国际化,而随着各国航运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海事立法却越来越国内化,从而导致了各国海商法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不统一,并形成了不同的海商法体系,3、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概况,(1)历史发展 D.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 随着海商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促使国际海商法从国际法中分立出来。鉴于海商法的特殊性和国际统一的要求,1897年在国际法学会中成立了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 该委员会成立后,为海商法在国际上的统一先后制定了1910年碰撞公约,1910

16、年救助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192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后经1950年、1974年、1990年及2004年四次修改)以及1968年维斯比规则等。 1948年联合国国际海运会议上决定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现称国际海事组织(IMO),3、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概况,(2)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 船方责任在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海商法公法化,受公法制约的趋势 船员立法由单纯的福利型立法向资格型和福利型并重的立法模式转变 海商法的特殊性在弱化,中国海商法的制定,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新中国诞生以来,历时40多年,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吸收“众法之长”而形成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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