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投资创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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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投资创业扶持政策一、土地使用方面1、投资商在镇工业集中区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XX万元(2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企业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50年),起挂价标准为国家规定的最低土地出让价。2、投资商在镇工业集中区新建标准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0.8,标准厂房建设经营者以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起挂价标准为国家规定的最低土地出让价。3、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资源情况和投资规模,实行一事一议。4、投资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等项目用地,按国家农业用地管理规定使用。5、投资机械制造(汽配)生产、硅材

2、料深加工、高新科技和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二、财政补贴方面1、对新办生产性企业、标准厂房开发建设项目由受益财政提供技改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达到XX万元(200万美元)的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补贴50%;标准厂房开发建设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30元。2、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十年减半的方法,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企业;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二免三减半的方法,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企业。三、创业项目方面投资项目不能进镇工业集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享受以下优惠:1、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镇政府负责为企

3、业免费办理营业执照;2、相关村为投资商优先提供闲置土地、闲置厂房;3、镇政府优先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信誉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4、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以技改资金方式补贴给企业;5、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除税收外其它所有管理性收费全免;6、村里形成创业点的(5户以上联片的)除享受以上政策外,每户奖励2万元(机械制造性质创业点,每户奖励5万元);四、其他方面符合本扶持政策的投资商在户籍管理、子女入学(托)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可在镇内自主选择落户地点及子女就读学校,不加收任何费用。五、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六、本扶持政策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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