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推动企业发展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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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推动企业发展工作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科技研究活动与标准化同步工作,提高企业研究开发的经济效益,缓解产品开发和市场要求脱节的问题,规范研究行为,提升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增强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加快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科研与标准化同步工作,指企业为实现科研与标准化工作相同步,在组织保障、标准化战略与体系以及研发过程的标准化方法等方面所建立的工作要求。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高新区内企业在开展所承担的国家、地方科技项目和企业自己开发的科研活动时,建立科研与标准化同步工作机制要求。第二章组织保障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建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在最高管理层中指明负责研发与标准

2、化同步工作的人员,并设立专(兼)职的标准化管理部门。第五条企业应有2名以上专职标准化人员,经培训的标准化人员(含专兼职)比例不低于企业员工总人数的1,企业专职标准化人员应有获得有关单位颁发的标准化资格证书。第六条企业应将标准化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年度标准化经费投入不低于科研经费的10。第七条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并将标准化成果纳入科研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第八条企业应建立标准化宣贯与培训制度,加强对标准化基础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全体员工应有标准化意识。第九条企业应建立标准化信息、科技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等数据资源的检索渠道。第三章标准化战略与体系要求第十条企业应

3、结合自身发展目标和研发战略,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中长期标准化战略,对科研与标准化的中长期目标作出明确规划。第十一条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化管理办法,促进科研与标准化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与国内外各类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以提高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话语权。第十三条企业应依据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6),建立内部的标准化体系,鼓励企业取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证书。第四章研发过程的标准化要第十四条科研人员应不断学习标准化知识,掌握标准化的最新动态。科研人员中专(兼)职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比例不低于10。第十五条研发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推

4、进科研成果的标准化,项目组中应明确标准化责任人。第十六条项目预研阶段,应检索、调查和分析与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标准及知识产权等信息,做好标准查新工作。第十七条项目立项阶段,应在立项文书中明确标准化目标及经费预算,立项审批时应有标准化人员参加。第十八条项目设计与研发阶段,标准化责任人应及时对产品图样与设计文件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评审、验证、确认和更改等标准化审查,跟踪相关的标准、知识产权等信息,研究项目成果标准化的可行性,并确定标准研制计划。第十九条项目试制阶段,应进行生产工艺、工装的标准化程度与继承性审查,制定相关的工艺流程及作业标准、质量检验标准并进行验证和完善,同时完成产品企业标准的草案。第二

5、十条项目成果验收阶段,应有标准化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并对形成的阶段性标准化成果进行评估,形成标准化审查报告。第五章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及时将科研成果中的自主创新技术与企业标准相结合,并依法备案后,方可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或进行生产。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积极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及时跟踪和收集产品在采购、生产、销售、服务与回收处理过程中的各种质量与技术信息,不断完善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及时修订科研过程各环节系列标准。第六章企业研发与标准化同步工作考评第二十四条企业在科研项目结束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科研项目立项书、承担项目人员及职责分工材料;(二)

6、预研阶段时收集的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和知识产权信息材料;(三)产品图样与设计文件标准化审查记录;(四)工艺、工装等标准化手册;(五)企业标准编制计划、草案和备案文稿;(六)项目标准化审查报告;(七)项目验收报告;(八)产业化报告。第二十五条高新区经发局和市质监局高新分局可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研发与标准化同步工作情况按第二十四条要求进行考评。专家组由标准化、经济或科技领域内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第二十六条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评价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对于科研与标准化同步机制考评合格的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在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推荐、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示范单位评选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安排。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意见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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