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作坊质量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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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作坊质量监督规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84号)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质监食函24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小作坊,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本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批准确认工作。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2、本规定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不得有生产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啤酒、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有条件存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一)必须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二)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简单的生产加工设施;(三)生产加工场所周围应无放射性及扩散性污染源;(四)距生产加工场所2

3、5米范围内应无动物饲养圈;(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墙面、地面应无泥土裸露。应有防鼠、防蝇、防蚊措施;(六)生产加工场所应具有生、熟食品隔离的条件;(七)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有健康证。配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八)必须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不超限量、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第六条批准确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程序:(一)小作坊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组织对本辖区的小作坊申报者进行考核;(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对符合条件的小作坊申报者予以批准确认。(四)报上级质监部门备案。第七条对无工商营业执照、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个人由工商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对未被批准确认为小作坊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个人的生产行为按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行为。第八条本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查处工作自年月日起执行。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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