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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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保障市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第三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从加快工业经济快速发展

2、和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的需要出发,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制度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合理确定保障形式、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标准;政府、集体、个人共同筹资,按比例分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相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起既不同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制度,先以县(区)为单位统筹,逐步向更高统筹层次过渡。第五条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市、县(区)社保局(中心)具体经办被征地农民基

3、本养老保险业务。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参保登记第六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因征地而全部或大部分失去土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民。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办理相关事宜。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登记:(一)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三)乡(镇)政府研究、审查后,分别报县(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四)县(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登记

4、。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拟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名单,须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应当填写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二)参保人员花名册;(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四)参保登记申请;(五)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六)土地被征用的相关资料。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负责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参保人员信息资料以及增减变化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缴费规定的,发给被征地农

5、民养老保险手册,并办理相关事宜。第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缴费标准、待遇享受及账户管理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原则上按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一)若村(社)集体获取部分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县(区)政府承担30%,资金从征地总费用中列支;村(社)集体负担50%,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个人负担20%,资金从其所获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缴纳。(二)若征地补偿费由失地农民全额获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和个人筹集。县(区)政府承担30%,资金

6、从征地总费用中列支;个人负担70%,资金从其所获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市上单独征用土地,政府承担部分(30%)根据实际参保人数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费中支付。第十四条基金缴纳及账户管理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核定标准负责代扣代缴,按政府、集体、个人应承担的数额及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社保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第十五条缴费标准及待遇计发(一)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准,按每年%的比例,确定当年缴费标准。(二)缴费办法:被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

7、基本养老保险,必须一次性缴清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不包括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参保的人员),可实行分期缴费的办法缴纳,但最长不超过3年,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分期缴费协议,且首次缴费不少于应缴费总额的40%,分期缴费期间的利息,应予补缴。被征地农民参加本养老保险后,政府、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本人愿意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继续按原缴费标准缴费,所缴费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三)待遇计发:参加本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按月发给基本

8、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只含个人账户养老金,今后若中央、省财政予以补助,再增设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待遇领取时人均预期寿命、本人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可参照陇政办发103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本保险的失地农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周年,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继续缴费的,每多缴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发1%。参加本保险的失地农民不按前述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用的,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本保险的农民在参保缴费或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

9、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发给丧葬补助费500元、抚恤费300元。统筹基金建立前,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在个人账户养老金中支付。第十六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条件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待遇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加注意见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享受基金养老保险待遇时,年龄以最初参保时确认的年龄为准。第十八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享受待遇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领取额合并发放。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城镇企业就业、从事自谋职业或个体经营,

10、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补足差额部分后继续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享受条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条参保人员被录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照劳社部发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迁移户籍时,如迁入地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则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无法转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章土地征用环节及风险储备基金第二

11、十二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会同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定参保人数,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制定费用筹集办法,并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第二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措施落实情况做出专门书面说明。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说明材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第二十

12、五条市、县(区)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35%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和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第二十六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专户。存入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第五章职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核算、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代扣代缴工作;财

13、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和基金运行监督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的变更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时户籍、年龄的确定和“农转非”工作;编委办负责为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增设必要的人员编制。第二十八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收支情况。第三十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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