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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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界定。公路两侧的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线、电缆、电杆、砖瓦窑等)靠公路一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批准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交通、公路、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批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赔偿损失并严肃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各类违法建筑,由

2、交通、公路、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管理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用及后果由违法者承担。(三)对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占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四)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原地改建;已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接受处理,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外。(五)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重建,由各乡镇根据城乡规划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摸清底子并逐步予以拆除。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规划管理(

3、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征用土地、核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时,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特别是道路“红线”的确定,应事先征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用地时,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会同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到现场划定红线,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核发准建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先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再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发证。(二)城镇规划布局,要按

4、照垂直于交通线、单边纵深组团的方式进行,禁止沿公路条状发展,把公路变成街道。由于历史及其它原因,有的路段已形成街道的,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的路边店只能设置进出道口。(三)兴办的开发区、集市贸易区、商业区和工厂、学校及其它公共设施,应当在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外一侧成组团式集中布局、采用专用公路辅道解决内部交通问题。(四)城镇道路与公路的交叉口设置,应按批准的规划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与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三、严格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设置(一)非公路标志牌,是指除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牌,如经营性的产品广告牌、立式店牌、招牌、厂家指向牌等宣传广

5、告标志,以及非经营性的政策宣传公益标语等。为确保路容路貌规范、美观、安全畅通,对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实行统一设置,规范管理。(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确实需要,应按程序向县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三)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四、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一)公路交通路政管理机构,要按照责任制和公路巡查制度的要求,加强路面巡查,加大公路路政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涉路违法行为。(二)对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和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倾倒废物、挖掘公路、埋设管线、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及其它侵占公路妨碍交通的违章行为,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三)禁止任意砍伐、破坏公路两侧行道树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各尽其责,互相配合,搞好公路两侧绿化、净化、美化工作。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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