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点剖析》(朱云方宁波鄞州中学)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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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夯实基础,用活案例,宁波市鄞州中学 朱云方,2010年3月,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复习策略,解读考试说明,夯实法律知识基础,方向盘,考试目标 考查重点 考查范围 考查形式,读懂、用好考试说明,明确考试方向,(一)明确考试目标 考试目标和要求与必修相同。考试题型为综合题。每个模块1题,每题10分。考试范围包括经济学常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中的许多内容与高中生的生活实际相适应,并且是从高中生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角度来编写,还包含了他们今后走向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因此,浙江省把这五选修模块作为思想政治的自选模块之一。 通过学习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搞清

2、楚各种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既是该模块编写的总体思路,也是高考命题的指导思想。,(二)研究“参考试卷”,把握考查重点,2009年浙江省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查的知识点: 合同的订立及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处理方式。 在样卷当中则强调人身权利内容及其保护。,一、尽管样卷的案例与高考的案例所涉及法律知识不同,样卷当中涉及的是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当中的人身权及保护,而高考当中涉及的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违约责任。但是所编辑的案例都能够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比较亲切,具有浓浓的生活气息。 二、2009年样卷当中的案例分析题是把实体

3、法的内容和程序法的内容结合起来进行考查,而在高考当中则降低了难度,只考了实体法上的内容。 三、这就说明了高考的题目设计既有样卷的影子,但是又有一定的变化,并且能够让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能发挥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几点启示,(三)研究“考试范围”,明确考查重点,2010年高考考点分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2009年比较考试范围变化,考点的调整,主要有三种情况:加、删、调。 复习时应该结合学科指导意见。,经济生活模块具体考点的增删变化比较表,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

4、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浙江省学科指导意见,(四)研究高考真题与参考卷,把握知识考查重点,2009年和2010年自选模块参考试卷中的样卷及高考卷进行比较后给我们的启示:,1、2009年的样卷构成是由实体法和诉讼法二个问号组成,内容涉及民事权利当中的人身权及保护。而2009年高考卷的构成则是二个问号全部由实体法组成,内容涉及的是合同法及内容。 2、2010年的样卷就是2009年的高考卷中的题目,没有任何变化,除了题号为09的历史题没有变化外,所有的样卷题都有变化。这说明法律常识的题型将保持稳定性。,题号:

5、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 张某、胡某、马某三人原系好友。有一天,三人逛街,胡某在商店看到一款心仪已久的手机,因所带现金不够,便向张某借了现金1500元,购买了手机。几个月后,胡某记忆模糊,将钱还给了马某。当时马某正缺钱用,误以为胡某知道此事而送钱给自己,故欣然收下。不久,张某要求胡某还钱,胡某才发觉当初还错了人,遂向马某要求归还。马某以钱是胡某主动赠与为由拒绝归还。 (1)胡某与张某、胡某与马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请简要说明理由。(6分) (2)本案在实体法上应当如何处理?(4分),参考答案: (1)胡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口头的)借款合同关系。理由:胡张两人作为平等主体,在自愿基

6、础上就借款达成共识(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借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而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胡某与马某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理由:虽然客观上胡付钱给了马,但在主观上胡是基于还款的意思,马则是基于接受赠与的意思,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不成立合同关系。(6分) (2)张某有权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偿还借款,胡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胡某有权要求马某返还其误还的款项,马某有义务返还。(4分),2009年1B自选模块高考卷给我们的启示:,启示:本题充分说明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高考的题型就是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通过案例的形式,运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进行分析。答案在组织的过程当中不仅仅简单地引用书

7、本的原理,而是需要运用书本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例具体进行分析。就这一个案例而言只是简单地运用一个实体法的知识,也就是合同法的知识进行分析。但是预测2010年的高考,我个人认为不排除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考的可能性,这样可能会加大考试的难度,但却能体现法律实用性的特点。,二、分类归纳,灵活运用典型案例分析,我的一点想法,破题: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目标上看:不是纯粹的上新课,只需知道和理解 而是必要的复习课,重在落实和运用; 从内容上看:不是单纯的教知识,只从书本到书本, 而是综合的提能力,更需穿行书际间; 从方式上看:不能简单的告诉之,这是什么,不是什么, 而要策略的引导之,应该怎么做,为

8、什么.,需要载体,书本-实际,告诉我的我会忘记,给我看的我会记住,让我参与的我会理解。,(一)把握主干知识,构建知识网络体系 考试说明在考核目标与要求中指出考生要有“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要有知识可供调动,首先脑子里就要有知识储备,因此,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知识是积极应对高考的基础和前提。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可以从总体构建相关的知识体系:,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民法通则,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律责任,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法,合同含义与法律特征,合同

9、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婚姻法,父母与子女间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基本原则,结婚的具体条件,结婚的程序,调解,仲裁,行政 复议,含义和 种类,公民的 基本诉 讼权利,基本 程序,证据,业务,职责,非诉讼 方式解 决纠纷,诉讼,律师,法律救济,(二)把握学科特点,掌握重点知识 作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规定公民在一定情况下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当公民的行为违背法律的规定时,该承担什么责任、受什么处罚。这在法律条文上就表现为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处理违法活动的程序、原则和制度等。因此,在掌握各专题的

10、重点知识时,关键是要围绕权利、义务、原则、程序来开展,同时注意掌握其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和专有名词。具体是通过案例分析来进行,如:,题号08(第二次)黄某和李某原是男女朋友,后因李某品行不佳分手。2009年3月,李某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10页,散发张贴于包括黄某丈夫陈某单位在内的十人单位附件。材料中“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黄某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并导致其流产。后来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内容完全失实。 (1)黄某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李某应怎样承担责任?(4分) (2)黄某有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途径的含义是什么?(6分) 答案:(

11、1)黄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李某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分) (2)黄某可以通过调解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分)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2分)诉讼:又称“打官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是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最后途径。(2分)。,实体法+综合法律保护(这需要很好地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起来的能力),变式题:“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

12、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是非热议已将“人肉搜索”推向了悬崖边,一则新闻则助推了反“人肉搜索”的呼声,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1)恶意或者过失发布“人肉搜索”行为构成了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这一行为可能侵害了公民的哪些民事权利?(5分) (2)面对恶意或者过失发布“人肉搜索”的行为,被侵害人应该怎么办?) 答案:(1)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人格尊严。(5分) (2)被侵害人可以通过调解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分)并要求侵害人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分),(三)

13、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解题能力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的高考试题设计,主要是通过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法律案例来考查考生对课本知识的理解、掌握情况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的“解读和提取信息的能力”、“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就显得特别重要。 1、在解读和提取法律案例中的信息时,一定要注意解读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部分组成。 2、在组织答案时,一是要根据设问的指向,调动和运用与所给案例相对应、相一致的法律知识来解答问题,做到理解与实际相统一。二是要思考案例叙述的是什么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法律问题和纠纷,又

14、在注意联系相关的法规、原则、程序和制度,说明之所以这样处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三是书写答案时要注意使用相关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概念,尽可能避免用生活化的口语来组织答案。 下面就是我在平常的训练当中对案例的一些类型的归纳:,题号08(第一次)案例1:小红(化名)应聘到杭州某公司上班。1个月后,小红在车间工作时,因包装带突然断裂,她手里的美工刀不慎伤到了眼睛,鲜血直流。同事见状,赶紧将她送到医院救治。单位利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有利条件,不承认小红是单位员工,对医药费撒手不管。焦急的小红只好找到妇联,寻求帮助。市妇联联系了一知名律师办理此案。尽管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律师四处寻铁证,找到单位工资单并发现在帐

15、簿中的一张小红借款借据,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 案例2:某市市民周先生被一名执勤交警以逆向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开出处罚决定书,不容申辩,周先生被罚款200元扣3分。交纳了罚款的周先生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行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周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认为,交警并未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现周先生否认存在“逆向行驶”、交警对此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交警所作行政处罚应依法认定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据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

16、的具体行政行为。 (1)同样是诉讼,两案中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为什么?(4分) (2)有人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从诉讼角度,如何看待这句话。(6分),1、程序法+辩析型(应重视对证据相关知识的掌握),答案:(1)案例1中的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的。案例2中的行政诉讼,实行行政机关举证的原则,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这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公民是被动服从,而且行政机关处于强势地位,公民因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2)证据是证明的根据,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离不开证据。在诉讼中,实行“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而证据是确认事实的根据。所以,打官司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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