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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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民法视野下的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订立)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终止 合同履行的保障:履行抗辩权、保全、违约责任、担保,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某些人身 权是获得 某些财产 权的前提,某些人身 权的行使 可以使公 民和法人 获得财产 利益,在民事主体 的人身权受 到侵犯的情 况下往往导 致财产的损 失,民法调整对象,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关系,物权。 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关系,债权。,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条件,通

2、常只有财产所有人才能对财产实施法律上的处分,与对方发生债的关系;而财产流转关系通常又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方法,即财产所有人通过债的关系取得或行使财产的所有权。,物权的特征,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直接支配: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债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排他性,在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并具有平等性。),物权的特征,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公示: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

3、权)(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如果不公示,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公信,一旦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特征,物权的标的是物(必须是特定物,没有特定化,权利人对其就无从支配,而且在物权转移时,也无法登记和交付。一般说来,债权的客体是行为,间接涉及到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

4、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物权的特征,在期限上的区别(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在合同之债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物权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必然存在,如果所有物发生转让,尽管原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但新所有人取得了所有权),物权的特征,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债,是依

5、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人情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给付金钱、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是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举例,甲有一幢房子欲出售,6月1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价格为20万元,6月2日与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25万元,6月3日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27万元,6月4日与戊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30万元。问:哪一份合同有效?甲应履行哪一份合同?,债的法律特征,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物权关系,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主体

6、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目的是保护财产动态的安全) 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权,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为请求权(非支配权) 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性,仅存在于特定的人之间,对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设立具有任意性 平等性 无排他性,举例,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

7、失。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中间,合同债权的相对性,其效力只及于债的当事人之间,原则上不得及于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甲欠乙10万元,甲有家财万贯,到期不还。此时,债权人乙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财产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只能请求债务人甲为一定的给付行为。再如甲欠乙10万元,甲无财产,到期不还,但甲之近亲属个个家财万贯。此时只能请求甲这一特定的人为给付行为),合同债权的相对性,典型表现: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若干实证:涉他合同(约定由第三人给付或受领;第三人利益合同:人寿险合同

8、;第三人负担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加害给付中的第三人 (消费者侵权与违约,其他只能侵权);转租合同;抵消中的第三人(只能发生在债的当事人间,合伙企业法);承揽合同的第三人(转承揽);多式联运合同中各区段的承运人;,债务,具有特定性 具有积极性,合同与民事法律行为,事件,行为,自然事件(如海啸),社会事件(如罢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民 事 法 律 事 实,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等,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债的体系,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单独行为之债(如遗嘱、悬赏

9、广告等),缔约过失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其他,债 的 体 系,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的相对性: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双务与单务: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 有偿与无偿:义务的内容不同(注意义务),主体要求不同 有名与无名:一般规则、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旅行合同: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诺成与实践: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交付才成立) 要式与不要式: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

10、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主合同与从合同,举例,甲、乙为兄弟,甲借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 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双务合同,合同的订立,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怎么来判断是否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从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抽取两个典型的阶段,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要约、承诺。 经过两个阶段是一般要求,有些还有特殊要求。如实践合同,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11、(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我原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 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的区分:按照合同法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则为要约:我公司现有某型号地水泥1000顿,每吨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 依照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声明不愿接受要约的拘束力,或声明是要约邀请。例如,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如表明“正在出售”,并标示了价格,是要约。但如果表明“样品”,虽标示了价格,也

12、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订约人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幢,愿以市场价20万元出售,你是否愿买”)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依照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询问商品的价格;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举例,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

13、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举例,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讯问售货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 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 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要约的法律效力,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存续期间(口头;书面:合理包括到达的时间、作出承诺的时间、返回的时间) 对受要约人: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不能随意转让,是权利,可放弃。 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法律

14、效力,要约的撤销: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确有利于使要约人能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从事灵活的交易活动,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尤其应当看到,既然合同成立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可以撤销。 但为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以下不得撤销:规定了承诺期限;明示是不可撤销的;没明示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举例,2003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由乙公司承租甲公司所有的商务馆一楼营业用房150平方米,二、三、四楼办公用房1800平方米,并在房屋租赁协议

15、第5条中写明:“乙方(即乙公司)若在2005年底之前购买上述房产,办公用房(二、三、四层)按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一楼150平方米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600元计价。” 2005年2月18日甲公司致函乙公司,称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系其向乙公司发出的出售商务馆的要约,现声明撤销该要约。2005年3月18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并明确表达了欲以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商务馆二、三、四层和以8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一楼150平方米营业用房的意思。但甲公司认为,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要约已经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拒绝将房屋按上述价格卖给乙公司。,要约的失效,拒绝通知返回

16、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未承诺 做了实质性改变,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可非实质性改变) 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举例,甲建筑公司向乙、丙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每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设上例中如果乙收到函后回函:“同意发货,款到交货。”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帐户。问:乙回函是什么性质?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设上例中乙当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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