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第五讲霍布斯《利维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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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第五讲 霍布斯利维坦的主要内容,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封丽霞,利维坦,【英】霍布斯(15881679),英 译 本,霍布斯时代的英国,查理一世与国会的斗争 圆颅党(议会派) 保皇党 国内的宗教矛盾国教与清教徒 清教徒五月花号1620年到达北美,查理一世 1600-1649,臣民们把自己的国王送上断头台,这在人类历史上还是头一次。英国宣布为资产阶级共和国。从此,欧洲的历史揭开了新的一页。,护国公 奥利弗 克伦威尔 1599-1658,【英】霍布斯(15881679),霍布斯其人,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与唯心主义的社会观 进步的自然观与反动的政治观 霍布斯是第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但

2、是当君主专制在整个欧洲处于全盛时代,并在英国开始和人民进行斗争的时候,他是专制制度的拥护者。 马克思,何谓“利维坦”(Levithan),骄傲之王 水族中的至高无上之物,无与伦比 万物皆在其下 圣经,传说中的海中巨兽 - 利维坦,“主权”是使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的灵魂”; 官员和其它司法、行政人员是人造的“关节”; 用以紧密连接最高主权职位并推动每一关节和成员执行其任务的“赏”、“罚”是“神经”; “资产”和“财富”是“实力”; 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 “公平”和“法律”是人造的“理智”和“意志”; “和睦”是它的“健康”; “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是它的“死亡”。,简言之

3、,“利维坦”就是一个根据社会契约和人们的授权,运用全体人民的力量和手段来进行共同防卫和维护和平的人格。 人创造一个拟制的国家,如同上帝创造人。,一、全书内容简介,第一部分:论人类 (从人性出发,对自然状态、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进行论述,建立其自然法理论),一、人性人性恶的自然状态论,(一)可怕的无政府状态 人的自然本性是自我保存 自保、生存、自私自利、野蛮残忍 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互相为战的战争状态 人与人的关系是豺狼的关系,产生互相为敌的混乱局面的原因,(一)人类是自私自利的,因此便存在导致人们互相斗争的种种因素:造成人类之间争斗的三个原因 竞争: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他人 猜疑:人们为了求得自

4、身的安全而侵害他人 荣誉:人们为保持自身的荣誉而侵害他人,(二)由于人是生而平等的,人类才智和能力的平等是引起争斗的另一原因 任何两人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缺乏强大的公共权力的恐怖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任何生产上的进步。在人人相互为敌的状态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成果不稳定。 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字、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暴力和欺诈是两种主要美德 不存在是与非,公

5、正与不公正的观念,没有财产,没有“你的”、“我的”之分,强权即公理,也许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我也相信决不会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这种状况,但有许多地方的人现在却是这样生活的。不论如何,我们从原先在一个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们往往会在一次内战中堕落到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这种活生生的事实中可以看出来,在没有共同权力使人畏惧的地方,会存在什么样的生活方式。,由于人害怕死亡,希望过安逸的生活,并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应有的东西。 因此理性就提出和平的合适条款,在这基础上签订协定。 这些条款就是自然法。,“如果某法对所有臣民一无例外地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又没有明文或其他方式在人们可以看到的地方加

6、以公布,就是自然法。”,自然权利与自然法 自然法的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然法原则,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遵守契约;与人为善;不要自傲;要合群; 要宽恕取和;放眼未来,不要只看到过去的罪恶; 秉公处理人们之间的纠纷; 分配东西要按比例原则; 以和平为目的的自然法,应采用调解的手段。,第二部分:论国家(全书的主体),一、国家的成因、产生和定义(国家起源论) “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

7、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 这一点办到之后,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二、主权学说君主专制,(一)主权学说的主要观点 1、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不受任何权力限制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体的权力限制,也不受

8、法律的限制)。 2、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主权者不能将其权力的任何部分授于或转让他人。,3、根据主权归属,把国家分为三种: 君主政体(最好的政体,可以避免内乱) 僭主政体 贵族政体(一部分社会成员掌握主权) 寡头改体 民主政体(公民大会掌握主权) 无政府状态,(二)关于绝对君主专制政体的理论,1订立契约时,人民已放弃了任意支配自己行动的权力,心甘情愿地把这些权力集中起来交给主权者。主权者的权力是大家共同授予的,并非由人民中任何一个人单独授予。因此,个别臣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对主权者的服从。 2、臣民必须服从主权者的行动与判断合法性,不得到主权者的许可,他们之间便不得订新约。,3、每个臣民

9、既然都是主权者一切行动和判断权力的授予者,因此主权者不论作什么事,任何臣民都不能谴责他不义。 4、主权者可以任意处死一个臣民,但臣民却无权处死主权者。,(三)为什么君主政体是最优秀的国家形式,1、凡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最大。君主的私利与国家公利是一致的。在君主制下,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回事。议会制之下,议员既要为公众谋福利,又要为个人谋私利。公私利益发生冲突时,常先顾私利而不顾公利。 2、君主可以在任何地方、时候秘密听取专家个人意见。而议员大多精于谋财而拙于求知,而且由于人数众多,他们不可能在任何时间、地点秘密听取意见。,3、君主决断时,除人性本身具有朝三暮四的情

10、形外,不会朝令夕改,前后不一。议员经常出现反对意见,昨天的决定今天就可能被推翻。 4、君主不会由于嫉妒和利益自己反对自己,但议会这样。 5、君主的宠臣很少,除开自己的亲族外,不会提拔任何人。而对议会阿谀奉承的人却为数众多,议员的亲属亦远远多于任何君主。,从个人自由到政治专制,霍布斯思想的实质,就是把人类变成一群群的牛羊,每群牛羊都有自己的一个“首领”,而首领保护他们的目的却是为了把他们吃掉。霍布斯认为专制君主大权独揽就可以为他的臣民确保太平,即使有,这种“太平”也将构成对人民的一种突难。 卢梭,霍布斯为自己的辩护,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

11、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三、国家削弱、解体的原因以及加强 统治的措施,(一)国家削弱的原因 国家组织不完备,犹如人先天不足,君主没有获是足够的统治权; 人人有决断善恶之权时; 当人人有财产的绝对之权时; 实行分权;神权与国权并存;或高于国权时; 谬论害及人心;私人获得众望; 国家具过大的城市,拥兵自卫;国家扩张领土,(二)加强统治的措施 进行尊君教育。 教育人民不要见异思迁;不要同尊重君信一样,尊重任何私人或集体; 不能诽谤君主或国王,致使人民之信仰发生动摇。,四、法律

12、理论,(一)法的定义(法律的命令说) 主权性、意志性、确定性 “法律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由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明显的方法,以表示出来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出只能服从而不能违反。” (二)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形式:自然法、成文法 根据法的效力:基本法、非基本法 (三)刑法思想,命令与建议,“建议”与“命令”之间的区别:命令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建议是为了别人的利益。 “当一个人说得如何如何;或不得如何如何时,如果除了说话者的意志外别无其他理由,便是命令。” 可见,命令者发出命令时代表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因为他发出命令的理由只是他自己的意志。,“当一个人说得如何如何或不得如何如何时,如

13、果其理由是从说话的对象因此而得到的利益上推论出来的便是建议。” 可见,提出建议的人不论其内心意图如何,他代表的只是听取建议者的利益。,由“法律”的特征推导出的几个结论,在所有国家中,唯有主权者才是立法者。 国家的主权者都可以不服从国法。 古老的习惯要取得法律的权威,必须得到主权者的同意。 所有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其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 。,任何平民的理性,以及法官的慎虑或智慧都不可能构成法律。而只有国家的理性和命令才能成为法律。 法律是一种命令,而这种命令是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同样充分的形式宣布或表达的。国家的命令,仅仅对于能了解的人说来才是法律。对于天生的白痴、儿童或疯人说来,法律

14、是不存在的,五、自由理论,(一)自由的涵义 任何事物的运动,如果不受外界的阻碍,那么就处于自由的状态中。 自由就是人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 (二)自由的原则 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才有自由。 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契约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 (三)自由与法律,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这部分否认自成一体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握超过世俗政权的大权。 主张教会必须臣服于世俗政权,且只能作为政权的一种协助机构。 否认所谓“教皇无过错”之说。,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这部分矛头针对罗马教会,揭发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贪婪的种种丑行。 呼吁教会势力撤出大学,使大学教育摆脱教会的控制和影响

15、。,总结与评价,1.近代唯物主义的杰出代表,否认神的存在,完成西方政治思想主题由神学政治观向近代法学政治观的历史性转换。 英国人首先提出了关于国家的思想,从这方面来看,必须以霍布斯为例证。 黑格尔 世间罕有的天才之一。卢梭,2、提出系统的政治理论。 A、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托付的。 B、坚决反对教权与王权二元对立,反对教会拥有任何可能限制王权的实质性权力,主张教权服从王权。,C、在政治权力的最终目的上,认为政治的首要问题是确保现实的利益,实现人类社会的和平与秩序。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政治行为可以不受伦理道德的约束。 3、提出实在主义法律观。,对霍布斯学说的指责,霍布斯之所以为人憎恶,倒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和错误的东西,反而在于其中真实的东西。 卢梭社会契约论 反对分权 反对普通法法律家 反对法治,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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