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服务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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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服务法律风险案例分析,随着电力事业的不断发展,电力行业的法制建设也不断完善,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电力法律、法规及规章,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事件过程】 2008年8月25日,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在前阳大市场内举办全民篮球赛。当天有风,东港市某礼仪公司为比赛提供的氢气球就摆放在比赛场地旁架空电线的两侧,氢气球随风摆动时触碰到电线,造成线路短路,致使前阳大市场暂时停电。停电后,丹东供电公司立即派员工前往现场抢修,迅速恢复送电。送电后不久,市场内商户孙某的仓库突然起火。 后来,东港市消防部门认定,摆放在电线附近的氢气球因风摆动时

2、,碰撞到架空线路,致使线路短路停电。经抢修重新送电后,因孙某仓库刀闸使用铜丝代替保险丝,致使线路过电压,导线绝缘被破坏发生短路,引发火灾。 法院审理 火灾发生后,孙某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丹东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178 万余元。,案例一,案例一,【相关法律】,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本次火灾事故着火点线路产权归孙某,,孙某对自己所有的线路有维护管理的义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供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检查设备不安全,2,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与损害的赔偿责,任,供电企业无法定或约定的定期检查任务。,供电营业规

3、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本次火灾事故着火点线路产权归孙某,,孙某对自己所有的线路有维护管理的义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供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检查设备不安全,2,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与损害的赔偿责,任,供电企业无法定或约定的定期检查任务。,供电营业规则第47 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本次火灾事故着火点线路产权归孙某,孙某对自己所有的线路有维护管理的义务。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6 条规定:用户对其设备 的安全负责,供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与损害的赔偿责任,供电企业无法定

4、或约定的定期检查任务。 电力法第60 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是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过错。,案例一,【法律分析】,线路短路后,供电企业立即进行抢修,及时向客户送电,尽到了义务。供电企业没有等待所有用电人检查完毕自身电力设施无异常后再送电的义务,及时向客户送电是合法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属于“强行送电”。丹东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勘验报告也认为供电企业排除气球碰撞线路故障后,恢复正常供电符合规程要求。另外,丹东供电公司平常认真维护线路设备,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缺陷。线路发生短路时,变压器低压侧的保险丝熔断,起到了保护作用,这也可以说明该公司尽到了管理

5、电力设施的责任,无疏于管理过错。着火地段不在该公司产权处,而在孙某的产权处,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二,【事件过程】,2012 年10 月30 日20 时许,村民赵某骑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郑州市一私立中学附近时,撞在府东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电线杆拉线上,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9 级伤残。后来,赵某以电线杆及拉线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记,应对自己的摔伤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将私立中学和该市供电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41192.76 元。,案例二,【相关法律】,电力法第60 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

6、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51 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案例二,【法律分析】 法院受理此案后,供电企业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事故现场照片,说明线路产权分界点位于城北线周玉香支线7 号杆。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分界点负荷侧供

7、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维护管理。作为分界点的7 号杆位于府东路西侧周玉香支线上,而造成原告伤害的拉线位于府东路东侧,位于私立中学支线第一基电杆上,由用电方负责维护管理。且供电企业称,双方所签合同是依照合同法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所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并向法院出示了相关证据:供电合同一份及照片7 张,用以证明该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的,双方不仅以书面形式约定了产权分界点,并且以示意图的方式,对产权分界点作了进一步明确。双方也对线路的维护管理做出明确约定,且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赵某诉私立中学和供电企业一案时认为,根据两被告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线路产权分界

8、点明晰,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私立中学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事件过程】 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判决了这样一个奇案,供电公司被判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20万元。 2014年7月29日上午7点多钟,高杰(化名)和一个同事在一个水塘边钓鱼,在钓鱼的过程中,他扛着钓竿到另一个地方钓鱼。他用的钓竿是长十几米的那种,刚走了几步,钓竿碰到了上方高 7.5 米的10KV 高压线,高杰被电倒。同事急忙将他送到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高杰的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近40 万元。供电公司认为,高压线的高度为7.5 米,远远超过规定的5.5 米,且事发现场并不处于公共场所,

9、也不属于农田,是闲置待开发用地,四周已有围墙挡住,正常情况下行人不需要到该地。出事的水塘不是鱼塘,不需要架设警示标志。,案例三,【相关法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或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案例三,【法律分析】 死者是在钓鱼挥竿、还是在换钓位过程中触及高压线,没有本质区别,均是在钓鱼过程中触电。如果法院认定在高压线下钓鱼没有过错,那么也就是从法律上支持、怂恿这种高度危险行为合法,所以死者在高压线下钓鱼触电应自担责任。 庭审法官认为,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除外。但该条例并未规定在电

10、力线路保护区内提着鱼竿移动钓鱼位置是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禁止性行为。因此,供电公司的辩解法院不采纳,供电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另外,高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钓鱼时应注意避开高压线路,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供电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案例三,【事件过程】 2012年10月21日,黄志福在帮助毕可元盖卫生间时触电死亡。2012年6月中旬,毕可元曾因盖房申请临时用电,供电公司审查同意后安排电工接线。临时用电完毕后,供电公司拆除了毕可元家的线路,将线放置于毕可元西邻居房屋后墙以备村修路临时用电。2012年10月19日,毕可元私自安排人

11、接线用电至21日事发。2013年3月,黄志福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公司承担929879元的经济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毕可元擅自接线用电导致事故,供电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四,【相关法律】 供电营业规则第47 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案例四,案例四,【法律分析】 本案虽然供电公司最后不承担法律上的民事责任,但其中反映出的供电公司自身工作的不规范也值得我们在今后工作中予以重视。规范临时用电的申请及办理程序,严格遵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办理临时供电时,应当要求电力使用者以书面形式申请,供电者审核后以书面提醒告知注意事项;临时用电需要符合规范;临时用电结束,应及时依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如果变更线路性质,必须明示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杜绝因撤线不及时、不彻底而导致用户私拉线路窃电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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