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与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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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部分:各罪研究,一、杀人罪 1,客观方面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下列哪些是杀人罪? A、自杀 B、溺婴 C、堕胎 D、安乐死 E、误以为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 F、相约自杀中一方应另一方要求而杀人,自己自杀未遂 判断:杀人罪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2,主体大于14周岁 15岁的小孩对下列哪些行为负刑事责任? A、绑架一10岁小孩勒索财物20万元 B、绑架一10岁小孩勒索财物未遂后“撕票” C、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D、交通肇事撞死10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自杀案件的处理:(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但对错误行为应予批评,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处理;(2)

2、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更高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3)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因自杀行为并不是犯罪,所以不是教唆犯或帮助犯,应根据教唆、帮助行为在实现自杀过程中的作用的不同分别对待。(4)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二,故意伤害罪 1,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如拳打脚踢、使用工具、使用科学技术手段等,也可能是不作为。伤害行为必须是通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致使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器官功能受到损害。如果不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咒骂致人精神病,则不构成本罪,可按其他罪

3、处理。 2,伤害的结果:从内容上可分为两类,即对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的破坏,和对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破坏,如丧失听觉、丧失生殖能力等。从伤害的程度上,可分为以下4级:,A、轻微伤害:损伤经过简单治疗或不经过治疗即可恢复健康,对人体组织或器官没有造成损伤,对人体健康影响不大的伤害行为。 B、轻伤:造成人体器官、组织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而又不属于轻微伤的行为。 C、重伤: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 D、致人死亡:因伤害行为致使他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

4、了足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由于实施行为时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属于混合罪过。,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 什么? 应考虑以下情节(1)使用什么犯罪工具?是预先选择还是随手取得的?(2)打击的部位是什么?(3)打击的强度如何?(4)犯罪行为有无节制?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时是否继续打击?(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6)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7)行为人与被害人是什么关系?,李某、赵某曾经为琐事和孙某发生纠纷。某年十一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天下着中雨,孙某正在一条比较偏僻的马路边上的一家小卖

5、部里边看电视边吃饭时,听到外面有人叫他。孙某走到门外想看看是谁,刚一出门,李某、赵某即分别手持8100cm、880 cm的铁管向孙某打去。孙某向外跑了20多米后被打倒,李某、赵某继续用铁管殴打孙某,后逃离。孙某在泥泞中躺了半个多小时后被行人发现,送到医院后已死亡。经鉴定,孙某头部共有十三处损伤,均造成了凹陷性骨折,身体其他部位未见受伤。李某、赵某当天晚上乘火车逃往外地,一个多月后被抓获。,三,强奸罪 1,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 女的能构成强奸罪吗? 2,主观方面是故意 一女子被撞昏死,心脏停止,别人以为其已死,遂送进太平间,准备火化。一工作人员见该女子容貌秀丽,产生奸尸故意,但

6、在奸淫过程中,女子身体得到活动后醒来。该男子如何论处? 3,客观上必须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4,强奸的既遂与未遂:国内外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射精说,又称性欲满足说,认为行为人奸入并射精,满足了性欲,完成了行为,才是既遂;(2)插入说,即结合说,认为只要双方的生殖器结合,男方的生殖器插入了女方的生殖器,即为既遂,不以射精为必要;(3)接触说,只要双方的生殖器有表皮的接触即为既遂,不管是否插入、是否射精。目前实际中均采用插入说,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没有对被害妇女的贞操造成实际性的侵害,而第一中观点则对犯罪分子过于宽纵,不利于保护被害妇女的利益。但在奸淫

7、幼女的情况下,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采接触说。,5,刑事责任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2000年6月25日晚,某国有企业业务员赵某推销产品来到某市,在一旅馆住下后,因路途奔波劳累,即上床入睡,忘记将门锁上。睡后不久,感到身边有人,借着窗外光亮,隐约看到一年轻

8、漂亮的女人闭着眼睛呢喃着用手在他身上抚摸。赵某燥热难熬,便用力将女人抱住,实施了奸淫,后两人便进入梦乡。凌晨时,赵某突然被女人哭骂声惊醒。原来,女人姓李,与丈夫旅行结婚,住在隔壁房间,夜晚出去如厕,迷朦中,摸错门上了赵某的床。事发后,李女与其丈夫向公安机关报案。,四,绑架罪 1,客观方面 :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即绑架罪由绑架行为(或偷盗婴儿的行为)与勒索财物的行为(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两方面构成 2,主观方面: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如犯罪分子为了逃跑而劫持人质,要求司法机关向其提供交通工具,或者劫持人质后要求司法机关释放其同伙等 3,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9、4,绑架过程中“撕票“的,以绑架罪论处,处死刑,五,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客观方面的几种行为中,有一个行为就构成该罪,有两个以上行为,也以一罪论处。 2,妇女为14周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妇女,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和无国籍的妇女。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的,适用我国刑法中关于本罪的规定。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3,在拐卖过程中有奸淫或强迫卖淫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4,如果妇女自愿被拐卖或要求被拐卖的,拐卖者是否构成犯罪?,六,重婚罪,七,抢劫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管理人或其他人员当

10、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1)手段行为: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暴力、胁迫方法以外,对被害人施加某种力量,对其造成人身强制,使其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从而劫走财物,如用酒灌醉、用麻药麻翻等 (2)目的行为:当场劫走财物,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如果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 3, 转化的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转化的抢劫罪的条件:(1)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2)目的是为了窝藏赃

11、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3)必须是“当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包括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和刚一离开犯罪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追捕的途中。(4)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实施了足以伤害人身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4,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

12、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品的。,案例一: A在醉酒后搭乘出租车,出租司机B拒载,之后 A强行将出租司机拽到车外,扔给B一张名片 (上面有真实姓名和地址),让B第二天早晨 来找他要车,然后强行把车开走。事后A对此 事的解释是他当时是向B“借”车,而B表示当时 自己没有同意A借车的要求,案例二: 小地痞张某在旅游期间结识了富婆赵某,二人一见如故,二人当晚在某宾馆开了房间住宿。在宾馆房间里,张某叫赵某将衣服脱光,先去卫生间洗澡等他。于是赵某将自己衣服脱光后放在床边,然后去洗澡。此时张某赶紧抱起赵某的衣服,以及和赵某的一只女式手袋和手机打开房门就跑。赵某在卫生间听见声音不对,急忙出来,见张某将自己的衣

13、服全部抱走了,赵某赶紧起身欲追张某,但发现自己一丝不挂,迫于面子很犹豫,此时张某在门外一边跑一边嚷嚷:“你有本事就追呀!”赵某闻言大怒:“你以为姑奶奶偶不敢追啊!”说完,赵某扯下床单披在身上紧紧追赶张某,张某故意往大街上人多的地方跑,赵某毫不畏惧,连追了两条马路,抓住了小地痞张某。,八,盗窃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罪对象:公私财物,一般是有形物,也包括一些无体物在内。主要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

14、、设施而使用的,构成盗窃罪。,(2)盗窃罪的行为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手段是秘密的,但包括行为人自以为秘密而实际上很容易被发现的手段。窃取,指以非抢劫罪、抢夺罪的方法以外的方法,排除原来他人的占有而建立新的占有的过程。如果未建立新的占有,不构成盗窃罪。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外汇、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的国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同时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值,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等所起作用的

15、大小。 盗窃天价西红柿如何论处?,2,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3,偷开汽车行为的处理: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汽车的,按其实际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为取乐而偷开汽车的,如果情节严重,可按一般违法行为对待;多人多次为取乐而偷开汽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可以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自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罚。,2003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胡某进入一商店谎称购买手机,店主陈某将一款价值3500元的手机交给胡某,胡称要试一试手机的通话质量,又以店内信号不好为由说要到店外试打,店主不知有诈,遂应允。胡某手握手机出店后趁店主未注意之机迅速逃离。 胡某是

16、诈骗还是盗窃?,九,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 1,代为保管是什么意思?即占有,原因有: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 窝藏或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2,什么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有什么区别?,3,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1)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合法保管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范围较窄,行为人在侵占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了该财物;盗窃罪的对象范围较宽,包括一切财物,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并没有取得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 (2)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行为人占有财物之后,盗窃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行为人占有财物之前。,搬运工赵某在某火车站站台见一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女)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5件行李,便上前询问其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二人商定,由赵某将王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王付给赵人民币15元作为报酬。赵扛着4件行李至出站口,王所带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看到王忙于出示车票,赵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的行李的企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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