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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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融资租赁合同出 租 人: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 租 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D座8层邮 编:100081电 话:010-62192121传 真:010-83685770地 址: 支付单位: 联 系 人: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即合同签订地)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物件1. 租赁物件描述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租出、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租入下列设备以及与该

2、设备相关的所有附件(统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万元)合计(万元)备注(设备配置)大型洗扫车292184中型洗扫车270.8141.6摆臂车21530中型自卸车2918小型自卸车(长安之星)87.862.4吸粪车13232普通洒水车23060“牛皮癣”清洗车(长安双排座)2510“牛皮癣”清洗机144租赁物件总价值(大写):伍佰肆拾贰万元整 (¥ 5,420,000.00 )2租赁物件购买2.1 承租人在没有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或者受到出租人干预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了本合同项下的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承租人自主决定并直接与出卖人商定了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配置和数量、价格、交货

3、、安装、验收时间等内容。2.2 出租人完全根据承租人的指示和要求与出卖人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见附件一),并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产品买卖合同的内容。2.3 出租人在产品买卖合同中除有向出卖人购买产品的权利和付款的义务外,其他权利由承租人享有,其他义务由承租人履行。2.4 出卖人不履行产品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不得干预。2.5 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不影响承租人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租人仍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3租赁物件交付和安装3.1 出卖人应当按照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接收人交付约定的租赁物件

4、,承租人应当接收租赁物件。3.2 承租人接收租赁物件时应当签署并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件签收单(见附件三)。如果承租人在接收到租赁物件三日内没有将租赁物件签收单交付给出租人,则承租人在出卖人交验单、交接单或其他接收单据上的签字或盖章作为承租人已经收到租赁物件的证据。3.3 承租人签署租赁物件签收单、交验单、交接单或其他接收单据上的行为表明承租人已不可撤销地接收了租赁物件,并不可撤销地支付租赁支付表(见附件四)中的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3.4 承租人自行与出卖人讨论决定租赁物件的安装、调试和培训等事宜。3.5 出租人不承担因出卖人违反产品买卖合同而造成承租人任何损失的责任。3.6 出卖人有迟延交货或交

5、付的租赁物件质量、数量存在争议以及其他违反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对出卖人索赔的权利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3.7 承租人因租赁物件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对出卖人索赔,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3.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需要对租赁物办理相关政府检验、许可、登记等事项由承租人自己完成。4租赁物件保养与维修4.1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租赁物件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件、定期保养,以使该租赁物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除正常损耗外,承租人应使租赁物件处于与交货时相同的状态。4.2承租人对租赁物件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

6、担。一般情况下,由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件,承租人在保证维修后的租赁物件仍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下,可以自行对租赁物件维修。4.3承租人应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对租赁物件进行检查和维护。4.4 出租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进入租赁物件所在场所,检查设备及承租人对设备的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等,对此承租人应当给予协助。4.5 租赁物件质量及维修服务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与租赁物件出卖人、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并不得因该争议而影响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应付款项的义务。5. 租赁物件所有权与所有权保护5.1 在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之前,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5.2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

7、内享有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利,承租人行使上述权利不得损害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5.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件没有处分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出售、互易、赠与、抵押租赁物件,不得用租赁物件进行投资、入股、入伙,也不得使租赁物件被留置、扣押或允许其他人使用租赁物件。5.4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任何实质性改装或添加。承租人对租赁物件进行修理安装到租赁物件上的零部件、备件、附件、设备和设施等,均自动成为租赁物件的组成部分并归出租人所有而无须补偿,租金也不因此而作调整。5.5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件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牌,以表明该租赁物件为出租人所有,

8、承租人应按出租人的指示在租赁物件的显著位置粘贴出租人提供的标牌,并保持标牌完好。5.6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为机动车。机动车必须登记和上牌,为便于承租人管理和运营租赁的机动车,出租人授权出卖人将机动车发票开给承租人(或约定的第三人)并授权以承租人(或约定的第三人)名义对机动车进行登记、上牌。承租人名义下的发票不因此成为承租人对机动车享有所有权的凭证,机动车登记、上牌只是允许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和凭证,机动车的所有权并不因此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仍是租赁物件的唯一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得以机动车发票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向出租人、国家机关主张所有权或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5.7如果本合同

9、项下的租赁物件为机动车。为保证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因租赁物件登记、上牌遭受损害,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件登记、上牌后,立即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承租人应立即将发票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给出租人。5.8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为非机动车。有关权证票据由出租人保管。如果非机动车票据为了方便承租人经营开在承租人名下,其所有权并不因此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仍是租赁物件的唯一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得以发票或登记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向出租人、国家机关主张所有权或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5.9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为有形动产,不因承租人的使用而成为不动产。5.10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

10、物件的所有权,出租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基于GPS技术的锁车、锁机等手段)控制租赁物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6. 租赁物件保险6.1 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件在出租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险种,其中机动车必保险种为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条款,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工程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车载泵车),非机动车必保险种为财产综合险、地面突然塌陷责任、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责任、第三者碰撞责任、机器损坏责任(扩展所有责任为前提),其中土方机械必保险种或为工程机械设备险、附加碰撞、倾覆责任(包括第三者碰撞责任)、第三者责任险

11、,保险受益人为出租人。承租人同意将租赁支付表规定的保费在缴纳日前五个工作日交付出租人,由出租人代为投保,出租人在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副本或保单正本复印件交与承租人。6.2 租赁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1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6.3 出租人领得保险赔偿金后,可自主决定用于下列事项:(1)若本合同继续履行且租赁物件可复原或修理的,保险赔偿金用于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正常使用的状态所需的一切费用;(2)若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

12、修理的,保险赔偿金用于冲抵承租人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索。出租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转交给承租人,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本合同视同承租人正常履约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而提前终止。(3)若租赁物件遭受实质性损害,本合同解除,则应将保险赔偿金冲抵承租人所欠租金、费用、延迟利息以及依本合同应向出租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等,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索。6.4租赁期间内, 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使用、因承租人原因未及时投保或续保而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按租赁支付表规定的时间、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应付款项。

13、7. 租赁物件损失风险7.1 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件的全部风险。风险包括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劳资纠纷、罢工、地震、火灾、洪水、暴风、游行示威、暴乱、政府限制)、租赁物件被政府机构征用、征收或其他风险(总称“损失”)导致的租赁物件损坏、灭失、不受控制。7.2 出现风险后,承租人应立即(1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并在损失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损失及时全面地书面报告给出租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的义务不因上述损失而免除。7.3 发生损失的情况下,根据出租人判断(1)如租赁物件未遭受实质性损害,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将租赁物件恢复至出租人合理满意的良好状态。或(2)如租赁

14、物件遭受实质性损害,本合同解除,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的选择履行义务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8. 合同终止时租赁物件处置8.1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赁支付表约定的全部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支付租赁支付表约定的留购价格后,出租人应当以租赁物件期满时的状态转让给承租人,将租赁物件权属证明及其资料移交给承租人,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相关手续。8.2 承租人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件归还给出租人,除正常磨损外,租赁物件应与当初交付时处于相同状况,承租人应承担出租人将租赁

15、物件修理、修复、鉴定所花费的全部费用。8.3 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终止合同,承租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租赁物件交由出租人确定的承运人装运运往出租人指定的地点,归还给出租人,同时应附有相关单据、租赁物件清单等。拆卸、包装费用、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支付。8.4 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终止合同,出租人自行收回租赁物件的,出租人在收回租赁物件前无需提前通知承租人,并有权进入该租赁物件存放场所收回租赁物件,承租人应给予协助。出租人在收回并处分租赁物件过程中用于租赁物件拆卸、包装、运输、存放及拍卖或变卖等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支付。第二条 租金1起租日和租赁期间1.1 本合同的起租日为承租人签署租赁物件签收单、交验单、交接单或其他接收单据之日。起租日确定后,出租人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由出租人确认并签章的租赁支付表送达到承租人提供的地址。承租人没有签署租赁支付表的,应当在收到租赁支付表后两个工作日内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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