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中英文教程第十一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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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1,一、WT0 TRIPS下的知识产权分类,1、版权(Copyrights) 2、商标(Trademarks) 3、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 4、工业设计(Industrial Designs) 5、专利(Patents)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Layout-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7、未公开的信息(Unclosed Infor

2、mation),2,二、WTO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一般性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TRIPs Art.3)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成员就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影响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取得、范围、持久性和实施的事项以及影响知识产权使用的事项),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待遇。,3,2、最惠国待遇原则(TRIPs Art.4),任何成员就知识产权保护给予另一成员国民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但下列情况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1)一些关于司法协助及一般性质的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这类协定并不是专门针对知识产

3、权保护签订的。 (2)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年)及罗马公约中的规定,不属国民待遇而由另一成员享有的待遇。,4,(3)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未加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权利不受最惠国待遇约束。 (4)根据WTO协定生效前已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定获得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若这些协定被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且也不对其他成员国民构成任意或不公正的歧视。,5,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与WTO普遍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是一致的。但须注意的是其中涉及到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

4、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ture and Artistic Works)、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ance,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关于

5、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等等,而这些公约和条约所确立的有关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则优先适用。,6,3、WTO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特定原则,1、任何成员在其制定与修改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相一致)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的供给,不断提高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水平。 2、WTO成员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以不正当手段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消极影响

6、。 (Art.8),7,四、关于“权利用尽”(Provision on Exhaustion),TRIPS第6条规定:对于TRIPS下的争端解决,在符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前提下,该协定的任何条款均不用于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 ( For the purposes of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 this Agreement, subject to the principles of MFN and National Treatment nothing in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used to address the issue o

7、f the exhau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8,“权利用尽”产生“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何谓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外国的版权所有人通过独占许可协议(合同)将其版权转让给我国国内一家公司(A公司,版权受让99人),并指定A公司制作的版权商品限于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如果外国的版权所有人又将其版权转让给第三国的一家公司(B公司,也是版权受让人),而我国一家进口商(C公司)又将B公司在第三国制作的版权商品进口到国内市场,这就构成了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9,五、版权(Copyrights),(一)版权保护的范

8、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2条、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版权保护应延伸至表达方式(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及其数学概念等不在此列)、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及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换言之,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版权所有人不仅仅享有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版权等经济权利(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不在保护范围之内)。,10,(二)版权保护期限,作品(除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之外)的保护期限,不是以自然人的生命为计算依据的。作品保护期为经授权出版之年年底起至少不少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后50年内没授权出版,则从作品创作完成

9、的那年年底开始计算,保护期为50年。 对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有效保护期为自录制或节目表演当年年底开始起算至少50年。对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一般为开始广播那一年年底起至少20年。,11,六、商标(Trademarks),(一)定义 任何使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或标志的组合都可成为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包括个人姓名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和颜色混合以及这类标记的混合均可注册为商标。若标记本身不能区分有关的商品和服务,则WTO成员可要求经使用才能注册。从而使该商标具有区别性。作为注册的一个条件,这些标记应是显而易见的。 (TRIPS第15条),12,(二)WTO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则,W

10、TO允许其成员依使用来注册。但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是提出注册申请的条件。注册申请不能只因为自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3年内未实际使用而被拒绝。 每一种商标在注册前或注册后立即公布,并且为他人提出撤消注册的诉请提供合理的机会。另外,WTO成员也应使他人有机会提出异议。,13,(三)WTO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则,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独占权,以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授权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贸易中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的标记(而这种使用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商标所有权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应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应影响WTO成员在使用后可获得相应权利。,14,

11、“在先权”(prior rights),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没有具体规定包括哪些权利。一般认为这种在先权应包括已获保护的商号权、已获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版权、已获保护的原产地地理标志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1。 1 Available at .,15,七、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一)定义 地理标志指标明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境内,或境内的一个地区或一个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一种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的特性实质上即归因于这一地理来源。,16, (二)特点,地理标志有二个方面的特点: 1、标志方式多样化,既可用WTO成员名称来标识,也可用成员境

12、内的一个地区,甚至这种地区内的一个地方来标识(如“英格兰威士忌”、“庐山云雾茶”); 2、地理标志与商品的一种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性具有本质上的联系。,17,(三)对酒类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规则,禁止将地理标记适用于并非原产在该地理标记所指示的地方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标识出产品的真实产地或者该地理标记采用的是译文或有诸如“类”、 “型”、 “式”、“仿制品”等诸如此类表达,也不允许。 对包含着地理标记或由地理标志组成的葡萄酒(烈性酒)商标,若这种葡萄酒(烈性酒)并非原产于此,则应拒绝注册或宣告其注册无效。 当葡萄酒的地理标记同音异义时,应对每一种标记都予以保护。但这种同音异义的标志彼此

13、应有所区别,以免消费者被误导。,18,(四)一些例外规则 (Art.24),1、在地理标记在其原产国获得保护之前,已真实地申请或注册了一个商标,或者已真实地通过使用获得了一个商标,则不得因为该商标与一个地理标记相同或相似而影响该商标注册的合格性或有效性,或者损害商标权所有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2、若任何有关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权利要求早于人所共知的恶意使用地理标记之日,只要地理标记不被恶意地使用或注册,则成员国可以规定,这种要求必须在受保护的地理标记在该成员境内受到人所共知的恶意使用之日起的5年之内提出,或者是在该商标在该成员注册日之后提出(但商标须于注册日已公布)。,19,八、工业设计(Indu

14、strial Designs),(一)定义 所谓工业设计保护是要保护具有新颖性的或具有原创性的独立创作的工业设计。但这种保护不应延伸至实质上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决定的工业设计。,20,(二)规则(TRIPS第25条和第26条),受到保护的工业设计的权利所有人有权禁止第三方为了商业目的未经其同意即制造、出售或进口一些物品,这些物品具有或包含着与受到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基本上相同的外观设计。 工业设计的保护期限不少于10年。,21,九、专利,(一)可获专利的标的物 专利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上的实用性。 以下各项可不授予专利权: (1)

15、阻止以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为目的(包括保障本国人民、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的严重损害)的商业开发的发明; (2)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3)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特别是除用微生物和非微生物方法生产的、主要是用生物过程生产的动物、植物品种。,22,(二)专利权的范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8条规定,授予专利权人的独占权(exclusive rights)包括: (1)当专利标的物是产品,则专利所有权人有权禁止第三方未经其许可从事制造、使用、提供销售、出售或为这些目地而进口该专利产品。 (2)如果专利的标的物是方法,则权利人有权禁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使用该方

16、法及从事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至少为这些目的进口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3,(三)关于强制许可(Art.31),(1)适用强制许可的前提条件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期间内向权利所有人获取使用授权的努力没有成功; (2)强制许可的范围和期限限于其目的; (3)实施强制许可不应有独占使用权; (4)实行强制许可主要是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5)如果原来适用强制许可的情况不再存在或不再出现或当原来适用强制许可的情况不再存在或不再出现时,强制许可则应终止实施; (6)专利人应得到足够的补偿; (7)有关强制许可的决定其法律上的有效性应受到司法审查,24,(四)专利保护期限,The term of protection available shall not end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a period of twenty years counted from the filing date. (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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