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5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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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火车和汽车为限,其主要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a.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b.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2)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除外责任。 陆运险对于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2、责任起讫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 3、索赔时效 陆上运输货物保

3、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开始计算。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航空运输险负责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抢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2.航空运输险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

4、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3.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了承担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航空运输险的责任期间 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 5.索赔时效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计算,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支付的特点: 1、国际贸易支付会遇到国内贸易支付所没有的汇率变动

5、风险、外汇管制风险、法律冲突所带来的适用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等特殊问题。 2、买卖双方身处异国,相互之间缺乏信任,且都力求使自己减少钱货两空的风险,并得到某种资金融通。 3、涉及的当事人多,各国的法律差异大,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支付工具:是指买卖双方之间用什么手段进行货款的收付。国际贸易中主要包括货币和票据。 一、货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币可能是进口国的货币、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这将取决于下列因素: (1)货币是否可以自由兑换。 (2)货币的币值是否稳定。 (3)政治风险。 (4)行业习惯。,二、票据 (一)汇票 1、定义: 英国1882年汇票

6、法第一节将汇票定义为: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并由出票人签名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规定的某一将来时间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2、汇票的当事人 (1)出票人:即出具汇票的人,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是卖方。 (2)受票人:是汇票上的付款人,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通常是买方或其指定的银行。 (3)受款人:就是受领汇票上规定的金额的人,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通常是卖方本人或其指定的银行。,3、汇票的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汇票可作不同的分类: (1) 按照付款时间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指见票即付的汇票。汇票上明确记载“见票即付”

7、的 字样,没有记载到期日的汇票和记载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都属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Time Draft),指汇票上记载了付款人于将来一定的日期或特定 的日期付款的汇票。 (2) 按汇票是否附其他单据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指不附有任何货运单证的汇票。光票在流通过程中,主 要靠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资信。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指附带装运单据的汇票。这种单据主要包括 提单或其他运输凭证、发票、保险单等。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均使用跟单汇票。,(3) 按照出票人性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指出票人和付款人是银行,银行

8、根据汇款人的要求开出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指出票人是工商企业,付款人是工商企业或银行。该汇票由受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在规定的日期向受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 (4) 按承兑汇票性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指由工商企业出票以另一企业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便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Bankers Acceptance Bill) .指出票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该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4、汇票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 (1)汇票的基本作用在于其支付

9、功能,它能直接代替现金支付和结算活动。此项功能给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带来便利和安全,使当事人克服了现金携带和清点的不便。 汇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就必须通过特定的支付方式来完成,例如通过汇付或者托收等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以汇票支付货款,其业务流程一般是: 卖方以买方为受票人(付款人)签发汇票附上装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单据要求付款或者承兑后付款买方向银行付款或者承兑汇票后取得装运单据银行将收妥的款项汇给卖方。,(2)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之一是融资功能。如果卖方签发远期汇票,这意味着卖方提供给了买方贸易以融资便利,使之不必立即付款,甚至可以用卖掉货物后的货款在汇票到期日支付货款。 一

10、旦买方在汇票上承兑,卖方就取得了买方已承兑的汇票。假定买方是信用良好的公司,卖方就可以将汇票向银行要求贴现以便尽早获得款项。若银行接受买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并办理了贴现,卖方就通过汇票贴现实现了融通资金。,(二)本票 是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三)支票 支票是以银行为受票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汇票。本票多用于借贷、赊销和现存债务的证明。使用支票则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出票人在银行有存款,与银行订有使用支票的协议,不得透支,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也不常用。,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11、主要分为两大类三种。 一类是收付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办理的方式: 如买方直接付款( 汇付)和银行托收; 另一类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其中以信用证方式最为常用。 虽然几种方式基本上都要通过银行,但银行在各种方式中所起的作用不一。 一、汇付 (一)定义: 汇付(Remittance)指付款人主动将货款交给银行,通过银行按指定的方式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的结算方式是买方主动将款项通过本国银行汇付给外国的卖方,故这种方式被称为“顺汇法”。,(二)汇付的当事人 1、付款人(Remitter)是国际买卖中的买方,由其承担付款义务。 2、收款人(Payee)是国际买卖

12、中的卖方。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申请,代其汇款的银行。通常汇款行是进口地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对收款人付款的银行。通常汇入行是出口地银行。,(三)分类: (1)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指示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电报(Cable),电传(Telex)等方式,指示汇入行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由于目前国际间电讯服务的技术得

13、到飞速发展,电讯费用极其便宜,所以绝大多数与贸易相关的汇付均采用电汇方式。 (3)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指买方向本地银行购买汇票,自行寄交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人向银行提示要求付款。,弊端: 一方面,汇付方式依赖付款人(买方)的商业信用,因此卖方的风险很大。 另一方面,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要求买方先行以汇付方式支付一笔预付款,万一到时卖方不交货,买方又将承受预付款的全部损失。所以,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汇付通常仅用于样品、杂费、预付款等小额费用的支付和结算。,二、银行托收 (一)定义: 银行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

14、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托收方式在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中属于逆汇(Reverse Remittance)方式,即卖方通过银行向外国的买方索取款项,而不是买方主动向卖方支付货款。 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URC522)。该统一规则只有经当事人事先约定才受其约束,属任意性惯例。,(二)性质 “托收”一词的本意就是委托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以,托收的性质基于付款人的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即卖方与银行只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并不保证从买方处收到该等款项;能否收到款项,全凭买方的商业信

15、用,卖方的收款无保障。因此,托收方式对卖方风险较大。除非信用良好的客户,否则卖方不应当采用托收方式来收取货款。,(三)银行托收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商(Exporter) 或卖方(Seller) 。委托人还是出票人(Drawer)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Payer) 付款人是代收行向其收取货款的

16、人,通常就是进口商(Importer) 或买方(Buyer)。付款人还是受票人 (Drawee)。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提示行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以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也可以自己兼任提示行。,(四) 银行托收的业务程序 1.委托人出具汇票,向托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具托收指示书,附具或不附具装运单据。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4条的规定,所有交办托收单据,必须附有载明遵守URC522并有完整明确指示的托收指示书。托收指示书应包括下述适当的内容: (1)委办托收银行的全部资料,包括全称、邮政和地址、电传、电话及传真号。 (2)委托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全称、邮政地址,如有可能,应包括电传、电话及传真号。 (3)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提示所在地,如有可能,应包括电传、电话及传真号。 (4)提示行(如有)的详细资料,包括全称、邮政地址,如有可能,应包括电传、电话及传真号。 (5)托收的金额和货币。 (6)所附托收单据的清单和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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