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客观方面》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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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 犯罪的客观方面,分配学时:4学时。 教学目的:掌握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重点掌握危害行为、不作为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解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教学方法:大脑风暴方法、讲授法、讨论法。,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1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犯罪客体有直接关系,说明什么样的行为在何种特定的客观条件下,怎样威胁或损害某种客体,以及产生

2、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即说明犯罪客体是如何受到侵犯的。 2.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密切的联系,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实情况。 3.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克思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已经成为现代通行的法律谚语。行为是现代刑法的基础。,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其特征是

3、: 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的身体的动静。 案例: 张某晚上经常做噩梦。1996年3月某日晚,张某又梦见自己被一头恶狼追咬,被狼追上后不得不奋力与之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制服。第二天清早醒后,发现其妻已经死亡,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张某本人。,3.危害行为是有危害性的身体的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案例: 被告人刘某,女,57岁,农民。 刘某与邻居孙某长期邻里关系不睦,双方经常因鸡毛蒜皮之类的小事而争吵甚至厮打,仇怨日深。由于孙某人高马大,刘某却是一介老妪,体力相差悬殊

4、,故不敢与孙某角力。但刘某笃信鬼神,认为只要自己早晚求神拜佛,必能得神灵助佑,于是决定借助神力杀死孙某。她在自家摆设香案,早晚祈祷,请求圣帝显灵将孙某杀死,以解自己心中之恨。又制小布人一个,背书孙某名字,并以针扎布人胸口,期望以此手段害死孙某。事有凑巧,孙某不久竟真的染怪病身亡。刘某高兴之下将自己所做之事告知他人,结果被孙某家属得知,于是孙某家属报告公安机关,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将刘某绳之以法。 上述三个特征是每一个危害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第一,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主观内在特征)的行为:(1)身体的条件反射行为;(2)睡梦中的言谈举止;(3)不满14周岁或16周岁

5、的未成年人的的行为;(4)精神病人实施的有害于社会的行为;(5)意外事件中的行为,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6)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 第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缺乏危害行为的“介素”,当然不是危害行为。包括:(1)合法行为;(2)正当行为。,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为”。 作为的特殊性: 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通常的作为是由一系列积极的举动构成。 作为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这是作为在违反规范方面的特点。,作为的实施方式: (1)

6、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 一是利用自身身体条件,如四肢、口、头部等动作实施作为。 二是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只有男性才可以构成本罪的单独实行犯。 三是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如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就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可以单独构成本罪。这种类型作为的划分,主要是依据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可能性进行的。,(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 一是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如利用刀、枪、棍棒、毒药、电、放射线等杀人、伤人。 二是利用他人的作为。即行为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无罪过的人)实施行为。如甲欲毒死病重的妻子乙,让不知情的保姆将有毒的饭菜喂给乙吃。

7、 三是利用动物的活动。即将动物作为犯罪工具,达到自己的犯罪意图。如唆使训练有素的猎犬咬伤或咬死他人即属之。,(二)不作为 资料库生命的抉择.MPG 1、 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2、不作为的种类 (1)纯正的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例如,遗弃罪。 (2)不纯正的不作为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例如:以拒不哺乳的方式杀死婴儿。,3.不作

8、为的特征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案例:被告人黄某,男,43岁,船工。 1996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尽数落水。由于落水的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游泳,故生命处于极度危急状态。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驾船参加抢救行动,黄却因封建迷信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常在江上捕鱼的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行动,也不许其他人使用他的船去救人。结果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4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事后应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公诉。,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 A、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

9、定,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B、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C、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D、先行行为引起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将无自救能力的儿童带到危险地带等。,讨论 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而成立不作为犯罪? 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案例 2002年7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张某(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张某去附近水库游泳。张某之母马某兰告诉李某,张某不会游泳,可嘱李某要看好张。约3时许,李某带领张某、徐某(13岁周岁)到达水库,

10、租了3个救生圈,3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张某提出再次下水,李某开始不允许,经张某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张某、徐某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二人。张某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某发现后喊叫李某。李某急忙下水施救,但已寻找不到人。后张某从水中漂出,被送往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过调解,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讨论两个案例: 1某幼儿园阿姨带小朋友们出去玩,路过一个粪池时一个小孩不小心掉入粪池。阿姨呼救。过来一个中学生,用树枝想把小孩挑上来,未能成功

11、。用树枝丈量粪池,发现该粪池只有不到一米深。后过来一个农民,跳入粪池将小孩救出,但小孩已经淹死。 该案应如何处理?,2、被告人宋某,男,32岁,河南省南阳市人 2003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并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倒不如死了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或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凳子时,宋福祥喊来了邻居叶宛生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李又找来了自缢用的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直到听到李踮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才起身过去,但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父母,待其家人到时,李已经无法

12、抢救而死亡。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杀时,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下,被告人宋负有特定的义务,而其却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所以,根据刑法第132条之规定,判被告人宋福祥故意杀人罪成立,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关于持有的问题 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 它通常始于作为,以不作为维持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的交融性。 但持有却难以直接归入作为或不作为。由于没有身体的积极动作,故不同于作为;由于又不以某种实施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作为成立的条件,故不

13、同于不作为。,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特征: (1)对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 (2)是由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 (3)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1、构成结果:指危害行为对主要客体(简单客体时)或对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复杂客体时)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或具体危险的事实。 构成结果的种类:普通结果与加重结果。 普通结果:成立某种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起码限度的结果; 加重

14、结果:法律明文规定成立某种犯罪加重类型所必须具备的结果。,非构成结果:指危害行为侵害随意客体而形成的事实。非构成结果的种类: (1)存在于未遂犯与中止犯中的中间结果,这是专指在可以成立未遂和中止的犯罪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行为后,虽未产生构成结果,却可能产生的构成结果之外的物质性结果。 (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的构成结果。 (3)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之犯罪中的随意结果,这是指危害行为侵害随意客体而形成的又不属于前两类结果的非构成结果。,(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1、物质性结果: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特点: 以对物质性犯罪对象的作用记录犯罪; 认定

15、方法上的数学测量可能性。 2、非物质性结果: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特点: 以对非物质性犯罪对象的作用记录犯罪; 认定方法的复杂性。,(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直接联系的结果。 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间接联系的结果。 直接结果在符合构成结果条件时可以成为构成结果,间接结果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构成结果。例如,甲盗窃妇女乙给孩子治病的钱,导致孩子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孩子之死是甲盗窃行为的间接结果。,(四)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1、实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现实侵害的事实。 独有的特征:现实的侵害性。 2、危险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

16、成的现实危险的事实。 特征: 现实的危险性。 这种危险性是由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某种事实表现出来的,因而不同于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五)单一结果与复合结果 单一结果:犯罪行为侵害简单客体产生的结果。 复合结果:犯罪行为侵害复杂客体产生的结果。 复合结果特点: 其一,实施一个行为。 其二,侵害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这是复合结果的根本特征。,三、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上述规定表明,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存在危害结果,只不过是后者将结果的实际发生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而前者无这种必然要求,是否以危害结果的出现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依据刑法分则各罪的规定为准。,2将发生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 3将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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