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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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干预和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特征,1国家干预性 2经济性和社会性 3多样性 4变动性,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二)社会本位原则 (三)经济公平原则 (四)经济效益原则,三、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通过经济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3经济法律

2、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行为 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行为。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2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第二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法 两者区别: 第一,经济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不同。 第二,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不同。第三,经济法与民法两者的作用不同。第四,经济法与民法调整的方法不同。,(一)代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

3、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服务,代理人应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2诉讼时效的种类,(1)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期间为

4、2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民事权利的保护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定的时效期限。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4种性质的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物被丢失毁损的。,(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开始 2诉讼时效的中止 3诉讼时效的中断,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相同之处表现为: 体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经济法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中有很多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必要时也会采用行政手段加以调节。,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第一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第二,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不同。 第三,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方法不同。 第四,经济法与行政法两者的作用不同。,【案例介绍】,王明和李刚毅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一日,在市中心的一家商场里两人偶然相遇,随后互问近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毅则是一个做服装的个体户。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两个星期后,李刚毅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还缺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

6、,借期6个月。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天后给回复。 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翼翔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2万元。张翼翔说他手头有现金15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母亲在。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陈红的母亲立即取出5千元给这个准女婿。第三天,王明将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写了一张借据,表明6个月一到即归还。,转眼6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毅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李刚毅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毅在3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刺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

7、王明同意了。张翼翔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翼翔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母亲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11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母同意。王明又来到李刚毅家,看到的是李刚毅的遗像。李刚毅已自杀身亡,且未留有遗嘱。李刚毅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这笔2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几种观点】,1、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李刚毅来还,但他已死亡,所以只能由其妻子俞芳来还。王明只是一个中间人不负责任。 2、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王明来还,王明偿还后,再去向李刚毅请求

8、偿还。 3、本案中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李刚毅之妻要求偿还,但如果遗产不够偿还则未偿还部分不再清偿。,本案中存在着以下一些法律关系:王明与李刚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发生在李刚毅开口向王明借钱时,因为此时王明表示几天后给其答复,并未承诺,关键在于当时缺钱;而没有钱的话,借贷法律关系将会因无客体而无法成立。当王明筹到钱并借给李刚毅时,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写不写借据对法律关系的成立并无影响,它只是双方对这一法律行为采用的形式,即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万一以后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证据主张权利。出借人王明的权利是到期收回借款,义务是在约定的借款期内将2万元交于李刚毅使用

9、并不得任意干涉;借款人李刚毅的权利是在借款期内使用这笔钱,义务是到期偿还借款。,王明与舅舅张翼翔和女友陈红的母亲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尽管王明借来的钱是再借给李刚毅的,但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钱,他不是借贷的代理人,因为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所以李刚毅并不与张翼翔和陈红的母亲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如果王明是以李刚毅的名义向他人借钱,则还钱的责任由李刚毅承担,王明不承担后果。李刚毅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是其监护人,存在监护关系;当李刚毅死亡后,俞芳是其财产继承人,发生财产继承关系。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

10、.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属于保证)。,陈红的母亲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张翼翔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毅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毅的遗产变卖来偿还。当然,若李刚毅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案情介绍,1999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

11、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黎民在晚报上查阅了不少旅行社登载的广告,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妥了手续,预约旅行时间为10月2日上午飞机去昆明,10月7日上午飞机回;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一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每人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9月30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10月2日上午,参加旅行的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包括一名导游),实到44人,

12、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游客们表示不满,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暴,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不满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解决。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三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治安拘留。 结束这次不

13、太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三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几种观点】,1、旅行社自始自终处于违约状态,对其违约行为应该负完全的责任。保险公司对黎民等三人应当给予赔偿 2、旅行社没有违约及违法行为,其无法按照原先约定提供吃住行,是由于云南旅游火暴这一旅行社无法抗拒的客观事实引起的,故无须承担责任。司机及导游等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由他们本人承担后果,且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后者无须赔偿。 3、旅行社对飞机误点而推迟旅游时间不承担责任;对在云南期间的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司机及导游的行为,旅行社因雇佣关系而应

14、承担责任,但若保险公司已进行赔偿的,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评析意见】,首先,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没有法律规范则法律关系将失去存在的前提;二是有主体,即有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三是有法律事实的出现,即出现了法律规范中假定出现的情况。法律规范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桥梁便是法律事实。那么,什么是法律事实呢?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在法学上就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以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

15、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事件则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又可以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时间的流逝、人的死亡等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属于绝对事件。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政变等虽属于人的行为,但并不是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属于相对事件。法律事实的区分,有利于确定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以及分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承担。,其次,有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则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起某一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最后,本案中,黎民等

16、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劳务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劳务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约定过违约责任,就按约定做;若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也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等责任。司机殴打黎民等三名游客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制裁。受伤的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本案中以上两个事实均已出现,所以引起了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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