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守则》(第二次修订版)标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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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政守则 (第二次修订版),纪检监察中心 宣,前 言,2013年5月13日,荣盛发展【2013】第22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全员签订并执行廉政守则的决定”,将集团公司2006年开始执行廉政公约升级为廉政守则,将签订范围由高管扩大到全员,并将其固化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经过2年多的实行,廉政守则已经成为广大员工普遍认可并严格遵守的内部纪律集合,也已经成为纪律审查部门认定“违纪行为”的最主要依据。,前 言,但伴随着公司的发展,2年间廉政建设遇到了较多新问题、新要求和新挑战,部分条款的设置已不能满足现状,需要充实内容并提升高度。还有一些下发的临时性规定文件,也需要补充、并入。所以,公司于2015年8月启动

2、了对廉政守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了执委会的审议。,第二次修订的原则和方向,一、取消中性描述,让每项要求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原版中存在大量中性描述,容易引发歧义,必须借助单独的解释才能明确具体要求,执行中的可操作性也有不足,本次修订以“简明、易懂、便操作”的原则,最终形成了非常明确的“9个禁止、67个不准和23个应当”。,第二次修订的原则和方向,二、重新准确定义,使规定更科学、更合理 为了让每一项纪律的表述更科学,更合理,根据“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进行了重新定义。,第二次修订的原则和方向,三

3、、将已经固化的廉政理念正式明确并入 将公司在各种场合中提出、强调的先进理念正式写入廉政守则,包括“倡导正确行为之下的高绩效”、“要事即报”、“倡导简单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倡导简单而真诚的人际关系”、“严控单一来源采购”等。,第二次修订的原则和方向,四、新问题、新情况提出新要求 根据2年多来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有针对性的增加了禁止性条款,并入已经颁布的临时性要求,主要包括: 1、围标、串标尤其是内外串通操纵招标采购活动的问题; 2、置业顾问倒卖房源的问题; 3、与供应商赌博、资金拆解和安排亲属的问题; 4、“权权交易”以及滥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的问题; 5、越权担保、见证、承诺以及私自使用公

4、章的问题; 6、大肆挥霍公款的问题;,第二次修订的原则和方向,五、屡禁不止、屡查屡犯问题再强调、再要求 针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且相关要求在原版中不够全面、描述不准确或强调程度不足的问题,进行了相应修订,或独立成条,或补充描述。主要包括: 1、借礼尚往来之名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2、接受娱乐、宴请、休闲、高消费活动的问题; 3、弄虚作假欺瞒公司的问题; 4、对抗纪律审查工作的问题; 5、阳光公示的问题;,廉政守则,负面清单,9个“禁止” 67个“不准”,23个“应当”,追责措施 处罚落实,守则效力,总体框架,正面清单,追责措施,附则,第一部分负面清单,第一条 禁止违背忠实、勤勉义务故意损害公司利

5、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入股、参与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股市投资行为除外。 (二)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公司或其他投标人利益。 (三)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与他人串通采用订立合同等表面合法的形式骗取公司财产或致使公司利益受损。 (五)恶意捏造、编纂、传播有损公司形象的负面信息,或在公共媒体、网络媒介上发表对公司的不满言论。,第一章法规篇,第一部分负面清单,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将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或者赠送他人。 (二)在少数人范围内私分公司财产,或在分配、购买中滥用职权先占、多占财产。 (三)窃取因工

6、作暂时保管的财产。 (四)将公司经济往来中获得的折扣、优惠、补偿、奖励、罚没收入等经济利益据为己有。 (五)将公司资产以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贱卖给本人。 (六)采取虚报工资、虚报工程量、伪造单据等手段骗取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 (七)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八)公款私存、私建小金库。 (九)抢占、倒卖公司产品并扰乱公司销售秩序。,第一章法规篇,第一部分负面清单,第三条 禁止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下属或业务单位赠予的贵金属、有价证券等财物。 (二)借逢年过节、子女升学、探病、开业、乔迁、奠基、婚丧嫁娶等礼尚往来之名收

7、取业务单位的礼品、礼金。 (三)要求、暗示下属或者业务单位替自己偿还债务。 (四)将个人的消费发票到业务单位处报销。 (五)参加业务单位组织的带有娱乐性质的非公务宴请、旅游以及到高档娱乐场所消费。 (六)向业务单位借用房屋、车辆等资产。 (七)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业务单位服务。 (八)参加业务单位组织的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九)个人与业务单位发生资金相互拆借,包括借入、借出资金。 (十)本人和近亲属在业务单位处任职、承接业务。,第一章法规篇,第一部分负面清单,第四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吃空饷或为其谋求特殊待

8、遇。 (二)相互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三)在录用、考核、晋升、评选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向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贱卖公司财产。 (五)工作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六)公款支付近亲属应个人负担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七)为他人谋取利益,由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八)默许、纵容、授意近亲属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开展利益冲突交易或从事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经营活动。,第一章法规篇,第一部分负面清单,第五条 禁止违反公司制度和程序或超越权限实施、审批业务。不准违规或越权实施下列行为: (一)为他人提供购房、车位、物业等优惠。 (二)聘用、选

9、拔、处分、解聘员工。 (三)将公司财产赠与、出借、抵押等。 (四)以公司名义进行投资、融资、资金拆借、委托理财等活动。 (五)以公司名义对外募捐、对外赞助。 (六)免除他人债务,放弃公司应该收取的违约金等预期收入。 (七)以个人意志向业务单位指定或更换品牌、供应商。 (八)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等。 (九)修改公司章程确定的组织架构和决策程序。 (十)以公司名义提供承诺、担保、见证、证明。 (十一)调拨、拨付资金。 (十二)私刻公司各类印章,不经登记、审批私自使用印章。 (十三)私自调整工资,购买商业保险,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十四)其他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

10、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一章法规篇,第一部分负面清单,第六条 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或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或获取的公司商业秘密,或以公司商业秘密换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私自将公司的人事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制度、流程、图纸、专有技术、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经营业绩、财务报表、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人事变动、重大奖惩意见、重大制度修订等商业信息对外传播。 (二)擅自向网络平台等媒体发布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 (三)在招标采购或者商业谈判过程中,向业务单位透露标底或者谈判底限。 (四)携带公司机密文件出入非工作需要以外的公共场

11、所。,第一章法规篇,第一部分负面清单,第七条 禁止弄虚作假欺瞒公司。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粉饰业绩。 (二)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故意隐瞒重大问题、重大隐患。 (三)实施签署虚假意见、组织虚假活动、草拟虚假文件、履行虚假程序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隐瞒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个人问题。,第一章法规篇,第一部分负面清单,第八条 禁止大肆挥霍公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借会议、节日、庆典之机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等,或大肆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活动。 (二)使用公款购买节礼在公司范围内相互馈赠。 (三)以业务单

12、位捐赠为名超标准购置或购置与工作无关的财物,不准接受现金形式的捐赠。 (四)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高消费、购置与工作无关的礼品。,第一章法规篇,第一部分负面清单,第九条 禁止干扰、对抗、妨碍、逃避纪律审查工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接受公司调查。 (二)销毁、转移、隐匿或伪造证据材料。 (三)提供虚假说辞、情况干扰、妨碍纪律审查。 (四)包庇他人,掩盖违纪、违规行为。 (五)串通、唆使、威胁他人对抗公司调查。 (六)违反纪律审查保密要求。 (七)威胁、辱骂、殴打、诽谤、报复纪律审查人员或其家属。 (八)故意隐瞒举报信息或违法、违纪事件。 (九)未获授权擅

13、自对举报信息开展调查或擅自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第二部分正面清单,第十条 应当积极倡导正确行为之下的高绩效。 第十一条 应当及时、客观反映问题,做到要事即报。 第十二条 应当积极推动廉政建设,践行、倡导并传播“阳光、诚信、勤俭、励志”的廉政文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敢于揭露并制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二)自觉接受外部群众和内部员工的监督,在公共区域主动悬挂廉政标识,尊重垂直委派干部的意见。 (三)杜绝一言堂、独断专行,严控单一来源采购,维护招标秩序和规则的严肃性,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最高价中标。 (四)积极参与荣盛特色的廉政文化体系的构建,组织开展有助于营造廉政文化氛围的各项活动。 (

14、五)认真贯彻落实“廉政一票否决”、“监督标识明示”、“无过错举报”、“举报保密”、“举报奖励”等各项廉政政策。,第二部分正面清单,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收取的礼品、礼金,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备案、上交。 (一) 贵金属、购物卡、有价证券、纪念品、工艺品、电子产品等实物资产(可食用的特产除外),应于收到2日内向所在单位行政办公室备案,行政办公室做好备案、接收、使用登记。 (二) 现金,于收到7日内上交纪检监察部。,第二部分正面清单,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涉嫌滥用职权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应当主动进行“阳光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 本人和近亲属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承接业务。 (二) 在管辖范围内

15、安排亲属任职。 (三) 本人在与公司交易中可能获益的(公司有明确政策的除外)。 (四) 本人和近亲属系某企业法人或出资人,或本人在某企业中兼职,且该企业与所任职的公司属于同业或存在业务往来的。 (五) 本人系某企业法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且正常运转的。 如发生上述行为,应于15天内向纪检监察部备案,以书面形式发送至监察邮箱() 。 第十五条 应当知悉纪检监察部是受理经济类举报的第一接口部门和内部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主管部门。,第二部分正面清单,第十六条 应当提倡“简单”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 合理把控公务接待。

16、(二) 合理控制预算,减少无效支出,提升资产使用效率。 (三) 轻车简从,简化内部接待。 (四) 红白喜事提倡厉行节约,领导班子成员家中操办重大事项需事先报告。 第十七条 应当倡导简单而真诚的人际关系,通过述职会、总结会、职代会、管理建议书等正常内部途径反应问题、表达诉求,不搞拉帮结派,不相互排挤、推诿、扯皮。,第二部分正面清单,第十八条 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持强烈责任心和高度警惕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 避免履职过程中自身或下属出现重大工作失职或失误。 (二) 努力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推进、提升内控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 在已明示公司职务身份的公共场合以及处理突发、重大事件过程中,应谨慎对外发表个人意见、签署文件。,第三部分追责措施,第十九条 签约人违反本守则之规定,公司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 依据规章制度给予签约人行政处分,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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