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解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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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解专题案例,案例演示 大家讨论 焦点争议 理论分析 老师总结,案例演示,甲、乙二人是朋友,某日分别在一火车站内伺机行窃而各自寻找猎物(各偷各的)。甲看见穿着西装的A,于是走到A身边并伸手扒A西装的右口袋,但是却空无一物,接着再改扒左口袋时被A发现。当A正出手要抓甲时,甲却拿出身上的短刀刺A的腹部,A重伤倒地不起。在附近走动的乙见状,立即过来,与甲共同搜刮A身上的钱,未料A因为忘记带皮夹而身上一毛钱都没有。当甲、乙正要逃走时,被警察发现。A经送医后获救。 试问甲、乙的行为应如何处断?为什么?,焦点争议,甲、乙二人分别在火车站内伺机行窃而各自寻找猎物阶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甲扒窃A西装的右口袋而

2、未得任何财物构成盗窃既遂、未遂还是根本就是不能犯? 甲拿短刀刺A的腹部使A重伤倒地不起后,搜刮A身上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乙见A重伤倒地后,立即过来与甲共同搜刮A身上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要为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理论分析,阶段一:甲、乙二人分别在火车站内伺机行窃而各自寻找猎物阶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如何理解? 是“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去犯罪”?,理论分析,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一直认为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去犯罪; 张明楷教授认为是: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 原因是认为25条第1款只是限制了共同犯罪的成立

3、范围。,理论分析,共同故意不仅要求各个共犯都明知共同犯罪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还要求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共同行为不是指各个共犯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还要求行为具有相互补充的性质。 具体到此案,甲、乙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寻找猎物,不存在共同行为。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理论分析,阶段二:甲扒窃A西装的右口袋而未得任何财物构成盗窃既遂、未遂还是根本就是不能犯? 刑修八增加了“扒窃”的行为类型,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并列,那么是否存在未遂?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不能视为所谓的行为犯,不能认为即使分文未取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即应以行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

4、产为既遂标准。,理论分析,未遂的前提是实行行为已经着手。 那么什么是着手?西田典之教授认为,只有在实行行为造成了既遂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时,才能认定为着手。即法益侵害的危险。 如何判断着手,或者说如何判断已经构成了现实的危险? 现在大部分学者都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主观主要考察行为人的犯罪计划。,理论分析,犯罪计划不等于犯罪故意,是犯罪故意的具体化。以盗窃为例,盗窃故意可以细化为盗窃具体财物。 对于扒窃案件,应以行为人的手接触到被害人实际上装有钱包或者现金的口袋或者提包外侧为着手。具体到本案,甲的行为已着手。,理论分析,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将未遂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5、主观未遂理论,也称“法的敌对意识的显现”,立足于行为人的恶性、危险性,当行为人的恶性或危险性表现于外部就可以处罚; 客观未遂理论,关注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有没有造成客观危险,其重点在于危险存在与否。,理论分析,混合未遂理论,以主观未遂论为主,客观为辅。除此之外,还要造成一个印象,行为人法的敌对意识的显现,动摇了社会大众对法秩序有效性的信赖。即“印象理论”。 德刑法典22条:依据行为人对犯行之认知而以直接开始构成要件之实现者,为犯罪行为之未遂。 日刑法典43条:着手于犯罪之实行而不遂者,得减其刑。,理论分析,台修改后刑法25条: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 不能犯的学说: 抽象危险说,以

6、实行行为的着手为判断时点,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基础,以一般人的见地来考虑行为是否具有引起所意图的结果。采用这种学说时,除了迷信犯外,其他的不能犯都应该按照未遂犯处理。我国传统观点可以说采此说。,理论分析,具体危险说,主张以行为时为标准,以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考虑。日本现行通说。 客观危险说,以行为后作为判断时点,以行为当时存在的一切事实作为判断的材料,以具有科学知识的一般人作为判断基准。 具体到本案,采抽象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的,都应认为是未遂,持客观危险说的认为不具有危险,理论分析,阶段三:甲拿短刀刺A的腹部使A重伤倒地不起后,搜刮A身上钱财的

7、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刑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 张明楷教授独到的见解: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了这些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实施,理论分析,这些罪的行为与故意。 具体到本案,我们姑且先不论甲重伤A的主观目的,结合我们前面的结论,持抽象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的认为构成未遂,按照不要求既遂理解,可以成立事后抢劫; 持客观危险说的,认为不具有危险,但仍然实施了盗窃罪的行为和故意,只是客观上不具有危险,仍然按照不要求既遂理解,可以成立事后抢劫。,理论分析,前面只是假设,这里还需要具体分

8、析甲是否符合事后抢劫的主观要件,即为了. . 具体到案例中,主观目的不明确,但结合后来和乙一同搜刮A身上的钱的行为来看,我认为甲重伤A应该是误以为身上有钱财,因此不具备事后抢劫的主观要件,那么就只能直接认定为抢劫罪。,理论分析,阶段四:乙见A重伤倒地后,立即过来与甲共同搜刮A身上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要为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涉及承继的共犯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共犯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关键是这种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范围是什么?,理论分析,理论上有三种学说: 完全肯定说,后行行为者承担前者全部的行为和结果。理由是后者认识并利用了前者的行为和结果,在价值上和事前同谋的场合并无不同。 否定说,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性,没有因果性的当然不承担责任。,理论分析,中间说,原则上采否定说,即先行行为者的行为效果延续到后行者参与之后,且后行者利用了该行为效果的,可以成立承继共犯。 结合案例,乙和甲共同搜刮A的钱财,应认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甲对乙的参与持默许态度),且共同实施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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