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ord论文】陂堰、乡族与国家——以泰和县槎滩、碉石陂为中心【社会文化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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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陂堰、乡族与国家以泰和县槎滩、碉石陂为中心一、问题缘起 2001 年夏天笔者来到江西省泰和县考察。泰和县,位于江西中部,赣江中游,地处富饶的吉泰盆地,为江西著名的科举大县,历史以来所取中的进士、举人人数极多,有“文章节义之邦”之称,尤其在明初为鼎盛时期。如史料记载:“泰和邑儒学之设久矣,士子业诗书而谭礼乐,彬彬然文风之盛,他邑罕俪。自入国朝洪武、永乐以来,士之鏖战于文场者,自乡试以至廷试,屡占第一之选。释褐而登仕版者,内而公卿郎署,外而牧伯守令,学校百执事、道德文艺事业著称于时者,不可胜数,何其盛之又盛也!”由于开发较早,当地有着极为深厚的宗族传统。 在泰和县农村进行调查时,笔者在当地发现一

2、本民国时期撰修的水利志,即重修槎滩、碉石二陂志 。就笔者所见,在地方社会,人们单独为一处水利设施撰修志书的现象并不多见,因此这类数据也就显得极为珍贵。该志书由泰和人蒋挹泉等撰写于 1916 年,全书共分十二卷。分别为序文、呈词、官厅告示、祭江文、议案、布告、槎陂亩捐、碉陂亩捐、尚义捐、支用数目、跋言、附录等。在志书修成的 23 年之后,1939 年泰和人周鉴冰又再次组织士绅重修陂志。引起笔者兴趣的是,蒋、周氏为什么先后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撰写这样一本志书?修书的目的何在?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笔者才发现该水利设施并不简单,不仅已有近千年的历史,而且其背后有着相当复杂的历史背景,从中略可窥探历史上乡族

3、之间以及乡族与国家的关系及乡族间对利益的争夺。 二、陂堰的修建 槎滩、碉石二陂座落于泰和县禾市镇附近,浥水支流牛吼江上,该江因槎滩陂落差大,水流急,声如牛吼,称牛吼江,古代曾称禾溪。槎滩陂将牛吼江水分流,陂水自西向东依次流经禾市镇、螺溪镇及石山乡,在三派村汇入禾水而注入赣江。槎滩陂水流经禾市镇上蒋村时又分为南北两条支流,分别称为“南干渠”和“北干渠” 。为预防水灾,在槎滩陂下约七里处,又修筑有一段减水的小陂碉石陂。因此该水利系统称为槎滩、碉石陂。槎滩陂渠迂回三十余里,该水利系统灌溉了包括禾市镇、螺溪镇在内的大部分村庄。 槎滩陂水利系统最初创建于南唐时期,据史料所载,时为泰和人周矩修建于公元 9

4、58 年前后。宋皇祐四年(1052 年)周中和作槎滩碉石二陂山田记 ,其中详细记载了周氏开基祖周矩及后代修陂的过程: “里之有槎滩、碉石二陂,自余周之先御史矩公创始也。公本金陵人,避唐末之乱,因子婿杨大中竦官吉州,卜居泰和之万岁乡。然里地高燥,力田之人岁罔有秋。公为创楚,于是据禾溪江之上流,以木椿、竹筱压为大陂,横遏江水,开洪旁注,故名槎滩。陂下七里许,又伐石筑减水小陂,渚畜水道,俾无泛溢,穴其水而时出之,故名碉石。乃税陂近之地,决渠导流,析为三十六支,灌溉两乡九都稻田数百顷亩,流逮三派江口,汇而入江。自近徂远,其源不竭,昔凡硗确之区,至是皆沃壤矣。既而虑椿筱之不继也,则买参口之椿山,暨洪冈寨

5、下之筱山。岁收椿木、春茶、竹筱,以资修陂之费,而不伤人之财。二世祖仆射羡公2以先公之为犹未备也,又增买永新县刘简公早田三十六亩六、地五亩、鱼塘四口、佃人七户,岁收子粒以给修陂之食,而不劳人之饷。 ” 记文记载了监察御史周矩因避乱而移居泰和的过程。周矩根据泰和县的地势,以自身财力,主持修建了槎滩、碉石二陂。陂修筑以后,周矩及其子周羡又增买田地以供修陂费用。这项水利工程对泰和县高行、信实两乡乡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改善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如文献中记道: “槎滩陂在县西禾溪上流,后唐天成进士周矩所筑,长百余丈,滩下里许筑碉石陂,为三十丈,又于近地凿渠为三十六丈,分灌高行、信实两乡田无算。 ”

6、 ”县治北四十里曰高行、信实两乡。余尝过屑乡觉海寺,以与先祭,见里中溪流浩瀚,条达不绝,而老农无涸辙之忧,回视四境,称地之膏腴,莫先于此也。” 正是由于此项功劳,建设该陂的功臣之一周羡,被列入泰和县乡贤祠内,受到历代的供奉与祭祀。自此以后,历代两乡人都对陂加以维护、修建。如民国间,江西水利局局长燕方畋记: “泰和槎滩陂创自南唐,载诸通志。迄今千有余年矣。考其平时蓄水、灌田数逾万亩,实为全邑水利工程之冠。其间历年兴修,或由善士慨捐,或由田亩摊募,从未乞助于有司,艰苦自持千载,于兹,具见当地物力之雄,而万民生计之是赖也。 ” 槎滩陂及其支渠是泰和县最大的水利工程。时至今日,二陂仍起着灌溉农田的作用

7、,促进了地方农业的发展。 三、宋元时期围绕陂利的争夺 由于槎滩陂的灌溉面积很大,受益地域包括两个乡大部分的地方,远远超过了周氏家族所居住的区域,因此在管理上给周氏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其日后的维护也是花费巨大。起初,在高行(今禾市镇)、信实(今螺溪镇)两乡,周氏家族是属于发展较早的大族,在两乡其它家族力量还未成长起来之时,水利的矛盾并未显露出来。但是,随着大量移民迁入,禾水流域形成了不少宗族聚居的村落。在移民的开发过程中,包括蒋、胡、李、萧氏在内的宗族力量逐渐壮大,并开始向周氏权威发出挑战。人们根据分布于禾水的位置,对当地家族有如下描述:“上有三十六蒋,中有七十周,下有十八王。 ”其中的数字

8、为该家族所分布的村庄数量。水利之争,主要在周氏与蒋氏之间展开。这也是本文开头部分所介绍的蒋、周氏先后撰修水利志书的原因。由于周氏处于禾水的中游,加大了其管理水利的难度。许多人一直伺机而动,而这一机会终于等来。 北宋时,围绕槎滩陂水利及其护陂之田的所有权问题开始发生变化。首先是周氏家族用来维护陂堰日常管理的田地发生了变化。据周中和记载:“先是山田之人,皆吾宗收掌支给,由唐迄今,靡有懈纪。至淳化间,祖德重兴一时,昆弟皆滥列官爵,不遑家食,前之山地田塘悉以属诸有业者理之,供赋赡陂,岁有常数,凶岁不至于不足,乐岁之羡余,则以偿事事者之劳,斯固谨始虑终图惟永久云。 ” 如上所述,北宋淳化间(990994

9、 年),周氏一族家道兴盛,先后多人位列官爵,如周廷义(出任通事)、周廷实(学士)、周廷训(供奉大夫)等。至北宋天圣间(10231032 年)族中又有多位有能力的人出任为官,如记载:“至淳化、天3圣间,吾宗贤而掌事者八人迭中科目” 。这使得周氏家族管理出现真空,族中掌事者比以前少了许多,周氏家族已没有能力完全控制水利。于是周氏将维护槎滩陂日常修筑的田地,分托各都有业者理之。自此,围绕着槎滩陂及其护陂之田产的争夺拉开了序幕。 周氏将护陂之田地分为各都管理后,对槎滩陂的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也由最初的周氏家族独立承担,转为实行流域内各族按田摊派和个人捐募的方式。如元至正间(约 1341 年),柏兴路同

10、知李英叔曾出钱二万缗独修槎、碉二陂。 就在护陂之田管理方式发生变化后不久,元至正元年(1341 年),槎滩陂水利系统的管理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变化缘起于罗存伏侵占事件。周氏族人回忆:”至正间,不意陂近罗存伏饕为己利。曾叔祖云从白之于县,以正其罪。 ”居于槎滩陂附近六十四都的罗存伏兄弟盗卖周氏护陂田产, “有乡人罗存伏兄弟不合,将其蒙强横占,收租利,妄招己业。又将田五亩、渔塘一口,盗卖与蒋逸山为业。 ”周氏无奈,只得告官,请求官府作主。不过,此时单凭周氏一族力量似乎无力解决该事件。于是,周云从在僧人谢悟轩的撮合下,决定联合李、萧、蒋氏以壮大实力。为防各人退缩,几方在三派院签定兴复陂

11、田文约,如下: “云从欲得告官,一人之身,要钱用度切,虑人心不齐,恐后各人退缩,凭僧谢悟轩会集亲眷李如春、李如山、萧草庭、蒋逸山等,到集三派院,对神歃血誓天,当众议约。云从情愿出身告官对理,约内李如春、李如山、萧草庭、蒋逸山等每人先出花银十两入众公用,恐本州差官踏勘要银用,度日逐供给。自立约之后,云从等再不敢退缩,其陂田争回,云从亦不敢擅自称主徇私,以为已业,永为赡陂田产,恐多要使用。照依前派,云从无得干预,日后如有一人不遵者,罚银十两入众公用,中间但有走泄私自送信者,子孙永堕沉沦,覆宗绝嗣。今恐无凭,立此文约一纸为照。至正元年辛巳四月日,约一纸付李如春执照。 ” 根据文约协定,周氏出力,李、

12、萧、蒋氏出钱,共同将罗存伏兄弟告官。由于其中的蒋逸山又是罗氏盗卖田产的买主,因此为达成一致,五人甚至歃血结盟,以示其决心与忠诚。不久后,罗氏侵占事件有了结果,据记载:“周云从纠族经理,具状赴告。泰和州差兵廖思齐等勾得存伏兄弟到官,对理明白。供招实情,愿央请亲邻蒋逸山、胡济川等折中,吐退所占田塘、陆地,归还周大夫子孙掌管膳陂。其碉石陂下直至文陂,系云从纠同李如春修筑;其下桐陂、拿陂、白马陂,以至助陂,系云从纠同萧草庭修筑,直至三派口出。自今当立约吐退之后,从便周大夫子孙永远掌管,改召佃人承耕,以为万民方便。存伏兄弟及在场中证人等皆不敢如前互占。 ” 经过官府审判,罗存伏愿意将侵占之田还于周氏。周

13、氏夺回了被占的陂田,与此同时,鉴于槎滩陂水利系统的日常维护之责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即由从前的周氏家族维修,变成了受益各族分担,如上所述,李如春、萧草庭等都参与了槎滩陂水利系统的修筑工作,因此为避免日后的纷争,也为了更好地管理陂堰,当地士绅共同协商,最终订立了新的管理制度以及用水公约“五彩文约” 。重修槎陂志中对此记道:“元至正间,李英叔其子如春,偕弟如山与周云从,以宋仆射周羡所赡陂田被人侵占,与蒋逸山、萧草庭控诸有司。得直立五彩文约,轮为陂长。 ”南冈李氏族谱记载更为详细,如下:“自今立约之后,各人当遵。但有天年干旱,陂长人等以锣为号,聚集收水。人各备稻草一把,到于陂上塞拱,如石倾颓,务要齐心

14、并力扛整,以为永远长久之计。日夜巡视,不可遗误。庶使水源流通,万民便益,其租利递年眼同公收,无自入己。如有欺4心隐瞒,执约告官论罪。今恐无凭,故立五采描金文约:仁、义、礼、智、信五张,各执一纸,永远为照。 ”“五彩文约”规定,由萧草庭兄弟、李如春、李如山、周云从、蒋逸山轮流担任陂长,分别称为“仁、义、礼、智、信”五号,负责当年的陂田收租与水利管理及维修工作。 罗氏侵占田产事件的解决,表明周氏家族的势力已大不如前,在陂产被占后,必须借助官府与地方其他宗族的力量才能将之收回。而随后五彩文约的订立,一方面是周氏对各族协助的回报,对既成事实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鉴于其他家族的势力,周氏最终妥协。周氏、蒋

15、氏、萧氏及李氏兄弟在官府的支持下共立文约。规定轮流担任陂长,负责对槎滩陂进行管理与维护,由此宣告周氏一族独占陂利的时代结束。五彩文约的订立不仅确立了上述几大家族在水利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从而彻底改变了槎滩陂为周氏独占的性质,使之变成为“乡族共有公共资源” ;而且也确立了乡村社会各宗族在享用水利上的制衡性制度。 四、明清出现的新纷争 明代以后,槎滩陂流域内五大宗族在水利使用与管理及维护上,基本仍能遵照元代时立下的文约,各宗族相安无事,轮流管理、共同维护。但是这并不表明各大宗族已经在水利问题上相安无事了。宗族间在关于陂田的所有权问题、槎滩陂的文字记载问题,以及因水利问题而导致的五大宗族与周边宗族关系

16、问题上,依然存在着纠纷与斗争。 据周氏族谱记载,明代嘉靖以前,周氏护陂田产先后受到两次被侵占:“洪武二十七年,太祖高皇帝诏谕天下修筑陂塘,钦差监生范亲临期会,鞭石修砌坚固,自此膳用减费。永乐间,叔祖均应以能复掌其事。吉安千户所军人南仲簏欲挟为已有,兄六奇以不平诉于府,得白。宜德间,干人胡计宗私将典与陂近蒋恢章等,时则有若钦差御史薛部临修筑,碧奇复具情诉之,蒙不没前人之善,追给子粒银货人官,原田断归本族。 ”在周氏族人的努力与地方官府的裁决下,周氏最终得以保全修陂之田。 至明正德间,地方官府作出了一项决定,即同意周氏将为修陂所设立的田产,其户主全部改为周氏族人周富之名,以利于更好地管理。进士萧士安记录了此事:“予观周氏之陂田,始侵于罗存伏,云从复之。再侵于南仲簏,六奇复之。三侵于蒋恢章,碧奇复之。至正德间,又往往睥睨于陂近之豪党,周富乃能奋义率诸子弟白于巡院,谳平于邑侯,之庭复责诸胥里,偕诸乡耆丈量画图,改立周富嫡名为户,以杜其争端,而先业赖以不坠。 ” 虽然如此,五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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