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8周岁小孩将路人用石块砸伤,请问小孩是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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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8周岁小孩将路人用石块砸伤,请问小孩是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路人诉到法院请问谁是被告? A小孩,因为本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小孩的监护人,因为本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小孩的监护人,因为本人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小孩的监护人,因为本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关于诉讼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小孩子是四年级的同学,一天他们放学后在一起玩耍,A小孩用手指头戳伤B小孩子的眼睛,花去医疗费5千元。 如果到法院。 请问当事人如何确定?为什么?,案例,2003年8月3 日,村民甲在自家门前捡到5只暴雨冲散的绵羊,便赶入圈中饲养,等待羊的主人认领。过

2、了两个月,甲欲外出打工,将5只羊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的乙。当年12月,失主丙得知此事,找到乙,要求乙返还该5只羊,但乙认为羊是其付款买来的,不同意归还。,36.甲饲养5只羊的过程中与丙的法律关系是 A 无因管理关系 B合同关系 C不当得利关系 D侵权关系 37 甲卖羊所获1200元是 A无因管理所得 B 不当得利 C正当劳动所得 D 合法所得,38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 A 合同成立 B合同生效 C 动产交付 D 动产登记 39.最终,5只羊的所有权应当归 A 甲 B 乙 C 丙 D国家 40.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丙要求乙返还5只羊 B丙要求甲返还卖羊款1200元 C

3、 丙要求乙返还5只羊并要求甲返还1200元 D 丙要求乙返还5只羊并愿意支付甲饲养费用,民法中的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 智力状况:完全不能表达意志 不能完全表达意志,民法的内容,财产法,身份法,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民法辅导,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物权和债权 人身关系:人格权和身份 民法的特点:平等 意思自治,法人,法人: 依法成立; 必要财产或经费; 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类: 机关法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民事法律行为,构

4、成要件:1、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变更或可撤销: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对方遭受损失 无因管理:没有合法依据,照料别人得事务, 侵权行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 一般侵权:1、主管过错 2、客观损害事实 3、行为违法 4、因果关系 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精神损失,特殊侵权,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及其原因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专利和商标) 知识产权

5、特征:1、独占性 2、时间性(著作权:发表后或死亡后第50年得12月31日;专利: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申请日起算,商标10年,可续展) 3、地域性,著作权,著作权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性权。 财产权:,诉讼时效:一般两年 四种情况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物权法,民法的内容,财产法,身份法,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何为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支配:对己的

6、权利 排他:对人的权利 排他是物权主体享有对其他主体(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免于侵犯的权利。,物权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法的制定.,物权法共条,分为五编 总则:138 所有权:39116 用益物权:117169 担保物权:170240 占有:241245,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登记 动 产:交付,交付的特殊形式,简易交付: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又称“无形交付”

7、,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买卖关系的效力,2003年6月

8、3日,张良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陈平,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房款一次性付清。2003年6月17日,张良收到陈平给付的房款,将产权两证交给陈平后从该房屋搬出,随后陈平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2005年7月,张良知道该套房子房价已涨价了20万,觉得自己卖掉吃亏了,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补偿钱款。,法院判决:双方进行房屋买卖,没有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办理过户登记,有抽逃国家税款之嫌,房屋买卖关系显属无效,根据法律双方互相返还,损失各自承担。,房买卖物权变动和债权区分原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9、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合同,房屋过户登记,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私法效力,公法效力,不动产登记,第十条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特殊动产登记对抗,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的登记采取的是登记对抗模式,,房屋买卖,甲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一年后交房。甲缴纳两万元定金,后来房价上涨较快,开发商又将此房以高价

10、卖给了乙,办理过户手续。 请问: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有何法律对策?,预告登记,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的其他获得,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

11、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所有权,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

12、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二是共有权。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三是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小区的全体所有人成立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人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止违同利益行为的权利

13、等。,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

14、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5、属于业主共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法定化?.,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16、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拾金不昧新规定,丢失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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