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0mw超超临界机组500kv高压并联电抗器保护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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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布连电厂布连电厂 2660MW2660MW 超超临界机组超超临界机组 500KV500KV 高压并联电抗器保护设备高压并联电抗器保护设备 采购合同采购合同 目目 录录 定 义 3 第 1 章 合同标的 .4 第 2 章 供货范围 .5 第 3 章 合同价格 .5 第 4 章 付 款 .5 第 5 章 交货和运输 .7 第 6 章 包装与标记 10 第 7 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 12 第 8 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14 第 9 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 16 第 10 章 保证与索赔 .20 第 11 章

2、 保 险 .23 第 12 章 税 费 .23 第 13 章 分包与外购 .23 第 14 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24 第 15 章 不可抗力 .25 第 16 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25 第 17 章 合同生效 .26 第 18 章 其 它 .26 附表 1:价格表29 1 合同签字时间:2012 年 05 月 22 日 合同签字地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 式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 技术协议草签后,卖方即应参加买方召开设计联络会,并按买方安排的进 度提供相关设计的配合资

3、料。 除上述已开始工作外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以买方书面通知上规定的日期为准。 合同双方: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2 定 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 “买方”是指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 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 “卖方” 是指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 3 章中规定的部分。

4、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 17 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 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 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 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所列示和规定。 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 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 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

5、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9. “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的人员。 10.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规定所进 行的试验。 11.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后, 买方对该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2.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该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3.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 24 小时;“周”是指 7 天; “年”是指 365 天。 14. “电厂”是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 15.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

6、计、设备监造、 3 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 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6. “现场”是指位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工程买方安 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17.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时所需的备品备件。 18.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系统。 19.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名的文件。 20. “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 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1.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

7、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台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 物总价值达到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 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整套机组 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2.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 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3. “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车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 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 1 章 合同标的 本合同遵循合同双方买卖自愿的原则。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工程。 1.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

8、量 设备名称: 500kV 高压并联电抗器保护设备 设备规格(型号):见技术规范书 数量:见技术规范书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 的。 1.2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技术协议。 4 1.3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 1.4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 1.5 卖方供货的交货进度按技术协议。 1.6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技术协议。 1.7 买方对卖方供货的监造、检验和验收按技术协议。 1.8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第 2 章 供货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2.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

9、、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但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或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 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 值要求所必须的,或者是合同设备运行、具备检修条件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 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与买方发生费用 问题。 第 3 章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35.5 万元(大写: 叁拾伍万伍仟叁拾伍万伍仟元整元整 )。 3.2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 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10、。 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 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以及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 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等。 3.2.1 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免费。 3.2.2 合同设备到指定交货地点的运杂费免费。 3.3 合同设备的分项价格见附件。 3.4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5 第 4 章 付 款 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4.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3.1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台套设备(部组件)全部运到交货地 点,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 1 个

11、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 70%。 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验货证明” (正本一份); 该批设备的“出厂前检验证明”; 该批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装箱清单(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该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合格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 100%的税率为 17%增值税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 份)。 4.3.2 初步验收证书签署 1 个月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1 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 20%作为初步验收款。 买方代表签署的初步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 20%的税务监制资金往来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

12、 四份)。 4.3.3 剩余每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该台套合同设 备保证期(保证期为整台机组 168 小时试运后 1 年)满没有质量问题,各项性能指 标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应 在 1 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 金额为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 10%的税务监制资金往来收据(正本一份,复 印件四份); 该台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四份。 4.4 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4.5 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 6 的主

13、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按时向 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 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卖方付款。在 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 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此时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如果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 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买方存款利 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 4.6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4.8.1 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

14、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 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 1 个月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履约保函和任 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 证金中扣除。 4.8.2 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 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 1 个月内向卖方支付。 4.7 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 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 5 章 交货和运输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 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

15、间见技术协议。 5.2 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5.2.1 合同设备的运输主要采取铁路或公路运输的方式,如果遇特殊情况,可 采用其他运输方式,但不发生费用变动。 5.2.2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按以下地点交货: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 连电厂一期工程项目现场指定地点(车上) 。如果卖方委托社会承运单位代办运输, 合同设备到达距上述交货地点附近的车站/码头/机场/卸货点时,由买方自行提货而 发生的运输、保险及其他费用(如有)则应由卖方负担。 5.3 发货前 2 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 7 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与合同供货范围相对应的货物总

16、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5.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接货单上的实际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 10.9 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5.5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 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5.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 12 小时内,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该批货 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备妥发运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及包装方式; (8) 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 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 9 米3 米3 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 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 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等)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 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11)本批设备的供货清单。 5.7 技术协议中没有开列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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