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应聘当天摔伤单位奋力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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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应聘当天摔伤,单位奋力难辞其咎谢军出生于1990年5月,是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个乡里的农民。去年5月来京应聘到北京市东北风商贸中心,岗位是空调安装工。“尽管没有干过这项活儿,但它也不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活儿。我当时还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就想去试试。”谢军说:“5月11日一大早,我就赶到单位。负责招聘的人问了一下我的基本情况:哪里人?安装过空调没有?我如实回答后,那人没有再说什么。”“就在问完话的时候,有工人要到现场给客户安装空调,我就提出跟他们一块儿去工地。”谢军说:“整个过程就这么简单。既没有领导当面说录用我了,也没有任何人说不用我。到了工地,现场的两个人也没有安排我干什么。我就跟着他们,看见

2、什么能干的活,能帮就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最怕别人说我懒惰,我想尽量多干一些,给同事们留个好印象。在现场,我除了递工具、包线、搬挪梯子,还爬上梯子在高空包缠电线和空调管线。眼看着一个空调就要装好了,我突然从1米高的梯子上摔了下来。”谢军说:“幸亏这个时候是在楼下施工,否则,命可能就没了。”“虽然和同事们还不熟悉,但大家积极施救,把我送到医院。中心领导还来医院看我,给我付了5.5万元医药费。”谢军说:“单位这种做法,当时,让我很受感动!”单位声称未聘他 后续治疗不再管“由于伤势比较重,单位拿来的钱很快就用完了。而这时,单位不仅不给医院交钱了,我打电话要钱时,单位还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再

3、管我了。”谢军说:“这是我始料不及的。我来北京,钱没挣着又受了伤,这该怎么办?我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与单位屡次交涉无果,他只得向海淀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他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商贸中心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商贸中心起诉的理由是,其发布公告招聘空调安装工人,谢军于5月11日早上到单位面试。单位认为他不仅没有安装空调的经验,腿也有点跛,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同意他到单位工作。而他在此时提出想参观一下本单位工作场所,再决定是否到本单位工作。我单位向他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后,带他到工作现场进行参观。他在参观过程中,未经我单位许可,他私自攀爬

4、单位施工专用梯子,在爬到1米左右的高度时从梯子上跌落摔伤。商贸中心认为,尽管谢军缺乏空调安装专业知识、又不会操作,发生事故后,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积极对其进行救治,并支付了数万元医药费。之后,谢军不但不感激本单位的救命之恩,反而提起仲裁,意图确认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应该的!商贸中心还提出,劳动关系应当从用工之日起建立,本单位并未对谢军进行用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由于谢军未能在仲裁过程中举证证明中心存在用工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不应确认本单位与谢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相应的义务。法院判决:帮忙干活非为好玩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庭审中,谢军主张自己是入职商贸中心后从事空

5、调安装工作,并在当天登梯包线时跌落受伤。而单位主张他是随中心员工前往工地参观,属于面试的第二阶段,中心并未指派他从事任何工作,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该中心员工小王提交证言并在出庭接受询问时称,他们去工地时恰逢应聘的谢军想到工地看一下。到工地后,谢军在无人注意,且无人安排的情况下,自己登梯包缠空调管线,后不知何故摔落。谢军缠管用的塑料袋是他私自拿的,没人给他。他上梯子的原因是他认为好玩。本单位入职的程序是由老板面试,确认能干,就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上保险,而谢军没有履行这些手续。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作证时还是商贸中心员工,与单位具有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言的情况下,对其证言中有利于单位的

6、部分不予采信。该中心主张谢军未通过面试,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无法采信。法院认为,该中心作为工地施工方,应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并对工地内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情况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小王的证言和谢军的自述,可以证明谢军受伤前系在梯上从事与该中心工作有关的行为,仅从该行为的外观上不能得出谢军系自行攀爬的结论。可是现在,该中心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无论作为工地管理方,还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其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谢军搭乘该中心工作车辆前往工地,并在从事与该中心工作相关的行为时跌落受伤的事实,法院对谢军的主张予以采信,并确认双方自谢军入职当天起建立劳动关系。律师观点:为单位工作当天 即存在

7、劳动关系本案中,谢军主张与商贸中心存在劳动关系时除了伤在身上外,只是口头说说,而商贸中心能够说出很多理由进行否认,但是,它却输了官司。为什么呢?张律师说,依据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2条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可考虑下列因素:(1)双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谢军入职当日在商贸中心的工地上登梯包线时发生损害,其从事的工作是该中心工作的组成部分。对此,员工小王的证言也给予确认。同时,谢军提交的病历中工作单位及住址、联系电话是商贸中心,入院病历中患者家属签字载有中心员工闫某的名字,根据法律规定该中心的上述行为系自认。此外,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中心为何要支付巨额医疗费?该中心宣称谢军未通过面试,其去工地是参观,但在法庭上又称参观系面试的第二阶段,该说法前后矛盾。更何况,如果是参观,是不会发生登梯包线行为的,故该说法与常理不符。综上,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报记者 赵新政)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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