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发工资个税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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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补发工资个税的计税方法 提问人麻阳提问时间2008-06-10点击次数700 内容2007年工资调整后,由于县财政紧张,调整的工资一时不能到位,几个月后,县财政一次性补发到位,这时地税局将我们的补发工资进行补税,计算方法:六个月补发工资总额+工资(一个月)进行上税。而我们认为计算方法应该为:六个月补发工资总额除以6加当月工资进行计税。请问到底怎样计税? 答复人胡俊坤答复时间: 2008-06-10 内容答:你好。 关于补发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至今为止尚未出台什么政策予以明确。纳税人认为因为是补发工资,因而应当归并到工资所属月份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税务机关则主张并

2、入到个人实际收到收入的当月去计算纳税。 究竟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的观点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会计处理确定: 其一,如果企事业单位在平时并没有通过“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或者“其他应付款”科目上核算和反映了应当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报酬,而只是在所谓补发工资当月一并计提并补发数月的工资,那么对于这种所谓的补发工资,只能看作是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理由是这种补发存在明显的逃避纳税的嫌疑,因为没有足够的能够证明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欠款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企事业单位是当月计提应付工资,并且是在当月发放的,那么不管是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考虑,还是从收付实现制的角度考虑,其所补发的工资都

3、应当作为一个月的收入。因而对于这种工资“补发”,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处理,即视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如果企事业单位已经在“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或者“其他应付款”科目上核算和反映了应当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报酬,那么即可以认为单位确实是应当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在实际支付时,也应当视为补发工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会计核算可以作为一种明确的证据,明确无误地证明和反映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着款项往来,那么企业补发工资时,该部分工资薪金也就可以不作为奖金、劳动分红等并入当月的工资,而是与所属月份的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样的做法毕竟只是理论上的分析,并没

4、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税务机关仍然可以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处理,即视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对企事业单位来说,最好的方法仍然是在平时将应该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落实到每一个人头上,比如说从“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转入到“其他应付款XX个人”,并且在当时即按照应当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企业也就可以从根本上降低税收风险。因为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而且这种补发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补发,所补发的也是税后工资与薪金。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考虑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也会尊重企业的选择。 但是对于你们的单位,情况有些特殊,即你单位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薪金都是由财政拨款支付的。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单位所补发的工资具有强有力的证明材料,那就是财政机关的相关材料,比如说工资调整文件等等。只要这些材料能够证明你们的工资薪金补发属实,那么税务机关就不能够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为补发的工资仍然是工资,不属于国税发(2005)9号文所规定的奖金、劳动分红、年薪、效益工资等等。 瑞鑫工作室胡俊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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