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上传人:自*** 文档编号:80612701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83.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秦汉魏晋南北朝三国(曹魏)晋(西晋)南朝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官僚体质1. 皇帝制度2. 三公九卿制度 中央行政体制3. 郡县制 分天下为三十六部承项羽封建余续与秦亡教训,郡国并行“汉承秦制”汉中期儒家崛起,独霸,中后期体制渐趋固定立法思想法自君出,君主独断法令由一统,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 /“一断于法”法律必须公共轻罪重刑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自汉初至武帝亲政之前的70年为第一阶段,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其核心是清净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而辅之的儒法。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直到由汉初的

2、黄老为主轻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儒学的核心就是德主刑辅。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引礼入律,儒法合流。将一些“太平当除”的临时性法规,以及“施行制度、以此射教”的积极性、正面性的法规编入令典。引礼入律,儒法合流。法律形式律 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制、诏 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制诏形成的单行法规成为令(律的重要来源)式 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封诊式廷行事 司法部门通过整编判例而获得的一些规则 相当于汉代决事比法律解释(法律问答) 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去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

3、约束力程 关于具体事物的标志、额度的规定基本沿袭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律 汉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九章律令 皇帝发布的指示,或者是由朝廷大臣提出立法建议后经皇帝批准而成,命令“诏”演变而来(律的重要来源)科 律令以外的法事法规,具有与法律令同等的功能比 本意是比附,即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有关规定或判例作出判决,是对上述比附定罪所产生的成例的汇编法律注视著作春秋经“令成为定型化的法典,不再与皇帝制诏直接发生关系,与律对齐,成为并列的两大法典,规定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新律篇目从九章律9篇增加到18篇正式将律作为定型化的法典将大体相当于近代刑法总则的“具律”改称“刑名”,确立了刑法总则的首

4、要地位,为以后各代继承八议入律郡令三国政权往往采用汉朝“科”的形式曹魏 甲子科蜀汉 蜀科吴 多依汉制曹魏设“律博士”泰始律律和令明确分开,律是比较稳定的法条,而令是临时性的条款“刑名”分为“刑名”和“法律”引礼入律,礼律并重:“准五服以治罪”内容简洁明了,成为封建法制由繁入简的里程碑西晋律学著作:张杜律晋令 涉及官府行政事项、职官机构等取消了“科”的形式故事基本沿用晋律萧齐永明律梁武帝梁律陈霸陈律南陈也有令典梁令梁科,陈科社会等级特权阶级:爵位贵族平民阶层:公卒、士伍、庶人、百姓、黔首贱民阶层:臣妾、隶臣妾及其他刑役特权阶级:皇室贵族,有爵者,职业官僚(汉初非刘氏不得为王,中期以后爵位逐渐不再

5、是贵族的标志)平民阶层:庶人,士伍,公卒 五大夫以下的为编户民贱民阶层: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建“九品官人法”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有所放松)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特权阶级:皇室贵族,功臣贵族,士族阶级平民阶层:农民沦为衣服人口,手工业者(有所放松)贱民阶层:奴婢,依附人口,工匠婚姻法律制度结婚年龄:女子身高超过六尺结婚、离婚、休妻都要到官府登记夫妻地位比较平等赘婿地位低下正式婚姻关系中,子女身份从父严格维护父权、主权汉初提倡早

6、婚,规定妇女15岁前结婚一夫一妻多妾制“乱妻妾位”为法律不容离婚:七出,女子也有主动要求离婚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多妾制晋令规定按官品置妾门第婚盛行女方接受聘财表明婚姻成立 对以后法律有重要影响门第婚盛行女方接受聘财表明婚姻成立家族制度严格维护父权,主权分户令分户令延续,核心家庭为主东汉中后期大家族同居共财维护父权,主权严禁家族成员内部不正当的性行为废除了秦朝要求成年儿子与家长分家的法律社会舆论标榜,政府表彰:同居共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确定“五服制”社会舆论标榜,政府表彰:同居共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五服制继承制度贵族爵位继承权一律属于嫡长子西汉实行卿以下“降等继承制”财产平均分配定罪量刑的

7、通例以身高来判断刑事责任的能力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端”,过失“不端”合并论罪 盗罪“并脏以论”:脏值累加共犯加罪 五人以上共盗加重 “群盗”自首减刑 “自出”诬告反坐汉朝的刑法基本继承了秦律,但是在刑法原则以及通例上有几个重要的变化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长幼减免刑罚(肉刑适用年限:70以上,17以下)“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犯窝藏罪自首得以减免刑罚,诬告反坐加罪保辜制度:追究罪责限定时期八议入律 八种人犯罪时享有宽宥特权 一直沿袭至明清确定五服制南陈创立官当制度 允许以官位当徒刑,用官爵抵罪行刑罚死刑 具五刑,族诛,弃市,坑肉刑 黥,劓,斩左趾,斩

8、右趾,宫刑,增加了“笞刑”劳役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迁刑髡耐刑 髡,耐,完赀 甲,盾,徭谇籍没赎于淳缇萦上书,废除肉刑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刑罚机智的演进:逐出社会强制劳役改革笞刑,并不准中途换人女徒顾山:妇女被判刑时可以一月出钱三百雇人去服刑其他见书族诛不及祖父母、孙,不再追及已出之女无宫刑从坐女子免除死刑,没为官奴婢无宫刑无宫刑主要罪名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罪(坑儒)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挟书罪盗窃罪贼杀伤罪投书罪罪名除了沿袭秦朝法律外还增设了很多罪名一般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破坏皇帝统治秩序的犯罪与诸侯有关的犯罪破坏家秩序的犯罪其他杂犯见知故纵罪: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不得故意纵容犯

9、罪左道罪: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土地除井田,立户授田制仍然存在,土地国有,按照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设定赋税义务,变相承认私人拥有合法地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开阡陌封疆为田律等级名田宅制 按照爵位等级授予田宅不禁止赠与、转卖,但不得更受土地流转强制“定籍”实际操作:名义上的国有,实际上的私人长期占有(具体见书)“限田令”曹魏 屯田制荒地国有 屯田客西晋 占田制按身份规定土地的占有数额(表面文章)遗失物制度拾得遗失物应持送当地县政府或乡、亭等政府机构,无人认领的大的财物归政府,小的财物归拾得人债权契约已排除了以人身作为债务担保的做法券书严禁“取息过律”罪劳役抵偿债务流行质押财产作为债务担保,出现了质库:专

10、门收取质押品放债的营业机构流行质押财产作为债务担保,出现了质库:专门收取质押品放债的营业机构损害赔偿刑而不偿,偿而不刑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司法机构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郡县两级制廷尉府、廷尉郡守及其属官县令及其属官沿袭东汉制度孙吴:大理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沿袭东汉制度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沿袭东汉制度刘颂以后死刑案形成了“三级司法审判”诉讼制度鼓励告奸也对告发作了限制 公室告: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对于公室告必须高发,非公室告不得告发自诉告发称告,公诉

11、称劾禁止卑幼控告亲尊,限制年龄、身份请求复审 乞鞫 判决一年后,由本人或亲属提出允许向皇帝直诉,登闻鼓禁止匿名投书纠治正式设置登闻鼓,直到清代都有这种直诉制度审判制度口供爰书重审 读鞫,乞鞫讯 讯问鞠 判定论 议罪报 报谳疑狱上报制度春秋决狱 在判案时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义或一些警句名言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及适用法律的根据 汉朝开创录囚制度 由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在押犯进行提审和复核的制度 汉朝开创察囚制度梁、陈 “测立”,“测罚”其他诉讼审判的相关原则有罪推定原则依法律和事实断案的原则有条件刑讯原则证据采用原则死刑秋冬行刑 对危险的重要罪犯不论季节 起源于先秦大赦惯例的形成 成为后

12、代法律一项常规魏晋南北朝唐宋清北朝(北齐)基本政治制度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国号为齐立法思想引礼入律,儒法合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执法要求审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正人心,厚风俗,崇尚经学。法律形式“令成为定型化的法典,不再与皇帝制诏直接发生关系,与律对齐,成为并列的两大法典,规定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也有“新式”,“格”隋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的体例 近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篇章及条文简明扼要,改北齐律的“重要十条”为十恶,并置于篇首开皇令大业律大业令】律 刑事法典,包括部分诉讼程序武德律

13、唐代制定的第一部律,基本仿照隋律的篇章和内容贞观律 唐律的定本,奠定了唐律的基础。减轻了不少罪名,缩小了反逆重罪的缘坐范围。以开皇律为基础永徽律及其律疏 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典,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法典 开元律 少量修改令 积极性的、正面性指导人们行为的法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 与律并行的制度性法典,有相当的强制力格 以禁止性规范为主体的单行法规,来源为制敕:皇帝因人,因事发布的诏令 格的效力高于一般律令留司格散颁格格后长行敕式 国家行政事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公文的格式与律同时修订,自开元后不再修订唐六典 唐代典章制度的汇编,不具有立法性质刑律统类 唐末出现的刑事法律汇编形式法律形式基本承

14、袭唐朝重详定刑统(宋刑统) 宋代第一部法典,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刑版印行的法典承袭了唐、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编纂体例,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此格式沿用至明清以唐律12篇为主干,增设“起请”条,删去了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汇集“余条准此”为一门,加入一些新的注释和律;增创“折杖法”替代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刑,增加了不少有关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敕优先于律使用敕 皇帝颁布的单项法令,称散敕、续降编敕 散敕经整理修成为发电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宋代编敕修撰必分敕令格式令 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制度的规定格 正确实施国家制度而设立的借以比照实施的法定标准,赏格,田格,与唐格禁违止邪的定义想去甚远式 对朝廷各府衙公文程式和文牍方面的规定,与唐式轨物程式的定义也不同例 经立法程序将官府办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