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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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投靠父母入户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小孩,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可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迁移。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1、子女的户口簿;2、按规定签发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

2、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不能提供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注明原结婚时间),均不能提供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提供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签发的含结婚证内容的公证书(户口本已显示关系的除外)。5、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6、16周岁以上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长期在外地暂住的必须同时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二、办理程序:

3、1、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业务登记表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本、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三、办理时限: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四、收费标准: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五、收费依据:粤公费(1)函199457号;六、咨询电话:07568640350七、监督、投诉电话:0756864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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